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刑」嚴禁婚外情:《解讀阿拉伯》選摘(2)

2017-11-02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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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阿拉伯國家「乎拉厄」的比率甚高,反映女性地位逐漸在提升。(取自中新網)

今日阿拉伯國家「乎拉厄」的比率甚高,反映女性地位逐漸在提升。(取自中新網)

多妻制的原因之一,便是要杜絕危害家庭幸福,甚至影響社會風氣的婚外情。阿拉伯人工作之餘,作息都以家庭為重,譬如下班之後直接回家吃飯、休息,外面的應酬幾乎都是家庭式聚會,家族關係格外密切。若男人婚後對某位女性鍾情,通常會再娶,但也因此造成夫妻離異。在沙烏地阿拉伯有一位來自台灣的知識份子,因為連續生四位女兒,在婆婆的壓力之下,丈夫再娶年輕女子,她為了女兒,繼續忍受丈夫多妻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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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蘭經》中明顯禁止婚姻外的愛情。經文有言:「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經的自由女對你們都是合法的……但你們應是貞潔的,不可是淫蕩的,也不可以是有情人的。」(4: 5)並對於踰矩的穆斯林制定懲處方式:「淫婦姦夫,你們應各打一百鞭。不要憐憫他們而減免真主的刑罰,如果你們深信真主和末日。叫一夥信士監視他們受刑。姦夫只得娶淫婦,或娶多神教徒;淫婦只得嫁姦夫,或嫁多神教徒,信道者不得娶她。凡告發貞節婦女,而不能舉出四個男人做見證者,你們應當打每個人八十鞭,並永遠不接受他們的見證。這等人是罪人。」(24: 2, 3, 4)婚外懷孕,須待生產後執行。若無人哺乳,待哺乳後執行。未婚者執行鞭刑,並放逐一年。男女的懲罰並無不同。依據拓巴里(Muhammad bn Jarīr at-Tabarī)引證許多學者的說法,此節經文精神在「阿拉的刑罰要執行,不要不做,但不是要殺她。」然而今日有些伊斯蘭國家對此罪行,採取的卻是最嚴厲的石刑。

石刑是對女性最大的侮辱,沙烏地利雅德的舊市區巴圖哈俄(al-Bathā’)每星期五會執行死刑,包含砍頭和石刑。石刑通常是針對犯下通姦罪的女人所施的刑罰,必須要有見證者的證詞,罪名才能成立。巴圖哈俄執行的石刑,會用麻袋將女犯人帶出,卡車載石頭到刑場,由圍觀的群眾丟擲石頭,直到血滲出麻袋,麻袋裡的人倒下死亡為止。這種刑罰頗為世人所詬病,主要的原因或許是過程的公開化與刑罰的方式。實際上,要有四位見證人作證的通姦行為幾乎是不可能成立。這些罪犯通常是因為未婚懷孕或出外從事姦淫工作才可能被揭發,現在已經非常罕見。由於這種刑罰牽涉到罪犯人性尊嚴的問題,常被西方媒體所詬病。數十年來西方人權至上的教誨,深入我們的觀念裡,有時造成犯罪行為受害者的人性尊嚴被嚴重侵犯時,反而求償無門。人生經驗告訴我們,最深的傷害絕不是肉體的,畢竟人並非靠形體而活出尊嚴,而是靠他的靈魂。

離異的自由

夫妻無法相處可以離婚,但在宗教上是不得已為之。男方掌控休妻權,但須遵循教義,絕大多數由丈夫宣稱三次便可離婚。《古蘭經》便規定:「盟誓不與妻子交接的人,當期待四個月,如果他們回心轉意,那麼真主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被休的婦女當期待三次月經,她們不得隱諱真主造化在她們子宮裡的東西,……在等待期間她們的丈夫是當挽留她們的,如果他們願意重修舊好。她們應享合理的權利,也應盡合理的義務;男人的權利比她們高一級。」(2: 227, 228)

教法上男子不可休行經期的妻子,並設定「等待期」,避免因感情衝動等因素所造成的遺憾,尤其避免日後單親扶養子女的困境。男人休妻之後必須妻子另嫁,並再度被休離之後才能復合。

女人也可主動提出離婚的要求,稱之為「乎拉厄」(al-khula‘)。女人離婚出發點須是受丈夫虐待或心生厭惡丈夫之情,害怕不能履行婚姻義務,或害怕丈夫厭惡,不能給予她應得的權利等。「乎拉厄」的方式是妻子給予丈夫物質的補償,價值最好不超過聘禮及妻子因婚姻關係所獲得的利益。「乎拉厄」在二十一世紀的全球化下,常與各國法律相互矛盾。但許多旅居在國外的虔誠穆斯林即使獲得當地法律的離婚許可,通常也會辦理宗教上的離婚許可。今日阿拉伯國家「乎拉厄」的比率甚高,反映女性地位逐漸在提升。

《解讀阿拉伯:咖啡的故鄉.文學的國度》書封。(遠流出版社)
解讀阿拉伯:咖啡的故鄉.文學的國度》書封。(遠流出版社)

*作者現任政治大學阿拉伯語文學系教授兼外語學院院長。本文選自作者新著《解讀阿拉伯:咖啡的故鄉.文學的國度》(遠流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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