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性侵強制治療期間是病犯或病患?

2020-11-2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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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執行期滿前經鑑定評估有再犯之虞者,施以強制治療,但作者認為不定期限的強制治療,如債務無底洞、隧道無出口、黑暗無黎明曙光,遙遙無期看不見未來。(資料照,取自Pixabay)

徒刑執行期滿前經鑑定評估有再犯之虞者,施以強制治療,但作者認為不定期限的強制治療,如債務無底洞、隧道無出口、黑暗無黎明曙光,遙遙無期看不見未來。(資料照,取自Pixabay)

憲法法庭甫為性侵犯強制治療是否違憲舉行言詞辯論,以前大法官多著墨於比例原則與信賴保護及法規明確性,較偏重人民權益保障,現在似乎較青睞犯罪人權,對受刑人聲請案格外熱心,對一般釋憲案反無關緊要態度冷漠,整批丟冷凍庫結冰,目前人民、法人、政黨待解釋案逾三百件大排長龍,再加機關、立委、法官聲請,簡直塞爆司法院釋憲網頁,法案「債台高築」不遑多讓立法院,不過大法官諸公似乎債多不愁,神情悠哉眼睛只看到排頭第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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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準解釋案,乃針對性侵強制治療「無期間限制」之合憲性審查,強制治療係因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於徒刑執行期滿前經鑑定評估有再犯之虞者,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處分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每年定期評鑑有無停止治療必要,屬七種保安處分之一,其法條規定之「相當處所」暨「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法律名詞欠缺明確,處分長短亦缺乏期間性,類似主刑之無期徒刑,而絕對不定期刑違反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之「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舊法但書將保安處分除外,新法則含蓋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感化教育訂三年以下,執行逾六個月即得檢討有無續執行必要,屬相對不定期刑,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故不自由毋寧死,人身自由權號稱佔最大篇幅之憲法最長條文,足見自由之可貴與受重視程度。人最怕漫無止境的等待,應徵工作,錄取與否一句明確答覆,最討厭回家癡癡等通知,軍人退不了伍一定逃兵,犯人出不了獄一定處心積慮脫逃,死刑犯沒有明天,無期徒刑呼吸不到自由空氣,過去不得假釋貪污犯出獄無望,沒重見天日機會,最難管教,已經最壞沒有更壞,況且有些保安處分比服刑「硬」,例如感化教育同樣關在少年輔育院,還須操體能類似體罰,待遇猶不如純粹關籠子的少監呢!

所以不定期限的強制治療,如債務無底洞、隧道無出口、黑暗無黎明曙光,遙遙無期看不見未來,向地下錢莊借貸還不清,還有新冠病毒盼不到盡頭,絕望心情可想而知,而且強制治療所謂相當處所,跟毒品勒戒異曲同工,憨厚的矯正署與推卸的衛福部較勁結果,行政院裁定前者全攬,無怪乎聲請釋憲的委任律師形容治療處所是「披著醫院外皮的監獄」,這指控無可否認,醫治病患,未徹底治癒前醫師豈敢放人,但一般病患可填自願書強行出院,強制治療可沒這權利,不管醫生醫術差或病人病入膏肓無藥可救,強迫在一定地域內接受制式安排,裝葉克膜也要耗到油燈枯盡,不能放棄急救或安樂死。

強制治療衛福部及法務部雙保證合憲,法務部次長更「要脅」現有五十六名受治療人全「縱囚」誰負責?服完刑還送強制治療,構不構成重複處罰?訂在刑法的強制治療,該定義為處罰刑或保護刑?大法官務須釐清爭點,性侵再犯率非常高,縱「狼」歸山茲事體大,假釋制度監獄審核流於形式,保安處分及交保法官常思慮欠周,將再犯風險丟給社會去概括承受,醫院固然不能以佔病床或拖垮健保不許病患住院,然而人身自由取捨不似敬酒,可隨意、盡量、乾杯,強制治療無限期究竟該再接再厲或一推了事,請神容易送神難,大法官作解釋要明鏡高懸「心頭抓定」,莫心有旁騖想法歪斜。

*作者為退休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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