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台大當然可以拒絕教育部的「行政指導」!

2018-05-29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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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長吳茂昆出席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遭抗議標語包圍。(顏麟宇攝)

教育部長吳茂昆出席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遭抗議標語包圍。(顏麟宇攝)

蔡英文總統應該徹查當初是誰出的「拔(卡)管可成」的餿主意?二個月、三個月、到現在五個月,卡來拔去的結果,教育部與台大依舊拉鋸中,台大從遴選委員會到校務會議一再重開表決,要求教育部依法聘任,教育部一再公文要求重新檢視、重新啓動遴選,公文中既無法舉證遴選有任何「不法」,最誇張的是,教育部聲稱公文是「行政指導」,因此對外不具備法律效果,更缺乏主管機關的法律授權,只是要求台大重啟遴選,因此台大無從提出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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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把「行政指導」當做迴避台大提告的護身符,渾然不覺,這道護身符也是台大拒絕指導的依據!

行政指導就是行政行為,自當依法行政不得有差別待遇

行政程序法的「行政指導」專章,要點包括:一,這是行政機關依其職權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協助或「其他不具法律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二、行政指導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用白話文講,繞了一大圈,回歸原點,除了證明教育部莫名其妙之外,沒有任何進展,當然,教育部若要以此拖死台大,硬是不發聘任書,台大也沒輒,但不表示台大沒有任何救濟途徑。

行政機關任何處置不能迴避「依法行政」原則,不論是行政處分或行政指導都屬必須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約束的「行政行為」,比方說,當拒絕行政指導時就立即停止,且不得為不利處置,這是法律保留原則;再比方說,行政程序法排除學校為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有關大學校長遴選要依大學法與校長遴選辦法,這是法律優位原則;還比方說,台大校長遴選與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教育部的「適法性監督」應該有一致的標準,這是行政程序法所明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什麼是正當理由呢?如果陽明大學校長遴選辦法未規定獨董應揭露與迴避,而台大規定須揭露和強制迴避,毫無疑問,當然有不同處置,但兩校遴選辦法對獨董揭露標準一致:都未明定,教育部用兩套標準,就是違反行政程序法明定之「依法行政」!

20180523-國民黨召開「約談台大遴委 關切學生赴陸 蔡政府大搞綠色恐怖」記者會。(陳韡誌攝)
20180523-國民黨召開「約談台大遴委 關切學生赴陸 蔡政府大搞綠色恐怖」記者會。(陳韡誌攝)

教育部可笑正在此,根據行政程序法,教育部必須依法聘任台大遴選出來的校長;而根據行政程序法,台大適用的是優於行政程序法的大學法和遴選辦法選出自己的校長;結果,教育部自己不遵守行政程序法,却要用這個法管制台大,這不是風馬牛亂扯一通嗎?當然愈扯愈糊塗。

「拔管」圈套套不上管中閔,却套得自己舉步維艱

其實,從教育部這五個月顛三倒四,想從行政程序法之「適法性監督」做拔管的文章,就知道其無理與矛盾,結果所有的圈套套不上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却全部套在自己身上,所謂「適法性監督」的前提是明確找到「不法」,結果翻來覆去,管中閔所有「情節」比眾多教授、政務官和校長,庶幾近乎之,只可能少一點,沒有多一點,比方說,大家都「被兼職」,結果內政部長葉俊榮真授課;教育部長吳茂昆未申報核准就登陸,甚至賣專利權到中國,陽明大學郭旭崧是被舉發到監察院,吳茂昆是被告上地檢署,不論何者,教育部都沒有「差別待遇」的空間,否則就是「行政不法」!

胡鬧整整五個月,只證明一件事:涉及違法(不依法行政)的正是教育部!才會讓自己左支右絀到這步田地,教育部企圖以此規避台大可能的行政救濟,也是想得太美。「行政指導」也是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行政行為」,當然也該有相應的救濟途徑,根據行政訴訟法,可以提起一般給付之訴;根據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害賠償之責,不當的行政指導,正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當然,還可以跟行政機關陳情,只是這個蔡政府從上到下腦袋全著了魔,教育部、行政院、監察院,很難講哪個機關會受理,但不論受理與否,都可凸顯運用整個國家機器鬥一書生之教育部的無理、蔡政府之荒謬。

這五個月,蔡英文總統聲望直直落,「拔管案」必居其功之一,僅僅這點,蔡英文總統就該查辦建議「拔管」的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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