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立院廢專法違憲 紅十字會向法院提「假處分」

2016-07-1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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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前二讀表決通過廢除《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紅十字會總會也做出反擊,於14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及聲請假處分。(取自紅十字會臉書影片)

立法院日前二讀表決通過廢除《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紅十字會總會也做出反擊,於14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及聲請假處分。(取自紅十字會臉書影片)

立法院日前二讀表決通過廢除《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紅十字會總會也做出反擊,於14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及聲請假處分,要求內政部不得在判決確定前,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的法人登記,也不得允許紅十字會總會以外的單位成立近似於「紅十字」的名稱及標誌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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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會指出,各國紅十字會都是基於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規定,肩負特殊任務,而我國政府曾於1949年簽署日內瓦公約,但因當時的動亂背景而未完全批准程序,但如今全球196國都已批准該公約,顯現其已成為習慣國際法,我國同樣受到拘束。

紅十字會認為,立法院廢法有否定紅十字會法人資格之虞,更是等同於拒絕適用日內瓦公約規範,剝奪紅十字會依日內瓦公約所應有的特殊地位,更會讓紅十字會援助的國內外受援者權益、中華民國憲法基本程序、公共利益以及紅十字會國際地位受到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害,牴觸了憲法第141條我國應該尊重條約的規定。

因此,紅十字會也於14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法提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及聲請假處分,要求內政部不得在判決確定前,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的法人登記,也不得允許紅十字會總會以外的單位成立近似於「紅十字」的名稱及標誌的組織,以符合國際規範。

最後,紅十字會也強調,廢法本身已有違憲爭議,若未能有維護紅十字會統一原則及紅十字名稱及標誌專用權的配套措施,等於向國際宣告我國不再遵守前述公約與章程,將使台灣更被排拒於國際社會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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