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合法感冒藥、安眠藥或身心科用藥也可能牽動檢驗結果,臺灣需要的不是在「嚴格執法」與「保障人權」之間二選一,而是一套能抓到真正毒駕、也經得起法院與人民檢驗的科學制度。
毒駕當然應該零容忍。任何人在毒品或藥物影響下駕車,都可能把無辜用路人的生命置於風險中。問題是,政府喊出「零容忍」之後,是否也準備好一套足以承受重大行政處分與刑事追訴的科學證據制度?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警方全面使用毒品唾液快篩取締毒駕。依警政署公布的程序,駕駛人快篩呈陽性後,除面臨車輛移置、駕照處分等行政措施,警方也會採集尿液送驗,追查是否涉及公共危險罪。這項工具確實提高了第一線執法的速度,但執法愈快,國家對檢驗品質與正當程序的責任也應愈高。
近期爭議正好暴露制度缺口。刑事警察局指出,現行唾液快篩與毒品快篩試劑尚無國家標準認證,警方正蒐集外國制度、研議推動認證標準。與此同時,民眾也開始擔心:服用合法的感冒藥、止咳藥、安眠藥、抗憂鬱藥或其他處方藥,會不會因交叉反應被驗成陽性,還來不及等到確認報告,就先被貼上「毒駕」標籤?
真正的問題不是政府抓得夠不夠兇,而是國家的證據夠不夠準。
快篩是警報器,不是判決書
所有篩檢工具都有一個基本原則:它們適合快速找出「需要進一步確認的人」,不適合單獨回答「法律責任是否成立」。唾液快篩的優點是快速、非侵入、可在現場操作;它的限制則包括目標物範圍、判讀閾值、採樣品質、溫濕度、批次差異,以及其他藥物可能產生的交叉反應。
因此,「快篩陽性」的科學意義,應是出現需要複驗的風險訊號,而不是已經證明當事人吸毒,更不是已證明其達到刑事犯罪門檻。真正用來支撐重大處分的,應是具有完整證物監管鏈、由合格實驗室以質譜等方法完成的確認檢驗,再配合現場駕駛狀態、行為觀察與其他證據。
澳洲與紐西蘭的AS/NZS 4760:2019,針對口腔液檢體採集、藥物檢出與定量程序建立標準,目的正是提高結果可靠性與社會信賴。臺灣可以參考其品質管理精神,但不能只買進國外試劑,就宣稱已經接軌國際。警用路邊檢測還需要符合我國的法律門檻、氣候環境、常見用藥型態、確認程序與證據規則。
合法用藥不能被污名化,也不能成為危險駕駛的護身符
藥駕制度最困難的地方,在於「毒品」與「藥品」不能用同一把尺處理。
非法施用毒品後駕車,應依法律公告的物質、濃度及證據程序嚴格追究;但合法處方藥與一般成藥的使用情境完全不同。有人依醫囑服藥後,並未出現任何駕駛能力減損;也有人雖然具有合法處方,卻在服藥後明顯嗜睡、反應遲緩、視線模糊或短暫失憶,仍勉強上路。 (相關報導: 高雄酒毒駕案件頻傳!蘇致榮:提五大防線 讓事故不要發 | 更多文章 )
所以,合法處方不應是當然免責證明,藥物被檢出也不應是當然有罪證明。合理制度應區分三種情形:第一,法律列管毒品或禁止物質達到法定門檻;第二,合法管制藥品確實造成駕駛能力減損;第三,一般處方藥或成藥可能影響駕駛。前者可以採法定品項與濃度判定,後兩者則必須結合服藥時間、劑量、醫藥專業意見、現場行為與駕駛表現,不能只看一條試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