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台灣移民署要求約1.2萬名中國大陸配偶補繳喪失大陸戶籍的證明。一年多過去,事情的發展已經超出了最初的範圍。受到影響的,不再只有陸配。而且,目前這個行政命令,已經逐漸演變成「懲罰服從者」的模式。陸配村長鄧萬華的兒子賴汶佑和台籍國軍後裔游智彬就是最新案例。
他出生於中國大陸,六個月大便來到台灣,從未在大陸設籍,卻仍因未提交除籍證明而遭到取消參選村長的資格。
而台籍國軍後代游智彬,更是本省人的後代,只因為爺爺被征兵到大陸作戰,戰後被迫滯留在福建。即使出生在大陸的他1995年就依親回台灣,並服完兵役,去年也被要求補繳除籍證明,最近也被取消議員參選資格。
一個人究竟要為自己的出生地承擔多少年的法律後果?這種身份政治審查還要波及多廣?
而且,更無釐頭的是,去年要求補件,如今卻可能成為參政的障礙——這不就成為了懲罰服從者模式嗎?那一個行政命令的意義何在?
2025年的補件爭議,最初涉及約1.2萬名大陸配偶。這些人當中,不少已經在台灣生活二十年以上,有人結婚、生子、工作、納稅,早已建立起完整的家庭與社會關係。政府要求補交除籍證明,當事人或許還能理解為一項身分確認程序。即使認為不合理,很多人仍選擇配合,因為他們相信,只要按照政府的要求完成手續,就能繼續安心生活。
然而,問題在於,補件之後,等待他們的可能不是程序的終結,而是另一道新的門檻。
陸委會於2026年4月16日發布「陸法字第1150400418號令」,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所規定的「在台設籍滿十年」,解釋為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起算十年。
這意味著,一個早在1995年就已經在台灣設籍的人,如果到2025年才補交證明,依照這項新解釋,他可能要等到2035年才能符合參選資格。
法律原本寫的是「設籍滿十年」,行政機關採用的卻是「繳交證明滿十年」。兩者之間的差距,不是文字遊戲,而是整整十年的政治權利。
對許多陸配而言,補交除籍證明本身就是一項沉重的負擔。
有人需要聯繫大陸的家人,重新查找多年前的戶籍資料;有人需要往返奔波,支付交通、文件與行政成本;有人早已離開原居住地多年,甚至難以取得完整的歷史紀錄。他們之所以配合,是因為政府告訴他們:你需要證明自己的身分。
但如今,一部分人面臨的處境卻變成了:你交出了證明,證明自己曾經具有大陸戶籍,因此政府又以此作為重新計算參政年限的依據。這也是民主黨前立委李貞秀的從政身份一直受到攻擊的原因。
這形成了一種令人不安的制度悖論。
不交證明,可能被認為沒有完成法定程序;交了證明,卻可能因此失去原本已經累積多年的參政資格。
如果遵守規則的人,反而比沒有進入這套程序的人承受更大的不確定性,制度就有必要重新檢視。一項制度,一項行政命令,不能懲罰服從者。
鄧萬華兒子的案例,更使這個問題出現了更值得追問的轉折。 (相關報導: 張鈞凱專欄:「打掉雜質」進行式─游智彬不得參選與陸生遭驅逐的政治邏輯 | 更多文章 )
他從未設立過大陸戶籍,理論上就不可能透過一般的註銷戶籍程序,證明自己已經放棄一個從未擁有的戶籍。出生在中國大陸,不代表一個人必然曾經在當地設籍;曾經在大陸出生,也不能單憑這一點,就推定其一生都應承擔相同的身分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