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是在地化還是國產化?離岸風電的發展迷思

2017-10-0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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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指令於同年4月17日生效,其中並要求全體會員國必須在2016年4月18日前完成國內法規調適;其中包括第23號特許採購指令、24號政府採購指令及25號公用事業採購指令。這三個新的政府採購指令,其宗旨在於簡化與進行更靈活的採購招標程序,擴大適用電子招標、改善中小企業參與招標程序、以及透過採購招標程序實現「歐洲2020策略」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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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4號政府採購指令第26條為採購程序明文要求;各會員國必須在提供其採購機關得據以適用本指令的公開(open)、限制(restricted)相關規範外,增列創新夥伴(innovation partnerships)、競爭談判(competitive procedure with negotiation)及競爭對話(competitive dialogue)等三個創意程序。另外,指令亦載明,在某些情形下,招標程序可以包括未經事先公告便議定之程序(negotiated procedure without prior publication)。

法國招標機制之内國法源依據為能源法(Code de l'énergie)的法律編第311條及其細項,其招標程序則另依編號n°2002-1434之發電設施招標程序法案(2002.12.04)辦理之;這也是2011年啓動第一階段招摽案之依據。在兩回合招標之後,法國顯然已依據上述歐盟指令修改其能源方面的招標規範:目前依據Article L311-12, Code l’Énergie(能源法第311-12條)之規定;招標機制有兩種運行方式,一者是一般招標,一個是競爭性對話機制。所謂之一般招標,係由能源局,依事前公告之各種客觀特定標準,選出最具經濟優勢之廠商,不另為協商。至於競爭性對話機制,則係能源局先自預選標準中擇定數家候選廠商,並與各候選廠商進行「對話」,之後才據以制定招標說明書中所要求之條件。

目前世界各國無不高度關切離岸風電能帶動的產業效益,然一般人對於所謂的產業效益究係何指並不明確,其實所謂的產業效益至少應該包括:供應鏈的發展、國產化(在地化)的比重、產業聚落的在地化、促進就業、促進科技發展、落實國家能源或氣候政策目標、提升(出口)貿易競爭力等。然若以招標制度能發揮的作用來看,主要應在於如何帶動產業供應鏈,提升其國產化比重,以對應產業政策之目標,而法國的制度則已在驗證落實這些目標的過程,累積出許多值得我們借鏡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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