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6會期已於民國115年9月29日正式開議,做為秋季會期(九月至十二月),主要是預算會期,審議重點將在「11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以及「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等三大預算案,總金額合計新台幣破兆元。
一方面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47項重要法院與預算案,期待立法院能夠加速完成立法,另一方面行政院長院卓榮泰卻一再規避自己違憲不副署已經通過的八項法案,包括:「財政收支劃分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立法院組織法」及「台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不副署的理由多為侵害行政權範圍云云;然而,自憲法學理觀察,不副署實為違憲行為。
細讀憲法第170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的規範效力,已經明定我國法律的形式定義,主要強調立法院與總統彼此協力創設法律;即使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也不會使行政院院長取得阻止法律生效的權力。
按照文義解釋與體系解釋可知,總統依「法」,是依憲法公布法律或依法律發布命令;相對地,行政院長做為法令的執行者,其「副署」行為,並非憲法權力,而是一種憲法義務。此憲法義務有兩個面向,一方面是行政院長不得任由總統不「依法公布法律或發布命令」,此為其制衡總統的基本義務,另方面行政院長按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本文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足見行政院須向立法院負責,其負責的方法是遵守法律規定,依法行政,不得恣意停止法律執行。除非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才得例外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是讓立法院有二次審議的機會,如經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覆議未過,行政院長只有兩種選項,一是接受該決議,另一是負起政治責任下臺(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簡言之,憲法只給予行政院長提請覆議的權限,沒有給予行政院長審查法律案合憲與否的不副署權!!!
此外,或有認為行政院長是因為憲法法庭停擺至今,由於立法院不通過足額大法官提名人人事案,進而出此下策。實則,此說明亦是荒謬至極。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將大法官任命程序區分為兩個階段,前階段給予總統擁有大法官提名權,後階段則賦予立法院大法官同意權,彼此分立且制衡,根本未要求立法院對於大法官提名人一律買單。而且憲法法庭僵局的解局之道,從來不在於行政院長,而是賴清德總統能否認清自己「雙少數政府」的現實,透過政黨協商的方式,提出具有德行與才能的大法官提名人,進而說服過半數立法委員願意同意出任大法官。
因之,即使卓院長及行政院發言人如何誇誇其談行政部門遵守憲法、依法行政,不如痛改前非,完成副署義務且切切實實執行法律,才是真正的保護憲政主義與依法行政。 (相關報導: 江宜樺專文:如何看待行政院長不副署法律的憲政爭議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國立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副教授,《禾流論壇》授權刊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