嚴重地層下陷區改種綠電!30公頃以下審查權「下放」地方,盼加速開發「化整為零」

2018-11-08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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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速地層下陷區之地目變更,內政部同意,30公頃以下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申設綠電設施,將委由縣市政府審查。示意圖為彰濱綠能專區空拍圖。(資料照,取自經濟部工業局)

為了加速地層下陷區之地目變更,內政部同意,30公頃以下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申設綠電設施,將委由縣市政府審查。示意圖為彰濱綠能專區空拍圖。(資料照,取自經濟部工業局)

在民進黨政府綠能轉型政策帶動下,雲嘉南高屏2300公頃地層下陷區,即將鹹魚翻身,為了加速地層下陷區之地目變更,內政部同意,30公頃以下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申設綠電設施,將委由縣市政府審查。綠電業者表示,台灣中南部地層下陷區農地,過去申設綠電設施,面臨最大的挑戰,就是土地產權整合困難,在內政部「下放」綠電設施的地目變更審查權限給地方政府後,未來地層下陷區的綠電申設,將可望以「化整為零」的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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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2025非核家園政策下,目前能源結構面臨迫切轉型壓力,為了配合綠電政策,農委會也陸續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讓原本飽受颱風淹水的地區,一夕之間鹹魚翻身。

地層下陷區改種綠電利益大 綠電「掮客」冒頭

根據綠電業者估算,嚴重地層下陷區申設綠電設施,業者支付給農民之「回饋金」大約是每公頃400-700萬元不等,由於地層下陷區改種綠電有利可圖,綠電「掮客」在中南部也應運而生,以屏東林邊為例,據傳當地1公頃土地仲介費20萬元,掮客以每年租金40萬元行情,要求地主簽約20年租約,由於利益龐大,先前甚至有屏東縣議員介入土地「仲介」。

儘管綠電「掮客」的出現,已經炒高了地層下陷區的農地租金行情,但綠電業者在整合農地過程,除了因為農地產權複雜,面臨整合困難外,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1公頃以上非都市土地之區域計畫變更,必須送內政部審議,內政部官員表示,上述區域計畫變更案,若涉及到「特種農地」的地目變更,內政部基本上會尊重農委會意見。

行政院環保署預估13年後將淘汰大量廢棄太陽能板衍生的回收問題,屏縣府表示,應避免汰換綠能設施時造成環境負荷。圖為屏東佳冬鄉大武丁抽水站前池浮動式太陽能光電系統。(資料照/屏東縣政府提供)
內政部在今年8月公告修正案,30公頃以下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申設綠電設施,將委由縣市政府審查。示意圖為屏東佳冬鄉大武丁抽水站前池浮動式太陽能光電系統。(資料照,屏東縣政府提供)

綠能專區面積大難度高 30公頃以下將授權地方審查

由於嚴重地層下陷區劃設為「綠能專區」後,進行大面積開發,困難度反而增加,為了加速綠電設施開發,內政部在今年8月,修正《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要點》,30公頃以下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申設綠電設施,將委由縣市政府審查。

營建署綜合企劃組組長林秉勳表示,內政部本次下放的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僅限於沿海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其他地層下陷區(例如高鐵沿線),區域內有50%以上農地編定為「特種農業區」者,或是生態敏感的濕地等海岸地區,也沒有下放給地方政府審查。在內政部8月正式公告修正案後,縣市政府應訂定審查辦法,由縣市政府成立之專責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20180327-內政部召開「全國國土計畫草案通過」記者會,營建署綜合計畫組長林秉勳出席。(陳韡誌攝)
營建署綜合企劃組組長林秉勳表示,內政部將區域計畫變更的權限,下放給地方政府,將可望加速地層下陷區之綠能設施開發。(資料照,陳韡誌攝)

林秉勳表示,針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地,儘管各縣市政府依據《農業發展條例》,得將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但《農發條例》2001年上路以來,各縣市政府針對境內地層下陷區,依據農委會之「農地分類分級劃設結果」,被編定為優良農地之土地,到底實質上優不優?有些縣市迄今仍有部分尚未來得及調整;近期農委會已陸續完成「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之公告,內政部將區域計畫變更的權限,下放給地方政府,將可望加速地層下陷區之綠能設施開發。

據了解,中南部地層下陷區的綠電開發,雖然可以透過「綠能專區」的劃設逐步推動,但「綠能專區」推動迄今,僅嘉義、台南兩地的鹽灘地,完成綠電開發。

權限下放後 業者可望走小規模開發

由於地層下陷區農地產權複雜,部分農地在地層下陷後,成為冬候鳥棲息地,若變更為綠能專區,可能會影響生態,若採「綠能專區」的大面積開發方式,送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反而容易引發抗議。為了避免綠電開發案延宕,相關單位因此建議改採「化整為零」方式開發。

20161118-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同業公會理事長郭軒甫18日出席「從再生能源看行政院版電業法」座談會。(顏麟宇攝)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同業公會理事長郭軒甫表示,在內政部將地層下陷區的區域計畫變更權限下放地方政府之後,綠電業者可望走2公頃以下的小規模開發模式,和地主敲定後自行推動。(資料照,顏麟宇攝)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同業公會理事長郭軒甫表示,嚴重地層下陷區之綠電開發,涉及農地變更部分,過去係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簡稱「容許辦法」),由於「綠能專區」的開發面積較大,涉及的地主較多,如果要以「專區」方式開發,成功率相對較低;在內政部將地層下陷區的區域計畫變更權限下放地方政府之後,綠電業者可望走2公頃以下的小規模開發模式,和地主敲定後自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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