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黨情緒勒索,傷害民主國原則
立法院韓國瑜院長,在總預算最後一次朝野黨團協商時,怒飆立法院病了、被黑暗力量控制等語,國民黨黨團總召傅?萁屢屢缺席朝野黨團協商,其他51席國民黨立委視而不見,沒有任何自律督促,實在愧對全年開會延會目的。浪費民脂民膏,又糟蹋民主國原則,對於政黨政治的合理公平競爭,留下對立與情勒。藍白立委認為行政院院長不副署、不執行三讀法案,踐踏立法權,行政院認為三讀案有憲政爭議,侵犯五權分立,朝野各執其理。想要憑藉憲法法庭定紛止爭,在野黨卻屢次杯葛大法官人事案,且懷疑大法官是否有特定政黨傾向,如此爭鬥下去,惡性循環如此,國家憲政怎會安定?
貳、傅總召失責,國民黨主席失能
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規範黨團與政團的組成,立法院職權的行使中心,從同法第10條、第12條對委員會組織的重視,顯然個別立委的職權行使,其重要性不如黨(政)團與委員會。此次預算審查中,屢屢出現個別立委意見不同於委員會審查意見,造成冗長又重複的協商程序,身為立法院院長,為何要處理這些委員會本應達成共識而不再由個別立委推翻決議呢?如此預算審查制度,架空委員會中心主義,也製造院長主持黨團協商,在程序上的繁雜與耗損。雖然總預算案最後以席次多者表決為決議,但是審查程序冗長,協商耗費精神與時間,黨團總召不把院長放在眼裡而故意缺席朝野協商,如此預算審查,沒有效率,只是彰顯個別立委的干擾與黨團失能。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不是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法律名稱已經明顯表白立法委員應該遵循立法院內規與外部法律規定。同法第69條第1項明定,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黨鞭」之意,按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之解釋,意謂「民主國家議會中,各政黨負責聯絡、協調等事務的幹部」,俗稱黨團三長;國民黨黨團為總召(大黨鞭)、書記長(小黨鞭)和首席副書記長,民進黨黨團則為總召、幹事長和書記長,民眾黨則為總召、副總召和幹事長。黨團協商會議是立法院法定會議,黨團幹部依法應參加,怎會扯上抗議行政院踐踏立法權?立法院進行立法權的運作過程中,由各黨立委投票決議,何來行政院踐踏立法權?行政院若可以干涉立法過程,總預算也不可能延宕351日(114年8月29日函送,115年8月14日三讀通過)!
- 院際爭執無關立法權獨立行使,立法委員監督不是霸凌其他憲政四權
在立法院與行政院衝突中,主因在於立委席次朝少野多,否則以強行表決即能擺平所有爭議。現在對照朝野衝突,藍白也是以表決優勢限縮理性協商空間,例如總統國務機要費、特別費等凍刪,政治報復優先於合理審查。加上預算科目不得流用,確實阻礙行政事務的推動。在這過程中,三黨主席沒有積極參與協調折衝,任由黨團幹部與個別立委自我發展,除了執政黨以外,國民黨與民眾黨主席的職權與影響力,除了抱薪救火,增加政治對立外,對社會期盼的政治安定,明顯毫無用處。至於憲政上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等職權,只要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立法院院會通過修憲案,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確定廢除監察院、考試院甚至司法院,屆時預算要刪要砍,合理合法又無爭議。以預算刪凍方法阻礙憲政其他四權正常推動業務,如此多數決議,為何不是反民主的多數霸凌?修憲決定權在於人民,不在於立法院多數黨立委,假借民意而行黨意或私意,這就是反民主行為。
參、總預算刪凍,最後受害者是人民
史上第一次行政院院長薪資被立法院凍結,這是光榮或羞辱?翁曉玲立委得意此一決議,她不曾想過,若不是藍白立委聯手,這決議絕對不可能通過。這是民主史上惡例,附條件凍結,難道不是立法院多數黨恐嚇或逼迫行政院院長?以後若國民黨面對朝小野大,民進黨也來複製,全年凍結又如何?院際爭議事項,依憲法規定,本應由賴總統會商解決,捨此不為,卻以凍結薪資作為手段,藍白立委的報復情緒,難道不明顯?
次者,總預算凍刪以及未來的追加預算,有關人民權益者,勢必受到影響。行政事務受到預算侷限,服務人民的能量與空間縮減,只要一句話預算被刪減凍結,藍白立委是否要扛責?立法院的黑暗力量壓制院長的協商能量空間,除了政黨衝突與敵對,還能有何好處?滿足黑暗力量的脅迫,種因得果,藍白不怕選票的制裁?從總預算案審查,以及立法院、行政院的衝突過程來看,除了2028年大選,今年大選也增加更多議題,爭議事實是否真假,立法院公開影片拿來大力放送,藍白還能看不到、聽不見嗎?政治話術的包裝,絕對能把院際衝突轉化為地方選舉議題,無論如何辯解,法律對人民的影響,絕對要透過行政執行,否則再好的法律,想要訴求民眾支持,確實有難度。
肆、三項公投浪費公帑,無腦又理盲
藍白聯手通過三項公投,鞭刑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這三種犯罪態樣確實惡性重大,但有質疑處,總統、官員貪瀆和立委犯罪,為何不納入鞭刑對象?利用權勢、地位、身分犯罪,惡性不會低於前述三種犯罪吧?再者,此案公投決議與復議都只差一票,僅為國民黨與民進黨的對決,國民黨身為鞭刑公投案提案人,社會大眾想要問一問,國民黨席次最多,只要民眾黨不反對,直接立法即可,為何需要公投,徒增浪費人力金錢?如果只是政治算計,想要民意背書,這真的是濫用立委多數,製造選務負擔。
其次,交通罰鍰專用改善道安公投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應將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全數運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及補貼大眾運輸,而非一昧增加科技執法設備?」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2項,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4條各訂定國庫、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比例,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罰緩收入,用途在於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其優先支應項目如下:一、道路交通違規案件舉發處理費用。二、購置及檢定交通執法裝備器材費用。三、交通執法資訊電腦化費用。四、設置或租用違規車輛保管場所或卸貨分裝場地費用。五、交通執法與安全宣導費用。六、交通執法教育訓練及考察費用。
從現行法規而言,並沒有將交通罰緩收入限定於「一昧增加科技執法設備」,沒有直接說明法規,很多民眾將會誤解,認為交通罰緩就是為了增加科技執法設備,讓政府收入更多。藍白此項公投案,只是利用民粹鼓動投票,未注意將來選舉會公布交通罰緩繳庫比例與使用用途占比,每個直轄市與縣市都會比較,藍綠未必有相對優勢。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通過,真的是犯傻,搬石頭砸自己,可別忘記六都有四都是國民黨執政。可以修法的事情,偏偏要公投,這是訴諸民意,還是故意公投綁大選,另有政治意圖?
最後討論重啟核電(廢除非核家園)公投,公投主文為「你是否支持政府使用『核電』振興經濟,以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核電公投已經不只一次,2017年1月11日修正的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因2018年11月24日公投通過而刪除。目前只有環境基本法第23條保有「非核家園」之文義,該法條全文為「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從法條文義,看不出來反核電的文義解釋,逐步達成並非一步到位,而且「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等等,難道有害於社會大眾利益?
再者,使用核電到底與振興經濟有何相當關連性?台灣股市高居4萬多點,難道是使用核電結果?股市交易熱絡,難道會先考慮下單時,是否使用核電?無論台積電或中小企業,在乎電力供給穩定,並非一定要核電。況且非核家園的遠期目標,並沒有阻礙振興經濟,以法國依賴核電為全球最高國家而言,比較台灣與法國經濟成長率,台灣今年至少有11%(主計處預估),法國不到1%(外貿協會2026年8月3日商情訊息),藍白到底想用此項公投幹啥事?國民黨幸好有修訂主文,否則更自顯無腦理盲。修正前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以確保國民健康、穩定供電、便宜電價,提升國防韌性及支持人工智慧(AI)產業發展?」從此項未修正主文,「廢除非核家園」等同多功能萬靈丹,一保健康,二保供電,三保電價,四保國防韌性,五保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如果「廢除非核家園」有如此神奇效用,藍白聯手直接修正環境基本法第23條,國民黨鐵定深獲人心,永久執政了!
三項公投中,二項無直接相關民生利益而欠缺吸睛性,只有鞭刑公投高度爭議。身體刑或肉體處罰,在日治時期有「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施行期間為1904年至1921年,施行對象排除日本人,僅限台灣人與清國人,種族歧視非常明顯。現有鞭刑國家例如新加坡、汶萊、馬來西亞、伊朗、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等,有者受到英國殖民影響的法制,有者未簽署、未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有者宗教信仰而以教法保留鞭刑。台灣已經簽署與批准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2009年12月10日施行),鞭刑明顯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司法實務上,優先適用兩公約的判決很常見(尤其死刑與無期徒刑之間選擇),未來鞭刑若入法,法院審判不採用,鞭刑入法也是具文而已。其他諸如討論可以鞭刑,斷手、斷腳、封嘴、去勢閹割為何不行等雜論,或許譏諷,但是對於公投提案的三種犯罪態樣,誰能保證沒嚇阻效果?繼續爭執,刑罰秩序混亂,不判決鞭刑難道又是司法不公?
伍、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