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城殺妻及殺害妻妹案,一審判處被告無期徒刑。面對兩條生命的逝去、破碎的家庭,以及被害家屬對死刑的強烈期待,這個判決再度把台灣司法推到人民面前:當人民期待法律彰顯正義,司法給出的答案,為什麼總讓人覺得離自己的正義如此遙遠?特別是當合議庭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將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冷酷地套入「殺兩人不算多人」的數字遊戲時,更引爆了常民社會的集體憤怒。
法律專業的價值,不在於把人民擋在門外,而在於把複雜的法律理由說到人民聽得懂、也經得起追問。
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原本是希望引進人民的生活經驗與公平感,讓司法更貼近社會,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但如果制度設計與法律解釋層層設限,人民參與究竟能帶來多少實質改變?
人民既然被邀請走進法庭,就不應只是承擔責任,更應擁有實質參與的地位。
人民參與審判,權力卻不對等
台灣法律制度以成文法及職業法官的專業審判為基礎,國民法官制度的初衷,則是讓一般人民的生活經驗與社會觀點進入法庭。這項改革值得肯定,但制度設計是否真的讓進場的人民有能力理解法律爭點,並真正賦予他們實質的影響力,才是關鍵。
依《國民法官法》第14條,法官、檢察官、律師、特定法律科目教授及司法官、律師考試及格者等,依法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立法者或許希望避免職業司法思維壟斷審判,讓不同於法律專業者的觀點進入法庭;然而,這項安排也帶來一個不能迴避的問題。
制度排除了部分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卻要求入選的普通人民,與職業法官共同面對高度專業的法律爭議。當職業法官引用憲法法庭判決、解釋犯罪情節及量刑標準時,未受過法律訓練的國民法官,是否有充分的資訊、時間與論證工具,能夠真正理解、提出疑問,甚至有理有據地表達不同意見?
我不認為法律專業者必然比一般人民公正,也不認為人民的常識必定正確。但制度既然排除了部分法律專業背景者,讓百業的普通人民參與審判,就有責任縮小雙方的「知識落差」,讓人民的意見不只是被聽見,更能在法定範圍內發揮作用,而不是讓知識落差成為共同評議中的隱形障礙。
《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規定,死刑科處須有包含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則進一步要求,死刑科處須經合議庭職業法官一致決。兩項要求共同形成了更嚴格的死刑判決門檻。
換句話說,即使六位代表常民良知的國民法官一致認為應判處死刑,合議庭只要有一位職業法官不同意,依法仍不能判處死刑;但國民法官個別反對死刑,卻沒有與職業法官相同的獨立否決效果。這無異於讓職業法官在評議室內,握有形同聯合國常任理事國般的「一票否決權」。死刑涉及不可回復的生命剝奪,要求更嚴密的程序保障,有其憲法上的理由。但制度一方面強調人民參與,一方面又設置職業法官一致決的特殊門檻,這種對判決結果影響力的權力配置,是否真的對等?
國民參審不能只因為「人民已經坐進法庭」,就把這當成改革成功的證明。
請理解國民法官的為難,也不要辜負人民的期待
你們可能是教師、上班族、家庭照顧者,也可能是平日與刑事司法毫無接觸的普通人。某一天,你們被請進法庭,必須聽取證人陳述、理解鑑定報告、判斷證據可信與否,還要在法律規範與生命重量之間,作出可能深刻影響被告、被害人家屬與整個社會的判斷。
身處法庭之外的我們,應該給你們多一分理解,也多一分尊重。因為,這不是一份容易承擔的責任。
當職業法官提出一套專業而複雜的法律論證時,一般人民即使心中另有疑問,也可能難以立即判斷:究竟是自己還沒有理解法律,還是法律的解釋真的存在值得追問的空間?
我理解你們所承受的壓力,更尊重你們願意承擔這份公共責任的勇氣。但請你們不要因為自己不是法律專家,就放棄獨立思考;也不必因為面對專業權威,就認為自己的疑問不值得提出。
我們不能要求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你們一走進法庭,在短短的審理與評議時間內,就能完全掌握複雜的憲法判決、刑法理論與量刑實務;更不能把制度設計留下的困難,全都變成你們個人的責任。
你們不必成為法律專家,就有資格參與司法審判;但國家更有責任讓你們在充分理解的基礎上,作出自己認為負責任、並能經得起證據與法律檢驗的判斷。
這不是降低對國民法官的期待,而是要求制度承擔它應有的責任。正因為我們相信人民能為司法帶來不同的觀點,才願意把如此沉重的責任交到你們手中。
你們不必迎合社會輿論,也不必為了證明自己代表人民而刻意作出某種判斷。真正應該守住的,是認真理解證據、勇於提出疑問、誠實表達意見,並在制度賦予的角色中,作出自己認為最負責任的判斷。
我們期待的,不是每一位國民法官都支持死刑,也不是每一個重大案件都必須判處最重的刑罰。我們真正期待的,是每一個判斷都能經得起證據、法律與常識的檢驗。
國民法官的為難,不是他們不夠好的證明,而是制度必須正視的責任。
如果權力無法對等,是否應重新思考國民參審範圍
如果國民法官制度無法有效縮小專業知識的落差,也無法讓人民在重大刑案中發揮實質影響力,那麼立法者就不能迴避更根本的問題:我們究竟應該如何改善這套制度?我認為,至少有兩個方向值得認真討論。
第一,如果國家堅持讓國民法官參與依法可能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大案件,就必須強化法律說明、爭點整理、評議支持與充分討論的空間,讓國民法官不只是形式上參與,而是真正有能力理解爭點、獨立思考並表達判斷。制度也應重新檢視,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之間的權力配置,是否符合人民參審的初衷。
第二,如果經過檢討,制度仍無法提供足以支持國民法官實質參與重大刑案的條件,立法者就應認真評估修法,是否將依法可能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大刑案,改由職業法官專責審理,而不是在參與條件不足、影響力又不對等的情況下,讓普通人民承擔如此沉重的判斷責任。
當然,第二個方向也有代價:如果把最重大刑案排除在國民參審之外,人民就無法直接參與某些最受社會關注的審判,這與國民法官制度擴大人民參與的初衷相互衝突。因此,修法不能只是把案件交還職業法官便算解決問題,而應比較不同方案的利弊、公開說明理由,並接受社會檢驗。
這兩個方向並非非此即彼的簡單選擇,而是提醒我們:人民參與司法,不能只看形式上有沒有參與,更要檢視制度是否提供了足以理解、討論與發揮影響力的條件。
不能只把重大決定交給人民,卻把制度的缺陷也留給人民承擔
人民要的不是迎合,而是一套一致、說得清楚的標準
土城案一審對死刑適用條件的解釋引發社會爭議。新北地檢署表示,原判決對最嚴重犯罪情節的解釋與適用過度限縮,已提出上訴主張
我不認為司法必須依照民意決定刑罰;民意可能受到情緒影響,法律也不能因一時的輿論而改變。但司法同樣不能把「依法審判」當做拒絕說明的擋箭牌。
重大刑事案件引發的爭議提醒我們,台灣法律上仍保留死刑,但當人民看到法院對死刑的適用採取極嚴格的標準,又看到行政機關對死刑執行的政策與理由,缺乏清楚、持續且一致的公開說明,自然會質疑:這個國家的死刑政策究竟如何形成?標準在哪裡?人民又能透過什麼民主程序理解與檢驗?
司法不能只要求人民接受結果,也應以清楚、一致、經得起檢驗的理由回應疑問。同樣地,要求國民法官具有實質參與的能力與影響力,也不等於要求人民取代職業法官,而是希望法律專業與人民經驗能夠真正對話。
人民不是來法庭裝飾改革門面的,國民參審更不該成為一場只有形式、沒有實質意義的表演。
如果國家真心相信人民參與能讓司法更好,就應當讓人民的參與具有實質意義。國民法官值得我們理解,也值得我們期待。期待他們認真履行職責、勇於獨立思考;更期待制度給予他們足以承擔責任的支持與尊重。
人民願意走進法庭,是對司法的信任;司法應該做的,不是利用這份信任裝點制度,而是用真正的尊重與改革回應這份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