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特偵組竟成司法改革的羔羊?

2016-08-17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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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記者會,法務部長邱太三說明特偵組存廢議題。(陳明仁攝)

行政院院會記者會,法務部長邱太三說明特偵組存廢議題。(陳明仁攝)

法務部回應立法院的書面質詢,欲刪除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讓特偵組走入歷史,由於執政黨在立法院占絕大多數,如列優先法案,盡速通過的機會是相當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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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臚列五大理由,須廢除特偵組,把那五大理由,套列在甫通過的政黨/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中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倒也是相得益彰,堪為比較,公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作者提供)
(作者提供)

政治問題以法律解決,當然必須提出理由及說服公民的論述,如無,廢特偵,同時興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只是表現出執政黨的矛盾與深謀遠慮而已。

其實特偵組自成立以來,也辦過許多耳熟能詳的大案,總不能射箭劃靶,怪罪特偵組未將馬英九前總統,繩之以法,就認其功能偏頗不彰吧!總要有確切的證據,才能依法起訴,不要忘了,特偵組也因罪證不足,把宇昌案給簽結了。

司法改革,並非製造議題,慫恿媒體,貶低特定司法機構的功能性,公審轉題成熟後,大家喊爽予以廢除,這不是司法改革,而是轉移焦點。一般公民,哪會碰到像特偵組所偵辦的大案,彼等所在意的反倒是,圍繞在其身邊的民、刑事一般案件,是否合乎程序正義。

以酒駕為例,一旦酒測吹氣,超過0.25%,即以公共危險罪處理, 上手銬,帶往警察派出所或分局,問筆錄完收押,迨次日酒醒後,由家屬領回。約三星期後,收到地檢署,開偵查庭的通知,於特定日到署,如係初犯,認罪後,處予緩起訴處分,併科罰金,如有必要,還須於緩起訴期間內,科處義務勞務,該義務勞務地點可為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檢察官尚須依職權再議,須等台灣高檢署認原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書,並無不當,才算結案。如係累犯前科者,求處拘役或有期徒刑,併科罰金,起訴後案件仍須移送地院,判決後,由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檢察官上訴,迨高院判決確定後,全案才走完一回;最後,仍有酒駕上課的程序要解決,如果台星間酒駕處罰課程的相互承認,也算是司法改革成功的一步吧 ?

一般公民當然會斟酌,如果不上手銬,且當晚就有檢察官作筆錄、免於拘留、立刻製作緩起訴處分書, 也是其應有的訴權,如能普遍實施,而不僅適用於特定之人,也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如果,邱太三部長能再查出,行政居然可影響檢察官的開庭時間,方便特定人,期過程應公諸於媒體,透明公正,才是司法改革的實值突破,並非大張旗鼓,廢除已被汙名化的特偵組,作為粉飾太平的遮羞布。

特偵組被廢後,其他對貪腐特權的訴追,力道分散,必然停滯,對政府訴貪的決心,確有重大影響,總不能汙名化特偵組後,另假正義大旗,宣揚廢除該組就是司法改革的第一步,錯把廢特偵組作為司法改革的羔羊了,這豈是台灣公民之福。

*作者為法學博士資深社會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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