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裕順觀點:從釋憲案看司法院的怠惰

2016-05-0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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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對罪犯束手無策卻仍毫無作為,僅片斷修法、鉅箭療傷,繼續累積司改次數以博取虛名。(取自司法陽光網)

司法院對罪犯束手無策卻仍毫無作為,僅片斷修法、鉅箭療傷,繼續累積司改次數以博取虛名。(取自司法陽光網)

日前,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就檢察官偵辦案件聲請羈押應否掀開底牌,讓被告、辯護人知悉手中卷證,認為人民訴訟權、正當程序保障,「自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然而,僅看本項結論即認判決「違憲」或稱辯護人等勝訴,不免流於外行看熱鬧,另未能辨明釋憲巧門所在,台灣司改願景仍難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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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被告、辯護人原本聲請任意檢閱、抄錄或攝影的「閱卷權」,但大法官僅認有限度的「卷證資訊獲知」,並未宣告條文違憲或認為被告、辯護人享有閱卷「權利」。再者,大法官天外飛來一筆,要求公費辯護律師「擴及於偵查中羈押審查」,「訴外裁判」逾越「不告不理」規矩戒律,預見未來修法仍多所爭議。

回顧我國羈押制度的憲法爭議,1995年大法官即因檢察官應否擁羈押權,召開台灣憲政史上首次公開法庭辯論。並且,因應當時釋憲說理以及後續司改政策調整,刑事訴訟法「無年不修」迄今多達27次,審判SOP變動之繁可謂另類「台灣奇蹟」。然而,大法官雖多次就羈押爭議作出解釋,但阿扁涉貪受審仍然「絕食抗議」審判不公,台灣社會歷經多年司改「恐龍判決」依然存在。

大法官 打臉小法官

對照釋字665號解釋,對於阿扁法庭泣訴「押人取供」,大法官認以重大犯罪羈押被告,「即有牴觸無罪推定原則、『武器平等原則』或過度限制刑事被告之充分防禦權。」然而,本次釋字737號解釋,面對賴素如當庭落淚抗議「摸黑打戰」,大法官出爾反爾、收回承諾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既未採用對審之訴訟結構,即無『武器平等原則』之適用。」再者,本次釋憲「大法官」似乎打臉「小法官」,並審理自家爭議未能避嫌,亦難期公正客觀、自失立場。

蓋細究本件釋憲案的沿革,源起刑訴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受理釋憲係爭案件的承審法官「反面解釋」本項條文規範,禁止「偵查階段」被告及其辯護律師閱覽卷宗。同時,台灣現行司改運作「獨步全球」,刑訴法由執掌審判的司法院主管。因此,「冤有頭、債有主」,本案刑訴規範運作憲法爭議,原本應由承審法官以及司法院出面捍衛。

司法院明哲保身

觀察先前憲法法庭辯論,不難發現被告與其辯護人與法務部檢察官你來我往、激烈攻防,司法院「法官代表」彷若蒞庭觀審、隔岸觀火。蓋司法院不用擔負司改成敗的政治責任,總是自掃門前雪、明哲保身。

世界各國刑訴法程序規範乃主要對抗利器,但近來台灣重大罪犯審理中棄保潛逃,或詐欺犯於肯亞、馬來西亞犯案遭遣大陸,但不難發現主管機關司法院對於罪犯「跑出去的抓不回」、「被帶走的接不回」,束手無策卻仍「與我何干」,毫無作為。因此,未來仍容司法院片斷修法、鉅箭療傷,繼續累積司改次數以博取虛名。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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