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潔觀點:香港不能放棄─在既有法治人權架構下,延續社會的韌性

2020-11-2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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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香港檢方已經以《國安法》起訴兩個案件,未來有更多案件會陸續進到法院審理。(美聯社)

至今香港檢方已經以《國安法》起訴兩個案件,未來有更多案件會陸續進到法院審理。(美聯社)

自七月以來,筆者發表了四篇《港版國安法》的評論短文,討論該部法律的四個主要面相——機制程序罪名管轄,希望讓中文讀者能更全面了解《國安法》對香港人權法治帶來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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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機制方面,《國安法》在香港新設層層機制,包括香港政府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以及中央政府駐港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這些機構的特點在於均由中央政府掌握主要人事權,相關決策人員必須經過中央政府的任命、指派或首肯,並非由香港自行決定。此外,國家安全委員會和國家安全公署的秘密性和不受問責性,與香港法治格格不入。

在程序方面,《國安法》將案件分為香港管轄與中央管轄,在香港管轄案件中擴張了香港警察調查權力,這些權力缺乏外部監督控制;審理國安法的法官必須由香港特首指定;在特定情況下,被告受陪審團審判無法得到保障,庭審也可能不對外公開。這些程序均有損司法獨立、公平審判權與人身自由的保障。此外,《國安法》創設中央管轄案件,繞道而行地創造「送中」案件,使中國執法與司法機關得以長驅直入管轄香港國安案件。

2020年7月1日,《國安法》陰影籠罩香港,一對父子走過嚴陣以待的防暴警察。(AP)
《國安法》陰影籠罩香港,一對父子走過嚴陣以待的防暴警察。(AP)

在罪名方面,《國安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條文定義模糊,可能涵蓋到許多反送中抗議中常見的和平行為言論,也可能包含一般民主國家中正常倡議、監督批評政府的行為。目前實務中出現香港警方用《國安法》箝制人民自由的問題,造成大眾自我審查與噤聲,違反國際條約《中英聯合聲明》、中國《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以及國際人權法所保障的基本自由權利。

在管轄(效力範圍)方面,《國安法》的長臂管轄毫無適用限制,有別於一般「保護管轄」的原則,這種高度侵入性的全球域外效力,再結合該法許多定義模糊的罪名,容易干涉到他國公民自由與他國內政事務,因而違反國際人權法以及國際法的「不干預原則」。因此,許多民主國家已經暫停或決定不批准與香港的引渡條約。雖然中國和香港要執行《國安法》的長臂管轄會遇到許多困難,然而《國安法》不必仰賴引渡成功的案例,便可能造成境外噤聲效應。

應該如何因應這些問題?香港與國際學界、倡議團體等已經開始主張香港民間和司法應該善用《國安法》相關人權規定,該法第4條明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同法第5條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並應遵守罪刑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等。此外,《國安法》不溯及既往,在《國安法》施行以前的行為不應以《國安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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