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令麟被控行賄台灣獄政官員案,高等法院二審改判無罪後,不少媒體仍沿用「獄政史上最大弊案」的敘事,報導本案。這個「標籤」從2014年案發,一路用到今天。但原先它描述的是,一整起共有23名被告的「獄政弊案」,並不等於王令麟個人在此案的涉入程度。
討論王令麟有罪或無辜,就得先把他從這個大標籤裡分離出來。案發當年,檢方的指控包括黑道人士招待獄官魚翅宴、長期致送大閘蟹與紅包、關照在押的幫派成員等。這些情節與王令麟無關,卻因為同案起訴,全被寫進同一個標題。
回到王令麟本人被指控的部分。
依一審認定的各項金額加總,行賄總額為4萬2,300元。這個數字跟「史上最大」的形容,顯然不在同一個量級。
把主要細項攤開來看:送給一名獄政人員的,是三次年節禮盒,合計1萬1千元,平均每次約3,667元;另有一次住宿招待,法院採計價值1萬3,860元。
送給另一名獄政人員的,是一次交付的兩組SK-II青春露與兩盒牛排,價值分別為1萬3,680元與3,760元,合計1萬7,440元。三次年節禮盒、一次住宿、一次禮品,就是被稱為「最大弊案」的具體內容。
報導最愛強調的「總統套房」,也要說清楚。這次住宿安排在東森旗下的海洋溫泉酒店。飯店網頁標示的定價雖為18萬8,888元,但一審法院採用的是前一天的實際售價1萬3,860元,兩者相差約13.6倍。
法院之所以不用定價,是因為定價不是實際成交的價格。「總統套房」的名稱再響亮,實際價值就是一萬三千多元。這間飯店目前停業待售,評論當年的住宿招待,應以法院認定的金額為準。
再看所謂「總裁級禮遇」。
最常被引用的,是王令麟在獄中每天看6份報紙。但受刑人閱讀自備書報,本來就有法令依據。王令麟入監時適用的舊監獄行刑法規定,閱讀自備書籍經監獄長官許可即可;2020年新法更明文規定,受刑人得自備書籍、報紙。
依規定申請訂報,是受刑人的合法權利,不是特權。一個經營媒體集團數十年的人,在獄中每天看幾份報紙,與一般人的閱讀習慣並無二致。把合法申請的閱讀說成「總裁級禮遇」,等於替制度內的權利硬套上收買的色彩。
至於圖書管理室。舊監獄行刑法規定,監獄分派作業時,應斟酌受刑人的知識與技能,監獄指定的事務也可列為「視同作業」。換句話說,依專長安排工作,本來就是監獄行刑的原則。
王令麟創辦東森電視,後來又創辦東森新聞雲,數十年都在新聞與媒體產業。由這樣的人協助管理圖書、整理書報,難道不符合他的專長與資格嗎?依規定把受刑人安排到適合的崗位,談不上什麼特殊待遇。
高院的判決理由,也劃出了這條界線。合議庭指出,卷內資料顯示部分被告之間確有請託、餽贈、訊息傳遞或關說處理,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懲戒責任或公務倫理問題,但不足以證明財物與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之間,存在賄賂罪所要求的對價關係。
高院還強調,「職務影響力」必須來自公務員的法定職務,或與職務密切相關的實質影響力。如果只是來自私人交情、人脈網絡或同僚關係,就不能無限擴張解釋為職務行為。這是對貪污罪構成要件的基本把關,不是替誰開脫。
這個案子的時間成本,同樣不應被忽略。2015年1月起訴後,一審審理4年多,歷經5任審判長、3任受命法官、5任公訴檢察官,直到2019年才宣判。從案發到二審改判,前後11年,王令麟一直背負在「獄政史上最大弊案」中,「行賄獄官」的標籤。
二審宣判後,王令麟發表聲明,表示歷經11年司法程序,終於等到法院依證據還原事實。他也說將加倍投入更生保護與社會公益,對後續司法程序會依法面對並予以尊重。
本案檢方仍可依法上訴第三審。但在判決確定前,輿論至少應做到三件事:不要把整起弊案的罪名平均分攤到每個被告身上;不要把依規定申請的權利說成特權;不把飯店總統套房的定價,當成豪奢的實際招待金額。
幾盒年節禮盒、一次一萬三千多元的住宿招待、一次一萬七千多元的禮品,加上依規定申請的報紙與依專長安排的獄中勞役工作,就要扛起「獄政史上最大弊案」的名號,這未免有點搞笑。 (相關報導: 夏珍專欄:張淑娟下跪VS.王令麟無罪─台灣權貴司法的拍案驚奇 | 更多文章 )
經過11年,地院、高院兩個審級,二審已將王令麟等7人改判無罪。媒體若仍以「獄政史上最大弊案」描述王令麟,就有責任說清楚:王令麟個人被控的具體行為是什麼,涉及的禮品與住宿招待價值多少,以及法院為何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行賄,因而改判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