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案二審 勞方勝訴賠償加碼 法官斥責母公司惡意脫產

2017-10-28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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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今(27)日針對RCA案二審進行判決,勞方勝訴並獲得逾7億元,員工激動欣喜。(顏麟宇攝)

高院今(27)日針對RCA案二審進行判決,勞方勝訴並獲得逾7億元,員工激動欣喜。(顏麟宇攝)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台北高等法院27日二審宣判,RCA、法商湯姆笙等公司應加碼賠486名員工及家屬逾7億元新台幣,法官並斥責RCA公司惡意脫產、逃避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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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RCA來台設廠 停產關廠後 汙染病痛留台灣

本案源於1970年RCA來台灣投資,於桃園、竹北、宜蘭等地設廠生產家電,1992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三氯乙烯等有機溶劑,嚴重污染原廠區的土地與地下水,也導致上千名員工罹癌,且至少221人因此死亡。529名受害員工及家屬並籌組自救會進行民事訴訟,向RCA等公司求償27億餘元。

20171027-RCA員工關懷協會27日召開「再度勝訴!讓二審判決成果,繼續翻轉藍綠共謀19年的政商結構」記者會,並與顧問團顧問擁抱。(顏麟宇攝)
RCA員工關懷協會今(27)日也針對二審勝訴召開記者會,自救會成員欣喜與顧問擁抱。(顏麟宇攝)

高院:RCA公司惡意脫產、逃避債務

台北高等法院合議庭指出,RCA公司於1988年5月28日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減資,自1988年7月21日起至1989年11月20日共將1億5062萬美元匯出國外,再於1992年3月24日將受污染的桃園廠區土地、建物,以新台幣19億350萬7567元出售;後來在1998年7月間、1999年1月間將1億餘美元匯至母公司所在的法國銀行,明顯有惡意脫產、逃避債務的情形。

高院發言人周盈文表示,RCA公司使用高濃度有害溶劑及氣體,但並沒有依法設置足夠安全防護設施,讓員工以及家屬長期曝露在有毒的環境下,使身體健康受到影響;此外,RCA公司甚至私自將自來水管及地下水管相互連接,導致污水污染廠區以及附近地區的水源,員工及家屬使用該區水源後,健康受到嚴重侵害,接連陸續生病、甚至死亡,求償新台幣27億元。

一審RCA母公司奇異(GE)未被究責 自救會再上訴

本案在2015年一審時法院認定,原告依據「侵權行為」訴請損害賠償,判決RCA公司及旗下兩家控股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共應賠償445名員工及家屬新台幣5億6445萬元,然而,美國奇異公司(GE)被法院認定非RCA可控制公司因而免賠。雖然在一審時,本案的判賠人數與金額均創下司法紀錄,但被害人團體事後仍提起上訴,除了不滿判賠金額仍然過低之外,其次就是不滿RCA母公司奇異公司未被究責。

二審判定奇異(GE)應負連帶責任 受害員工賠償再加碼至7億

周盈文說,二審合議庭審理認為,一審就負賠償責任的公司以及獲賠償人數及金額部分有錯誤,認定美國奇異公司為RCA可控制公司,因此也負賠償責任。今天便判決RCA 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以及奇異公司共應賠486名員工及家屬7億1840萬元,其中因3名員工於1989年才任職,當時奇異公司已撤資,因此,奇異公司可少連帶賠償70萬元。全案可上訴。

周盈文指出,高院是在2015年6月15日受理本案,實質原告有513人,合議庭由審判長吳麗惠、受命法官林純如及陪席法官王麗莉組成,密集開庭44次,今年7月底辯論終結,花了3個月時間撰寫判決,判決書共計4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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