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現代社會結構變遷與少子化趨勢,立法院於今(2026)年7月28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修正案,正式宣告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同時重塑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第 1030-1 條)。本次修法放寬了被繼承人立遺囑的限制,大大提升個人規劃財富傳承的自主權,未來民眾預立遺囑時,更能依照個人意願將財產留給特定親屬、長期照顧者或公益團體,有效降低家族爭產風險。
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法上路!「法定繼承權」與「特留分」差在哪?
過去《民法》規定,即便被繼承人預立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特定對象,兄弟姊妹仍可依法主張「特留分」,要求分得應繼分的一部分,常引發家族爭議。
本次修法後,只要遺囑合法有效,兄弟姊妹將不得再以特留分受侵害為由主張權利。不過,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辦公室服務負責人王瑞鴻提醒民眾釐清以下差異:
刪除特留分權利:立遺囑人可透過合法遺囑,將財產完整分配給想要照顧的人,兄弟姊妹無法再出面扣減遺產。
保留法定繼承權:若被繼承人未預立遺囑,且無第一順位(子女/孫子女)、第二順位(父母)繼承人時,兄弟姊妹依然保有「法定繼承權」,得依法繼承遺產。
王瑞鴻表示,雖然修法保障了個人的傳承自主權,但能否落實意願,關鍵仍在於「生前是否及早預立遺囑與妥善規劃」。
遺贈稅法修正:死亡前 2 年贈與配偶「節稅與權益重塑」
除了特留分變革外,財政部為回應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預告最新修正方向,其中「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及特定親屬」的規定有兩大轉變:
遺產稅負歸屬明確化: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時,將改由受贈人依受贈比例負擔相應的遺產稅額,不再一律由全體繼承人承擔。
提高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將納入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此舉不僅能顯著保障生存配偶的權益,更有助於降低整體遺產稅負。
王瑞鴻指出,死亡前 2 年內的資產移轉已不再只是單純的贈與,而是會同時影響遺產總額、稅負、配偶權益與最終財產分配,規劃時必須納入整體架構考量。
高資產族群與家族企業的 5 大節稅方法
面對繼承制度與遺產稅制的持續演變,王瑞鴻建議,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應掌握生前贈與的彈性,結合信託、保險與家族治理機制提早佈局:
及早預立合法遺囑
清楚表達財產分配意願,善用特留分修法紅利。
善用生前贈與策略
分年、分階段完成財富移轉,維持資產控制權。
評估死亡前 2 年贈與影響
審慎試算稅務負擔與繼承人的最終權益。
導入多元傳承工具
妥善運用信託、保險及家族治理機制,強化資產保全與企業永續。 (相關報導: 法務部宣布修法繼承新制!遺產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律師教1招讓他們一毛都拿不到 | 更多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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