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文明戰勝野蠻?當RCA敗訴以後,若干司法實務問題之商榷

2017-11-0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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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RCA二審被判敗訴,作者也對判決提出的疑慮。圖為RCA員工關懷協會委任律師楊雅瀅10月27日於高等法院門口召開「我們還在!RCA二審結辯,職病工人仍要發聲!」記者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日前RCA二審被判敗訴,作者也對判決提出的疑慮。圖為RCA員工關懷協會委任律師楊雅瀅10月27日於高等法院門口召開「我們還在!RCA二審結辯,職病工人仍要發聲!」記者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日前知名RCA工傷案二審判決出爐,賠償金額提高為7.1億,社會團體與承辦律師欣慰,以正義者終究勝利之姿,島內媒體一片歡騰。然筆者容有不同見解,嘗試以實務見解與歷史故事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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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查,在上個世紀初,日俄(露)戰爭,日本大獲全勝,街上民情激昂,並有下列歌曲傳誦:「文明戰勝了野蠻,啦啦啦,難免要下場血雨……」當年唱得興高采烈,後人僅覺毛骨悚然。是以,歷史上教訓,越以正義之師,自吹自擂,就更該考慮「被正義」的一方,是否真正邪惡?

承前,我們所尊敬的林大律師,林永頌會長則痛批:「奇異等公司寧可花錢請律師,也不願賠償受害員工,並呼籲奇異等大公司要拿出良心、面對勞工!」且呼籲:「不要浪費資源上訴三審。」,本件纏訟多年,社會媒體關注,苦主甚或多人早已抱憾而終,訴訟過程中,被告的訴訟代理人以「時效抗辯」,作為重要攻防方法,是合法的訴訟技巧,本件也尚未定讞,依法上訴三審,亦為合法權利;然若如上開律師所稱:「有錢請律師,不願賠償」、「拿出良心」、「不要濫行上訴」云云,是否也把自己歸為「正義之師」,要求被告公司放棄憲法上訴訟權利?值得斟酌。

又查,《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3台上854號》:「惟按權利失效係源於誠信原則,應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確已達相當之期間,致義務人產生正當之信賴,信任權利人將不再行使其權利,並以此作為自己行為之基礎,對義務人之行為有應加以保護之情形,而依一般社會之通念,權利人如對之行使權利,有違誠信原則,始足當之。權利失效理論既係針對時效期間內,權利人不符誠信原則之前後矛盾行為規範上之不足,用以填補權利人長久不行使權利所生法秩序不安定之缺漏,剝奪其權利之行使,故在適用上尤應慎重,以免造成時效制度之空洞化。」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最高法院認為,權利人一段時間不行使權利,使義務人信賴,就不能再行使權利的「權利失效理論」,然仍不能以此掏空「時效制度」,要嚴格審慎適用上開理論。舉重以明輕,在「尚未過時效」的情況下,剝奪時效利益尚需從嚴,系爭廠商早已歇業超過15年之久,「已過時效」的法律解釋,不是更應從嚴?然系爭判決以「權利濫用」作為剝奪被告公司時效利益的理由,在同情苦主的「情感」,在下認可,然純就法規的「理性」解釋,無法苟同。

又查,《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7年台上字1458》:「債權人因未及時行使權利,致時間之經過而造成舉證之困難,應由該債權人自行承擔,尚難認為符合「顯失公平」之情形,此由法律對於經過一定時間不行使權利之人,尤制定消滅時效制度以資制裁,可得印證。」等語,著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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