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我們的執法都陷入「情理法」或是「法理情」的困境中,也許這是我們存在已久的問題,但是如果標準不一,恐怕會讓執法者無所適從,甚至破壞了應該建立的法律公正性的紀律。
我們看到當台灣某藝人在日本做出違法的事情之後,日本政府就有一套制裁的方式,目前所知恐怕逃不過牢獄之災,而在這個事件上,從來沒有人從宗教信仰的層面企圖為她說項,我們看到的都是覺得她罪有應得,這就是在法律層面應該受到尊重最好的說明。
反過頭來,如果這樣的事情發生在台灣,恐怕就會有人出面為這個藝人開脫,認為這樣的行為當然不應該,但是背後有宗教的因素,所以最後可能用緩刑或易科罰金結案。
之所以提出這樣的觀點,是因為目前我們有太多重大的社會案件都是被”還有教化可能”所牽絆,其實這背後就是一種情勒,更是自以為是的情理法思維,或許符合以前台灣的社會現況,但是當我們要進入一個法治國家時,這樣的結果絕對是最大的阻礙。
而在比較生活上的問題我們也可以看到,警察在取締交通違規時,我們就可已看到就有不同的標準,有的警察是以勸導為主,有的卻直接開罰,這對於民眾而言就是要靠運氣,但是公平嗎?換個角度看,如果警察因為執法方式不同而導致民眾對於法律不信任,甚至因此跟警察大吵大鬧,恐怕不僅會浪費社會資源,更會讓警察最後顯得更有無力感。
就像之前有人在網路上PO出自己當檢舉魔人的成績,竟然有人是直接在底下留言開罵,這樣的對立或許影響不大,卻也顯示出我們社會的根本問題,如果不解決,恐怕衍生更多的後遺症。
個人認為,確實的遵守法律是每一個民眾都應該自我要求的事情,更是政府單位基本的認知,相關單位也應該要求第一線的執法人員秉持法律至上的原則,那我們的國家才可能在不斷的改變中成為一個真正進步的國家,否則當”情理法”成為默契,彷彿就是給予執法人員隱形的特權,畢竟取締或勸導就在自己的一念之間,那絕對是對一個法治國家最大的傷害。 (相關報導: 李念祖專文:馭王還是馭民?。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大學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