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觀點:刑局與丁怡銘

2020-11-2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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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13日至「皇家傳承牛肉麵重慶店」親自向老闆致歉。(資料照,顏麟宇攝)

前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13日至「皇家傳承牛肉麵重慶店」親自向老闆致歉。(資料照,顏麟宇攝)

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雖請辭獲准,但日前因被認為誣指今年北市牛肉麵節冠軍店家用的肉品使用萊牛,遭民眾向內政部檢舉涉嫌發布假訊息,交由警政署刑事局受理。不過,刑事局稱此案確認與假訊息非出於「惡、假、害(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本質不同,因此未予偵辦,引發民眾群起撻伐,認為刑事警察局未經查證即認為無故意,至為離譜。但內政部徐部長卻仍為刑事警察局背書,認主管機關專業判斷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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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從法制面觀之警方此舉甚為不妥,凡任何人涉及不法行為,警方依規定發動偵查程序,乃極為自然之事。更何況本案乃全國關注之案件,雖未必屬重大刑事案件,但朝野及政黨及民間社會已經吵得沸沸揚揚,警方豈可如此輕率了事,不擔心引起更多爭議風波?

一般行為人如涉及不法,警方通常依程序約詢當事人到案說明,有涉及刑事不法或限制人身自由事項,再由警方再報請交由地檢署、法院作處理。而如果屬於警察機關行政裁量者,如屬罰緩等簡易事項之行政處罰,得由警察機關逕行為之即可。而本件刑事警察局未經約詢當事人即丁前發言人到案即作不受理決定,其依據標準何在?

20201113-行政院長蘇貞昌(中)、發言人丁怡銘(左)13日至「皇家傳承牛肉麵重慶店」親自向老闆致歉。(顏麟宇攝)
行政院長蘇貞昌(中)、前發言人丁怡銘(左)13日至「皇家傳承牛肉麵重慶店」親自向老闆致歉。(資料照,顏麟宇攝)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1項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丁前發言人其所涉及之法律責任顯屬輕微,要構成拘留3日要件應屬不易,且屬於限制人身自由仍要經過法院裁准;因此,應屬於行政機關即警察局之裁量權處以罰緩處分居多。但如有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乃屬於刑事追究層次,刑事警察局責無旁貸,應予追訴刑事法律責任。

本案基於行政一體原則,刑事警察局仍可受理後另外移轉轉交地方警察局(台北市中正一分局)續行偵查,再由地方警察局請當事人到案說明。刑事警察局何以一推了事,反而成為民眾之質疑與議論;刑事警察局或認為本案非刑事案不屬其管轄事件,而作不受理處分;然而,此舉更容易讓民眾誤會認為官官相護,至為不當,更何況若涉及刑事責任,豈能未約詢當事人到案之前即認定無「惡、假、害」?而本件刑事警察局對於眾所矚目之案情,忽略正當程序與適法作為,更衍生不必要風波,殊為遺憾。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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