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一中」如何「同表」?

2015-07-10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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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提出「一中同表」。(資料照,吳逸驊攝、圖片合成:風傳媒)

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提出「一中同表」。(資料照,吳逸驊攝、圖片合成:風傳媒)

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日前提出「一中同表」論述,用以取代過去國共兩黨使用的「一中各表」,洪表示兩岸主權宣示重疊,而憲政治權分立是兩岸目前的真實法理現狀,「一中同表」的具體內容就是中國大陸與台灣均是整個中國的一部份,用直白的敘述來說,就是「兩岸是中國內部的兩個實存的憲政政府」,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關係、也非任一方的內政事務,而是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若兩岸當局能夠對此觀點形成共識,簽署兩岸和平協議就可撥雲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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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副院長所謂之「一中同表」論述,其具體內容與過去台灣大學教授張亞中所提出「一中三憲」概念是延續的。張亞中教授於2009年8月,在《一中三憲:重讀鄧小平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一文中提出其「一中三憲」觀點,其認為兩岸為了將「一中」在雙方的憲法規範中,形成具有拘束力且能明確規範兩岸互動原則的協定或法律條文,則必須將「一中」概念再實體化、再憲法化。因此,張亞中教授認為,兩岸可共同建構一個超越當前兩岸憲法的新法律架構,與兩岸憲法並存,並且將其稱之為「第三憲」。

無論是張亞中教授的「一中三憲」或是洪副院長的「一中同表」,均存在一個共同假設,便是兩岸當前運作的兩個政府是平等而分立的。但當真如此嗎?筆者透過檢視數個分裂國家的形成過程來探討這個問題。

以法理角度而言,分裂國家確實有透過組建國協或關稅同盟等類似方式走向和平共處或和平統一的可能性,但有一重要前提是雙方必須「承認」彼此主權的合法存在。這個前提在許多因歷史因素而產生的分裂國家之間所進行的談判中,確實是有可能被接受的,但並非所有分裂國家均適用。

以東西德、南北韓、南北越以及海峽兩岸這四個二戰後形成的分裂國家案例來看,就會發現其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主權爭議型態。前三者均是二戰戰後由各方勢力如同盟國、殖民母國或共產陣營「分別成立」的國家,這些國家在不同勢力扶持下成立之後,便主張其擁有本身武裝力量尚未能掌握的剩餘領土,因此這三例均可視為是在原有國家的基礎上,分別獨立而成的新生主權國家。

 

與前述案例不同,海峽兩岸並不是由外力促成的兩個新生主權國家,中華民國主權繼承自大清帝國,爾後在1949年中國內戰戰後,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之。但由於歷史因素,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71年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前,均不受到西方國際社會的承認,因此實際已喪失近乎全部中國領土的中華民國政權仍具有一定程度的國際行為能力,這也造就了當前中華民國死而不僵,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不全的國際現狀。

不同於東西德、南北韓與南北越的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並不是分立政權,而是繼承關係。政治學上「主權」的核心概念便是對內具有最高性,對外具有單一性,因此在中國「主權」的問題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一旦接受中華民國的合法存在,由於主權之單一性,其本身政權的合法性將會降低,在法理上成為叛亂政權;反之,中華民國當局若是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存在,其本身便立刻成為流亡政府,連只剩內部宣示意義的政權合法性都將失去。

綜上所述,洪副院長所提出之「一中同表」的核心假設,即「兩岸當前運作的兩個政府是平等而分立的」此一論述,以法理角度而言,在兩岸目前的憲法架構中並不存在,因此其後延伸出來的「兩岸是中國內部的兩個實存的憲政政府」此一概念亦屬一廂情願。

「一中」為何始終只能「各表」?其內涵便是源自兩岸憲法與主權關係的不相容,此一主權悖論不是透過單方面的喊話就能被改變的。

*作者為高雄市民,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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