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卓榮泰先後拒絕副署《財政收支劃分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近期又宣布將不副署《衛星廣播電視法》、《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及《立法院組織法》。此舉不僅在國內外都引發廣泛討論,也使學界與政界都開始關注,各方皆對此提出論述與爭辯。
在我國的憲政架構下,法律須經立法通過,並由總統公布,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行政院長以不副署一行為使法律無法生效的情況,究竟在我國憲政體制是否具有正當性,筆者提出以下觀點:
一、從憲法規範來看:「應即接受」是行政院長的義務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若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預算或條約案「窒礙難行」時,可以提出覆議;但若覆議失敗,也就是立法院仍維持原決議時,憲法明文規定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若可以透過不副署來無限上綱,那為何憲法要賦予行政院長一次的覆議機會。如果以拒絕副署導致法律無法生效,本質上就是「不接受」的表現。
換言之,若行政院長在覆議失敗後仍能拒絕副署,實質上就等同於握有一種絕對否決權。甚至比總統制的美國所擁有的否決權還要來的大,美國總統否決後,國會仍可以透過反否決推翻總統決定。若我國行政院長可以無限拒絕副署,那將導致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只要違反行政院長喜好就永遠無法生效,造成憲政僵局。
副署的性質是一種責任政治的制度設計,行政院長簽字表示與總統共同負責。副署並不代表院長「認同」該法律,是一種職務行為,若行政院長真的無法接受該法律,最合理的做法應是「辭職下台」。
二、副署權不該被拿來對抗總統,更不該被拿來對抗國會
我們需要釐清副署制度在憲法中的定位,學者廖元豪教授指出:「關於行政院長副署權寫於憲法第四章總統章,明顯其目的是在於制衡總統權力。」然而,筆者認為行政院長對抗總統的空間其實也非常有限。
副署制度的意涵,應是確保行政院長對總統公布的法律實行共同負責的「責任政治」。 行政院長本身並不具有直接民意基礎,其政治正當性是由民選總統任命所賦予。若行政院長透過不副署來反抗總統公布的法律,本身就會產生正當性上的矛盾:既然民意授予的權力來自總統,如何能以該權力反抗總統、反抗背後代表的民意?
若把副署權用來對抗立法院,則更為荒謬。《憲法》第57條規範,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雖然在修憲後已停止適用,但也能從中看出我國當時富含內閣制的立憲精神。在修憲以前,立法院還擁有對行政院長任命的同意權。時至今日,行政院長仍須到立法院進行備詢,這也是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的表現之一。
三、對行政院長不具不副署正當性的常見質疑與回應
1. 憲法守門員論
常有人質疑,如果法律違憲,憲法法庭又無法進行違憲審查時,行政院長難道不該以拒絕副署來守護憲法嗎?
倘若行政院長認為法案違憲,正確做法應是:先完成副署與公布程序,再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而不是拒絕副署。違憲審查權屬於司法院憲法法庭,秉持權力分立的民主精神,行政院無權作出違憲判決。行政院長更不能自詡為「憲法守門員」或「大法官」,否則將嚴重破壞權力分立。
即使憲法法庭沒有進行違憲審查,行政院長也無權自行宣布法律違憲。在違憲審查制度建立之前,各國民主政治仍透過政治責任與立法程序運作。因此以憲法法庭「未能進行違憲審查」為由,來拒絕副署,只會讓行政權擴張成為司法裁判者。
非經直接民意選舉產生的大法官,對於高度政治性的爭議,通常不應輕易介入立法與行政的權力博弈。行政院長試圖透過「拒絕副署」強行製造憲政僵局,本質上是將政治責任推卸給司法,強迫憲法法庭處理「政治問題」。
同時國家司法資源極其寶貴,應保留給保障人民權利與解決重大法律爭議。行政院長將本應透過覆議或協商解決的政治難題,轉化為憲政危機並送交司法裁決,是極大的資源浪費。
2. 若行政院長拒絕副署不具正當性,立法院為何不提不信任案(倒閣)?
「不信任案(倒閣)」 是立法院的權力,行使與否由立法院依憲法程序自行決定。無論是否發起倒閣,行政院長都無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的權力。若行政院長先行違反憲政義務,卻反過來檢討立法院為何不發動倒閣,在邏輯上本身便是本末倒置。
更何況即使提出倒閣,也無法解決我國目前政治對立。當立法院三分之一立委提出、二分之一同意通過不信任案,行政院長即應請辭,總統也在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此時在行政院長下台後,總統只需再任命一個同黨、同立場的人選,甚至再度任命同一位行政院長,對行政方來說可謂是毫無影響。
而立法院卻要面對解散、重新選舉的過程。但能夠發起倒閣,就代表反對行政院長的立委在立法院已經擁有多數席次,那麼為何要放棄既有的多數優勢,僅為了換掉一個流水的行政院長。此次大罷免便是最好的實證案例,其涉及之立委人數已經幾乎等同於「準解散國會」。就算經過重新選舉,再次拿到多數,也仍無法改變原先的政治僵局。終究只是浪費選舉所需之金錢、人力與時間。
3. 郝柏村院長已開創先例?
有人提到郝柏村院長當年也有拒絕副署的案。但當年郝柏村院長拒絕副署的是李登輝總統的人事任命案並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且最終此案由李登輝總統主動撤回。更重要的是修憲後行政院長已無對總統人事任命的副署權。所以如同文章前半部分敘述,很明顯行政院長即使是對總統也無進行不副署反對的權力。
4. 倘若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造成國家緊急狀態
如果行政長宣稱因為「國家危急」而拒絕副署,本質上如同上文所提及之高喊「違憲疑慮」作為正當依據一般,站不住腳。
國家緊急狀態的合法處理路徑為緊急命令與戒嚴,前者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並且須於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若立法院不同意,命令立即失效。後者則根據憲法第39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兩種都需經立法院的同意,否則無效。所以行政院長更無以緊急狀態為由,以不副署使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無法生效。
立法院身為我國最高民意代表機關,甚至具備提出憲法修正案,並交由全民複決之權力。也代表其民意正當性,遠非僅由總統任命、無直接民意基礎的行政院長所能比擬。 行政方若堅持認為此法律違反民意,甚至能請支持民眾、立法委員以發起公投之形式,將此案交 由人民以正當民主程序進行直接複決。而不是以不副署一舉來侵害代表民意的國會並違反程序正義。
結語
歷史上,許多獨裁者都是以高舉捍衛自由民主、保障人民與國家安全等旗幟,來一步一步地獨斷專行、侵害民主。程序正義一直都是民主憲政體制中重要的制衡力量。可以防止任一方無限擴權、侵害權力制衡,就如同Linz所言:「民主是唯一被認可的遊戲規則(Democracy is the only game in town)。」民主其精神應包含多元、包容、協商與妥協,真正解決當前政治僵局的做法,應是朝野主要政黨坐下來彼此交換意見。而非任何一方自詡為正義的衛道士,通過強制執行自身的意志,忽略多數民意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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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詠翔觀點:「不副署」是獨裁違憲?沒那麼嚴重啦!只是拒絕下馬治天下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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