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憲政的危機,往往不是發生在非常時刻,而是日常運作中,行政權力一步步越界,卻未被即時制止!
行政院長卓榮泰近日以立委資格「尚待確認」為由,指示各部會不得向已宣誓就職的立法委員李貞秀提供資料,並刻意以「李女士」稱之;同時,在覆議失敗後,對立法院通過之法案與預算消極以對。這些作為,已非單一政治爭議,而是我國責任政治正在失效的清楚警訊。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這不是抽象口號,而是具體的憲政義務,包括依法編列預算、向立法院報告施政、接受質詢,並在覆議制度用盡後,確實執行立法院的最終決定。行政院長不是可以「選擇性負責」,而是必須全面向立法院負責。
特別是《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法案,若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得提出覆議;但覆議經立法院維持原決議者,行政院即應接受該決議。這項設計的憲政意涵十分清楚:覆議不是行政院的否決權,而只是一次制度性溝通機制。一旦覆議失敗,行政院即無再拒絕執行立法院所通過法案的空間。這正是依法行政的真締!
然而,近來行政部門的實際作為,卻是覆議失敗後仍以不副署、聲請釋憲、消極不作為等方式,實質凍結立法院決議,而不依法行政。若覆議失敗仍可拒不依法執行,則立法院的最終決定權便淪為形式,責任政治也隨之瓦解。
更令人憂心的是,行政院在預算權上的恣意運作,已實際衝擊人民最基本的安全。依憲法體制,預算編列權雖屬行政院,但審議與決定權則屬立法院。行政院有責任依法、如實編列預算,特別是涉及國防、警政、消防等攸關國家安全與公共安全的支出。
然而,近年行政院在軍警消相關預算上,屢遭質疑未依法完整編列,甚至將本應納入年度總預算的支出,改以專案或特別預算方式處理,規避國會正常審議。軍人、警察、消防人員站在第一線守護國家與社會,其裝備、人力與訓練,卻在政治攻防中被邊緣化。行政院若未依法負起編列責任,卻反過來指責立法院「刪預算危害國安」,無疑是顛倒責任、轉嫁過失。
此外,卓榮泰以「立委資格存疑」為由,指示各部會拒絕向特定立委提供資料,更是對責任政治的直接否定。立法委員的身分,依法由中選會公告,並在大法官的監誓下取得;其資格是否有瑕疵,應循法定程序處理,最終甚至須由司法裁判。行政院長既非選務機關,也非司法機關,卻逕自否定立委身分,形同行政權私設審查國會成員的機制。
沒有資訊,就沒有監督;拒絕索資,等同沒收立委質詢權。若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配合國會監督,立法院的憲政地位也將名存實亡。
更值得警惕的是,這樣的行政失控,並非卓榮泰一人即可獨力造成。作為憲政體制中握有實質影響力的總統,賴清德對行政院長的用人與作為,負有不可迴避的政治責任。當行政院在覆議失敗後拒不接受立法院決議,總統若選擇縱容甚至默許,責任政治便從行政層級,擴散為整體憲政體系的問題。
同時,監察院對於行政院消極不執行法律、拒絕國會監督、並以聲請釋憲作為拖延手段的行為,未見實質調查與糾正,卻反而與行政部門同步聲請釋憲,監督角色明顯錯亂與弱化。又司法院大法官近年對國會監督權限採取高度限縮的審查立場,客觀上亦為行政擴權提供了恣意妄為的空間。
而在立法院內部,民進黨團對行政院作為的全面護航與程序掣肘,也使國會多數監督機制經常受到掣肘。當行政權獲得執政黨團的政治掩護,立法院的制衡功能自然被削弱。
必須指出,問題不在卓榮泰是否強勢,而在於他是否理解自己在憲政體制中的角色。行政院長不是政治鬥爭的指揮官,而是必須向立法院負責的憲政角色。一位在覆議失敗後仍拒不接受立法院決議、不依法編列軍警消預算、並否認立委監督權,且在總統縱容、司法與監察失職、執政黨團掣肘下持續擴權的行政院長,已無法再假借「依法行政」口號作為辯解。
如果卓榮泰的行政恣意行為被一再容許,則未來任何行政院長,都可能成為不受國會制衡的脫韁野馬。屆時受損的,將不只是法治制度,而是人民對民主憲政最基本的信任! (相關報導: 風評:卓榮泰的馬蜂窩是誰捅的?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