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經過路口,遇到行人穿越斑馬線,停車禮讓原本就是駕駛應遵守的交通規定,沒想到竟有人因此收到2.4萬元罰單。台中一名男子2023年開車右轉時,為了等待行人及騎自行車的兒童通過,短短27秒內接連停車2次,事後卻被檢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遭處高額罰鍰。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勘驗影像後認為,兩次停車都有正當理由,判決撤銷罰單,裁決機關上訴也遭駁回,全案確定。
禮讓行人27秒內停車2次,竟遭檢舉挨罰2.4萬元
根據TVBS新聞網及中時新聞網報導,這起事件發生於2023年10月11日傍晚,當時一名男子駕駛營業小客車,行經台中市南區建國南路一段與西川一路口,準備右轉進入西川一路。
當時前方有行人正在穿越斑馬線,男子於傍晚6時1分0秒左右停車禮讓。到了6時1分27秒左右,他右轉時又遇到行人及騎自行車的兒童穿越,因此再次停下,直到用路人通過後才繼續行駛。兩次停車相隔約27秒。
男子兩度停車的過程被後方車輛的行車紀錄器拍下,隨後遭檢舉涉嫌在車道中違規暫停。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審查後,認定男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依法製單舉發。
男子事後收到裁決書,遭處2萬4000元罰鍰,另記違規點數3點,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對於自己因禮讓行人而受罰,他難以接受,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爭取撤銷處分。
法院為何撤銷2.4萬元罰單?法官勘驗影像揭關鍵
這起案件的爭議,在於駕駛停在車道上的行為,究竟屬於違法的任意暫停,還是基於道路安全的必要停讓。
法院勘驗檢舉者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男子兩次停車均是為了禮讓穿越道路的用路人。考量事發當時正值下班尖峰時段,路口人車眾多,法官認為,男子並非無故在車道中暫停,難以認定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的違規要件,因此撤銷原處分。
不過,案件並未就此結束。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不服一審判決,繼續提起上訴。根據中時新聞網2024年11月23日的後續報導,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已依法調查證據,對事實與法規的判斷並無違誤,因此駁回裁決機關上訴,維持撤銷罰單的結果,全案確定。
開車禮讓行人要注意什麼?任意停車與依法停讓差在哪?
根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駕駛人若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可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依同條第4項,違反第1項規定者,另有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的處分。
然而,駕駛人行經路口,同時負有禮讓行人的義務。依同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正在穿越,卻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可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兩項規定的差別,在於駕駛停車的原因與當時道路狀況。若是為了讓正在穿越的行人先行通過而依法停車,就不能直接視為無故在車道中暫停;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任意在車道上突然減速、煞車或停車,仍可能觸法。即使後方有車等待,駕駛遇到正在穿越的行人,仍須依規定停讓。
禮讓行人卻收到罰單怎麼辦?申訴期限與證據要留意
如果駕駛因禮讓行人或避免危險而停車,卻收到違規通知單,可以先核對舉發時間、地點及違規事實,並保存行車紀錄器、現場監視器等影像,確認當時的路口狀況。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民眾接獲違規通知單後,若不服舉發事實,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並可提供相關證據供審查。
如果已經收到正式裁決書,仍不服裁決結果,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規定,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司法院說明,起訴是否逾期,以訴狀到達法院的時間為準,而非寄出訴狀的日期。
這起案件中,原本用來檢舉違規的行車紀錄器影像,最後卻成為法院還原現場、撤銷裁罰的重要證據。
參考資料:TVBS新聞網(2024年8月2日、8月3日)、東森新聞(2024年8月3日)、中時新聞網(2024年11月23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43條及第44條、司法院「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期間有無限制?」相關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