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警兇嫌判監護5年 綠委提修法:法院許可延長,最長達14年

2020-05-12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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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吳玉琴、周春米、許智傑12日召開記者會,宣布提案修法,要把目前最高5年的監護處分,改為得由法院許可延長。(顏麟宇攝)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周春米、許智傑12日召開記者會,宣布提案修法,要把目前最高5年的監護處分,改為得由法院許可延長。(顏麟宇攝)

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凶嫌,因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緣故,在一審時獲判無罪,僅需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吳玉琴、許智傑、湯蕙禎今(12)日共同召開記者會,宣布將提案修法,要把目前最高5年的監護處分,改為得由法院許可延長,每次延長3年且最多延長3次,且必要時得於判決確定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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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周春米等人提出的《刑法》第87條修正草案,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獲法院不罰者,若所犯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罪,法院得在監護執行期滿前許可延長,每次延長時間為3年以下,最多以3次為限。因此,監護處分的時間最長可達14年。

周春米表示,依現行規定,目前監護處分不論被告是輕罪、重罪,也不論其身體狀況,最高都只能施以5年,有時間過短、無法消滅再犯風險的疑慮。但周春米也說,還是必須衡量比例原則,不能夠沒有依據就延長,所以草案明定,相關執行及延長期間,每1年都要經過相關機構鑑定、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若無必要,法院得免其處分執行。

許智傑:未來修法朝精神鑑定至少2家醫院

許智傑指出,除了這次的修法之外,有關於重大犯罪,被告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也要思考應至少有2家以上的醫院鑑定,這是未來要繼續努力的方向。

吳玉琴強調,現在社區關懷訪視員與需要訪視的患者比例是1比405,衛福部希望能先朝1比80的比例邁進,但在增加關訪員人數之餘,也應減少工作負擔,如果有受監護人還沒完成治療,就因為監護期限屆滿而離開醫療院所,恐會大幅增加關訪員及社工的負擔,可能造成另一次悲劇,對於受監護處分者,應該要透過醫師專業鑑定、評估,才能回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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