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是在地化還是國產化?離岸風電的發展迷思

2017-10-0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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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106年8月28日)能源局已經進一步針對「密度過高」的潛能開發,邀請業者說明擬議中的《離岸風電遴選辦法》;表明因基礎設施,如併網及碼頭建設之限制,更基於「促進國產化、培養在地供應鏈,決定要在環評及籌設許可外增訂遴選辦法,評選業者在產業關聯效益、技術能力、社會環境融合及財務能力等項目的能力,為業者「打分數」,分數高者才有機會搶在2025年前建造風場。」據報導,遴選辦法同時為確保業者會履行競標承諾,明文規定在簽約前,必須以提供現金或銀行擔保之方式,繳交每1MW90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其實這個對應技術、產業及財務需求的遴選辦法,先不論其法律上將引發之爭議,其規定實屬落實我國離岸風電發展目標的亡羊補牢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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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顧當前國際間的離岸風電開發經驗,當以歐洲首屈一指,然這並不代表所有歐洲國家俱然,以新近投入的英法為例,均屬歐洲的後進者,其中法國更因長期依賴核電,是在聯合國氣候變遷公約(UNFCCC)於2015年通過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前後,因決定減核而推動的再生能源開發政策及其成效,頗值得我們借鏡。

依據『2015新興能源產業年鑑』之統計,在2015 年全球離岸風電前五大風電製造國中,法國已是繼德國占全球59.0%之後以15.9%居次,而高於中國大陸 及丹麥的各自11.4%及美國的2.4%。法國始自2009年的海洋共識(Grenelle)大會、2011年第一次招標,2014年第二次,兩輪投標釋2920MW,目前法國已進展到2016的第三次結標階段,甚至能向臺灣行銷其自行研發的浮動式風機;究竟他們是如何做到的?畢竟他們過去面臨的問題;減核、缺技術、缺大型風機製造能力,都跟我們一樣。顯然法國離岸風電開發政策中,有值得我們學習之處;這其中,相對於我國以法律屬性仍待釐清的遴選辦法來處理,應在其所採行歐盟創新採購制度下的競爭性對話(competitive dialogue)招標制度;透過合理化的公私協力機制,有效聚焦共同願景,促成公私合夥、大幅降低開發過程各方的學習成本、提高了國家及產業風險因應能力,並納入有效的特殊糾紛處理機制降低外部成本。

以下,謹摘要略述於後,或可有利於我國後續以更制度化的方式來落實離岸風電開發利益在地化之參考。

貳、法國招標制度帶動產業發展之觀察、與英國之對照及我國之借鑑

一、 法國招標制度的法源依據及其實施方式

繼2011年依據能源法制頒的招標程序法案(詳後),法國最新的制度係源自歐盟在2014年2月26日通過三個新的政府採購指令(DIRECTIVE 2014/23/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DIRECTIVE 2014/24/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DIRECTIVE 2014/25/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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