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電、遠傳合併案,當初有意見的小股東撤告了

2022-06-17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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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電信日前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與遠傳電信合併一案。(林彥呈攝)

亞太電信日前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與遠傳電信合併一案。(林彥呈攝)

遠傳與亞太電信合併案已經股東臨時會通過,但有小股東表達異議並提告,亞太電16日表示,葉姓股東在亞太電積極說明相關資訊後理解而撤告,僅保留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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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電信16日發布新聞稿表示,為整合資源及增加競爭力,於今年2月25日董事會通過與遠傳電信合併,並發布相關重訊、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檢附相關文件、股東臨時會現場口頭說明等資訊。

亞太電信指出,葉姓股東在亞太電積極說明相關資訊後理解而撤告,僅保留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

同時,研究英美法及講授企業併購法具經驗的政大教授方嘉麟,曾對亞太電合併案提出數點建議。

對此,亞太電說明,針對遠傳及鴻海之間與亞太電有關的股權協議,遠傳、鴻海及亞太電均已依法就各自相關部份進行公告,包括「109年9月4日遠傳參與亞太電私募,以每股10元取得亞太電5億股;遠傳與鴻海簽立股份交換合約,預計由遠傳暫定發行普通股8184萬2616股交換鴻海精密持有的亞太電信股份5億2752萬4409股」。

亞太電於110年9月10日收足私募股款50億元,111年2月25日配合亞太電與遠傳簽訂合併契約,遠傳及鴻海簽署的換股協議原約定於民國111年6月30日進行股份交換部分暫緩執行,於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合併案合併後,股份交換協議書即為終止。

如合併案未經遠傳或亞太電信的董事會及或股東會決議,或相關主管機關未核准合併案,或遠傳與亞太電信未進行合併,將立即進行原定股份交換案。

針對亞太電與遠傳電信由共頻共網轉變為合併理由,亞太電指出,原本於109年9月4日與遠傳簽訂共頻共網合作計畫,亞太電需分擔3.5G頻段共頻共網九分之二的成本,以取得3.5G頻段共頻共網九分之二的網路容量使用權。

但亞太電著眼電信產業多年來過度飽和,電信門號戶已接近3000萬戶,小業者經營困難,要達到相當程度的覆蓋率,必須支付龐大的資本支出,財務狀況因此受影響,虧損一直產生,儘管降價,只能爭取到有限的用戶數。

亞太電指出,去年「台台併」是一個起點,台灣電信產業走向整併,未來將是3家多元化內容應用的競爭,合併案是為股東長期考量,亞太與遠傳透過換股方式合併,未來股票仍有價值,也有穩定的股息;若不合併,亞太會經營得很辛苦,必須持續籌措資金,從股東權益來看,合併是有利的。


方嘉麟教授聲明如下:

本人身為政大法律系教授,長年研究及講授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對於公司進行併購時依法應為之資訊揭露知之甚詳。日前亞太電信與遠傳電信之合併案,適逢本人先生為亞太電信之股東,本人乃以我認知裡企業併購法規定之資訊揭露標準對該案進行檢視,惟卻發現其等就該合併案所為揭露似嚴重不足,本人於是委請律師發函予亞太電信,請其於股東會決議合併案前揭露相關資訊,但卻未獲回應;為實現大法官釋字第770號解釋及最高法院於雷亞案所闡釋小股東應受保障之資訊權,於是就該合併案於商業法院提起訴訟。

於該案訴訟繫屬後,本人接獲亞太電信陳董事長表示其希望能就相關事項進行說明之請求,慮及商業事件審理法本也鼓勵商業訴訟事件雙方先行調解,本人於是協同先生與陳董事長會面;陳董事長不但詳盡說明決策過程,亦表示願就企業併購改善揭露品質共同努力,本人及先生深感陳董事長之誠意及其願續提升公司治理之努力,甚且,亞太電信亦將就部分與合併案相關之資訊另以新聞稿方式進行說明。本人及先生考量此新聞稿已足為往後欲進行併購之他公司之參考或典範,雙方於此過程中亦已就小股東資訊權之保障為一番努力,幾經思量下,本於立法者鼓勵商業事件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之政策,於是決定撤回本件訴訟。

本人深信,雙方於此和談過程中,已就小股東資訊權之保障進行充分之溝通,雖最後非以判決方式彰顯資訊揭露之重要性,惟亞太電信因本件訴訟所為新聞稿已足為後續他公司進行併購時之表率,亦期未來擬進行企業併購之公司,無論為併購方或被併購方,都能以此為參考,進一步強化企業併購法所要求之資訊揭露,以使我國小股東權益之保障得以落地實現。

責任編輯/林彥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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