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過世後,兄弟姊妹決定把房子、存款與股票平均分配,是否就代表不會有稅務問題?答案是否定的。遺產稅並不是依每位繼承人實際拿到多少財產分別計算,而是先將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加總,扣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再依課稅遺產淨額計算稅款。
以2026年現行規定來看,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萬元;課稅遺產淨額在5621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適用15%,超過1億1242萬元則適用20%。也就是說,繼承人怎麼分是一回事,國稅局如何計算整體遺產稅,又是另一回事。
稅務陷阱一:以為兄弟姊妹平均分,遺產稅就會變少
不少家庭認為,只要把遺產平均分給所有子女,每個人拿到的金額不高,就不會被課到遺產稅。但遺產稅是先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計算,而不是看每名繼承人最後分到多少。
例如父親留下6000萬元財產,即使由3名子女平均各分2000萬元,國稅局仍會先以6000萬元為基礎,扣除1333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的親屬、喪葬費、債務等扣除額後,再計算遺產稅,不會把3人的繼承額拆開分別適用免稅額。
不過,繳清遺產稅後,繼承人透過遺產分割協議分配遺產,即使有人取得較多、有人取得較少,原則上也不會因為分配不平均而被課徵贈與稅。
稅務陷阱二:遺產不到1333萬元,就以為不用申報
1333萬元是遺產稅的免稅額,不是「免申報門檻」。財政部明確指出,被繼承人只要留下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是否超過免稅額,原則上都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即使最後計算結果不用繳稅,繼承人仍可能需要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才能辦理土地、房屋、股票或其他財產的繼承移轉。因此,不要只看存款金額不高,就直接跳過申報程序。
稅務陷阱三:等全家談妥怎麼分,才開始申報
遺產稅申報期限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6個月,不會因為兄弟姊妹正在爭產、聯絡不上部分繼承人,或遺產分配尚未談妥而自動停止。
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完成申報,應在原申報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原則上可延長3個月。若超過期限仍未申報,除了補繳稅款外,還可能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在遭檢舉或國稅局展開調查前主動補報,才有機會免除罰鍰,但仍須補稅並加計利息。
正確做法是先盤點、申報遺產,再處理家族內部如何分配,而不是等所有人簽字同意後才開始找資料。
稅務陷阱四:只申報房子和存款,漏掉股票、債權與境外資產
遺產不只有房屋、土地和銀行存款。現金、黃金、上市櫃股票、未上市公司股權、公債、私人借款債權、信託利益、獨資或合夥事業出資額,以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都可能屬於應申報的遺產。
此外,股票不能直接用面額或買進成本申報。上市櫃股票通常依死亡日市場收盤價估價,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則可能依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若被繼承人持有大量股權,遺產價值可能遠高於家屬原先預估。
稅務陷阱五:父母生前已經送出去,就以為不算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原則上仍須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即使受贈人已經把房子、股票或其他財產賣掉,仍可能需要併入遺產申報。部分財產還會按照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重新估算,不一定沿用當初贈與時的價值。
最常見的錯誤,是父母晚年將存款、股票或保單要保人改為子女名下,家屬辦理遺產稅時卻完全沒有列入。若被國稅局查獲,不僅要補稅,漏報遺產稅還可能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稅務陷阱六:以為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一律免稅
依現行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原則上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這不代表所有死亡前購買的保單都能免稅。
若被繼承人在重病、高齡或死亡前短期內,以躉繳方式投入鉅額保費,國稅局可能依投保時間、健康狀況、保費金額、保險保障程度及保險給付與保費差距等情況,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該保單實際上是把現金轉換成保險形式,進而納入遺產課稅。
即使保險金未被列入遺產,受益人與要保人不是同一人時,死亡給付仍可能涉及最低稅負制。現行規定為每一申報戶全年死亡給付合計超過3740萬元的部分,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稅務陷阱七:配偶只辦繼承,卻忘了主張剩餘財產差額
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時,若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配偶除了享有繼承權,還可能依《民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計算時,會比較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債務後的剩餘金額,財產較少的一方原則上可請求差額的一半。符合規定的請求權金額,可以從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中扣除,可能大幅降低遺產稅。
但因繼承、受贈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通常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有時效限制,自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起2年內不行使,或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起超過5年,請求權可能消滅。
稅務陷阱八:為了讓一人繼承,其他人全部辦理拋棄繼承
部分家庭希望房子全部留給長子,便請配偶及其他子女直接辦理拋棄繼承。但拋棄繼承可能連帶失去部分遺產稅扣除額。
現行規定下,配偶扣除額為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扣除56萬元,父母每人可扣除138萬元;但具有繼承權的人一旦拋棄繼承,相關親屬扣除額可能無法適用。
如果目的只是希望由特定繼承人取得房屋,可以考慮由全體繼承人先保留繼承資格,完成遺產稅申報後,再以遺產分割協議約定房屋由其中一人取得。依財政部說明,繳清遺產稅後辦理協議分割,即使分配不平均,原則上不課贈與稅,還能保留符合規定的親屬扣除額。
稅務陷阱九:口頭說有借款,就直接列為遺產債務扣除
銀行借款應提出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期間、金額、資金支付情形與死亡日未償餘額證明;私人借款則應準備借據、匯款紀錄、存摺資料及債權人出具的未清償證明。只有家人口頭表示「父親以前向親戚借了500萬元」,通常不足以直接扣除。
另一個容易忽略的問題,是由其中一名繼承人拿自己的錢代墊全部遺產稅。如果分割遺產時沒有先扣回墊付款,也沒有向其他繼承人求償,等於代其他人承擔債務,超過自己應負擔的部分可能被視為贈與。
稅務陷阱十:完成繼承過戶,就以為後面不會再有稅
遺產稅處理完畢,不代表後續沒有其他稅負。若繼承人沒有按照法定應繼分登記,而是以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由特定繼承人取得土地或有保存登記的房屋,該協議書須按成立時不動產價值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若繼承的是農業用地,雖可扣除土地及地上農作物的全部價值,但承受後5年內原則上必須繼續作農業使用。未依規定使用且未在期限內恢復,可能遭追繳原本減免的稅款。
繼承房屋、土地後再出售,也可能涉及房地合一稅。房地是否適用新制、持有期間如何計算,要看被繼承人的原始取得日期;符合規定時,繼承人可合併計算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但計算交易所得時,繼承取得房地的成本通常不是父母當年的實際買價,而是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再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實際稅負可能與繼承人預期有很大落差。
遺產稅怎麼避免漏報?先做3件事
親人過世後,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請查詢金融遺產、死亡前2年內贈與及所得資料,再整理不動產、保單、股票、公司股權、債權與境外財產。
其次,應確認是否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未償債務、未繳稅捐、喪葬費及農業用地等扣除項目。現行喪葬費扣除額為138萬元,通常不需要依實際喪葬支出逐筆核算,但其他債務與費用仍應保存完整證明。
最後,遺產稅申報與家族分產應分開處理。先在期限內完成財產盤點及稅務申報,再透過遺囑或遺產分割協議決定每位繼承人取得的財產,較能避免因等待協議、貿然拋棄繼承或由一人代墊稅款而衍生額外稅負。
本文為一般稅務資訊整理,個案若涉及高額保單、境外資產、未上市股權、複雜債務或繼承爭議,仍應由會計師、律師或國稅局依實際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