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是在地化還是國產化?離岸風電的發展迷思

2017-10-0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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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由於當前以歐洲為主的離岸風電開發補助金額(FIT)大幅下滑,加上中國的成長趨緩,導致歐洲廠商挾其多方優勢前進亞洲,若再加上預估的全球增長有限(23G),我國的產業化效益不論在國內或國外,勢必都會受到限制。故此,鼓勵如何同時參採外部成長模式,已然成為我國應一併考慮的發展重點;例如德國便很積極促進開發商和運營商合作(德國電力公司的"Hands-on" Supplier-operator partnership program) [4],以及鼓勵併購(最近的案例為Siemens-Gamesa Mer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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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國現有招標規範待補強或調整之處

綜上,若自產業發展的角度來看,我國現有的招標制度,顯然有下列必須重點補強或調整之處:
(1)欠缺政策目標(能源政策、產業政策、氣候政策)的指引,進議可以產業及就業利益為主,減碳效益為輔。
(2)我國的(台電)招標規範無法反映離岸風險的不確定性。
(3)目前的規範,顯然欠缺地區或全國的產業願景,也無法呈現發展供應鏈的思考(自成本結構看我們的機會)。
(4)目前並無促進廠商維持創新及競爭力的督促設計,更無維持供應鏈永續的考慮。
(5)政府採購法的設計無法對應前沿科技在帶動產業發展過程技術規範、評估指標、績效指標、施工規則與驗收方式均在持續建置中的動態環境。
(6)欠缺透過價格結構之合理性分析來引導產業及就業效益的設計。
(7)欠缺搭配合約導入糾紛處理、就業安定、人才培育、融資與保險安排的規劃。
(8)評分方式與競標制度之目的無從連結也欠缺如何促進在地產業效益的邏輯性。

肆、現階段值得我國參考努力之方向

綜觀我國現有採購法規,並非當然無法適用法國制度,然在下列兩大關鍵問題尚待有權機關之積極解釋,或修法明確納入前述歐盟指令前,推動顯有困難;究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是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4款,有關選擇性招標適用可能之一的:「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之解釋;其二,是招標兩階段化後,其第一階段的評選標準及委員會籌組方式的法制化。若要全面在台推動,勢必有賴整體政府採購制度的調適,然這恐將緩不濟急。

故此,若能先捨整體制度的調適,而聚焦協助台電在管理其示範開發區的招標,透過其初期的100MW招標,及接續的潛能開發,逐步導入有利我國供應鏈發展的招標設計,並作為我國區域開發之用。畢竟以目前停在潛能開發的台電招標作業,幾乎會衍生出前揭歐洲風能協會所提及的所有重大問題;包括價格不合理、技術不進步、無產業發展條件、阻礙投資等,其調整更待多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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