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八八槍擊案司法事實審之審理概況

2024-12-0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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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學甲88槍擊案主嫌及槍手被押解回台。(資料照,刑事局影片)

台南學甲88槍擊案主嫌及槍手被押解回台。(資料照,刑事局影片)

「台南八八槍擊案震驚全台。」日前(11/27)二審宣判,依據報導《學甲88槍擊案紅龜、二審仍判10年》可知,二審原則上維持南院一審判決,僅對李姓被告改判幫助犯,其餘七名被告則遭駁回上訴,亦即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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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索《司法院裁判主文公告》,台南高分院113年矚上訴字第1號主文(節錄):「(李姓被告原判決撤銷,改判『幫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其他上訴駁回。」該案茲事體大,故筆者先前未就一審判決評論,靜待二審宣判(筆者11/27晚間截稿)。以下就「八八槍擊案(下簡稱「該案」)」事實審之司法判決為精簡暨分析。

犯罪工具:衝鋒槍、百發子彈及偽造車牌

今年2月20日宣判之南院112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關鍵部分係對被告洪政軍(下簡稱「紅龜」)、孔祥志之判刑,其餘則概屬藏匿犯人(使犯人隱避罪)等較輕微之罪責。檢視一審該案判決,紅龜刑責為:「非法持槍(非制式衝鋒槍)、非法出境(潛逃大陸)而定執行刑十年」,孔姓被告非法持槍部分等則遭判八年有期徒刑。

若細部觀察該案一審判決,可查見「未扣案之衝鋒槍、子彈、偽造車牌等」依法宣告沒收,該案一審判決載(節錄):「非制式衝鋒槍乙支及擊發88槍後剩餘之口徑9×19mm制式子彈12顆(查被告孔祥志供稱其開槍前所持有同型號之子彈總共100顆,見112選偵緝1卷三第234頁),『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據此,上開紅龜、孔姓被告於槍擊案之犯罪工具「槍、彈」與「偽造車牌」已遭丟棄,依法仍應宣告沒收。

為何筆者要提到「衝鋒槍及子彈?」原因很簡單,請觀察判決中所示,該案擊發88槍有彈痕可稽,剩餘子彈12顆(未扣案,已遭丟棄),初步計算至少100發,但可以合理推測其子彈數量可能更多?

八八槍擊案之作案計畫、滅證及逃亡路線

由此觀察,被告紅龜等人所持槍械火力強大,至於「如何取得系爭槍械彈藥」,其細部原因難以探查追溯,或說客觀事實模糊不明,但可證確實在台灣境內可取得「衝鋒槍及百發子彈」。同此,紅龜等該案開槍後潛逃大陸,偷渡部分於一審判決記載:「不詳姓名之成年人、不詳姓名之成年船長共同基於受禁止出國而出國之犯意聯絡,由該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安排自『安平漁港』搭乘不詳姓名船長駕駛之漁船偷渡出境至大陸地區福建省藏匿。」以上一連串的不詳姓名,足徵實務查案之難。

筆者突然想起邢泰釗於最高檢對《朱國榮案》(10/11)發新聞稿宣稱:「聲請法院沒收遊艇?」且問八八槍擊案之紅龜、孔姓被告之偷渡搭乘漁船,該案漁船如何聲請沒收?答案是:「不知道誰在安平港載送的?」筆者提醒注意,該案槍擊後,紅龜及孔某係在「安平港搭漁船往大陸福建!」考其船隻(船筏或船舶)之出港,是否有能力橫渡台灣海峽(直達)抵達對岸?還是依序船舶於海上接力接送?再考其上岸地點、對岸接應(必然有事前聯繫)、至大陸泉州市路徑及潛匿時住宿行蹤,勾稽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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