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賴清德在總統府與五院院長茶敘提到:「沒練過化骨綿掌,但會九陽真經(九陽神功),擅長止咳化痰,保護人民健康。」素聞賴清德酷愛武俠小說,是以如令狐沖見「鵰俠上官雲(無恥之輩)」等阿諛諂媚之流,有何感想?張無忌之九陽神功渾厚且個性樸淳,當特別戒防「成昆、朱長齡之流」。筆者想請問賴清德:「邢泰釗身為檢察長(含檢察總長任內),厚顏將他人著作抄為己用,以檢察長之尊,再三抄襲,請問有何看法?」
又,近期2026檢察長最新調遷,如筆者先前所預言,邢家軍之流,例如:吳怡明(澎檢)、陳佳秀(基檢)、林彥良(屏檢)、周士榆(投檢)等紛紛升官。邢泰釗被北檢捧稱「泰山可倚、昭如日星(藏字「泰昭=泰釗」)」,也不知老邢今年五月卸任,檢方歡送時有何吹捧諛詞?大體上不出當年邢泰釗於北檢歡送顏大和之「功德圓滿(上書「顏怡色和、總綰虎符、長才廣度、功德圓滿」。藏字:顏總長功)」等語。筆者心想:「人活著就功德圓滿?猶如景行廳之輓聯,當真諷刺至極。」遙想當年2018年5月7日北檢新聞稿,周士榆彼時為北檢發言人,之後周某鬧出「周士榆與詐騙首腦(通緝犯)曾某之IMB飲宴」,周調遷「金門、澎湖,再到南投地檢檢察長」,當真前途無量,高檢署調查報告稱「周士榆與詐騙集團首腦之餐敘,無違檢方倫理。」當真司法奇蹟。(詳中央社新聞《檢察官與imB主嫌餐敘、高檢署:無違倫理規範 》、拙文《im.B三大奇事─調查官投資千萬、明星檢座飲宴及調查局長辯稱? 》)
邢泰釗之抄襲癖考:檢察長之尊,再三抄襲?
俗語言:「一而再,再而三。」筆者先前舉示《邢泰釗之抄襲癖》(詳拙文《再論總長、最高檢抄襲記及周士榆im.B飲宴案 》),證明老邢撰文抄襲「連橫(台灣通史序)、美國律師Preet Bharara序文(尋找正義/中文版序言)」,今再次舉證以饗讀者,用以證明邢泰釗抄襲成癮成癖。
原文出處:季麒光《澎湖臺灣紀略》記載:「『阿猴』林,則『大樹蔽天,材木於是乎出』。」季麒光《臺灣雜記》一文載:「『深林茂竹,行數日不見日色。』『路徑錯雜,傀儡番常伏於此截人,取頭而去。』」
邢泰釗於屏檢署誌自序:「屏東坐落大山之西、國之南境,1640年間荷人因平埔馬卡道族Akauw社而得名『阿猴』,其時『大樹蔽天,林木乎出』、『深林茂竹,行數日不見日色,路徑錯雜,蕃常隱伏,截人取頭。』」(以上為邢泰釗自序原文,詳圖片)觀察該小段之筆者標註雙引號,比對可徵邢某抄襲之高明,其抄襲技術幾近爐火純青,用心若此,足堪檢方青雲表率?但邢某抄襲就是抄襲,而且再三抄襲成癖(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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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檢署誌、邢泰釗序;楊岡儒提供)
又,論者或稱:「邢檢察長於屏檢署誌,該序文下方有引用『洪志銘』文章《屏東地銘之由來》或係轉引而來?」未免爭議,筆者笑稱,請檢閱洪志銘先生原文(屏東文獻 2期 (2000/12) Pp. 31-34 )當細探比對,洪志銘先生「該文之全文內容」並無「季麒光」該兩段內容,也請鑒察。檢方護航者要撰文應對之前,不妨檢閱一下洪先生原文及全文。
AI認證之邢泰釗抄襲癖(一):檢察長再三抄襲怎堪? 懇請注意邢某抄襲之時,已貴為檢察長及檢察總長等職位,附庸風雅或可諒之,抄襲再三成癖則不可取。邢泰釗有抄襲之癖,多次盜用他人賢文以訛世,務虛於剪貼潤飾堆砌,「是以抄襲觀之,實無撰文之才,抄襲剪貼故,堪論治事之能?」
智者以喻而明。回頭再次論抄襲乙事,擁躉者或捧言:「邢檢察長有潤飾?文字更加優美,足見其編輯功力?」或緩頰言:「邢檢察長有截頭去尾,沒有整段全抄!」美捧有之,緩頰有之,睜眼說瞎話,斯見之。政府公眾事務,人民均可批評。用句白話版的說法,老邢抄就是抄,還炒作到飄飄然?濫用公器欺世盜名(檢方出版品所用為公帑),若說偶一為之也就算了,焉知一而再、再而三,抄襲成癖,令人厭憎。
眾所皆知,近期AI風潮盛行,略如ChatGPT、Google Gemini之使用,然如涉及法律意見,AI之分析或數據庫(大數據)未必正確,所析或有闕漏,或與實務見解歧異,經由AI法律意見,當僅供參考。筆者趕上流行,使用線上免費ChatGPT ,提問如下(讀者可自行複製「問題」內容實測):
(一)原文出處:季麒光《澎湖臺灣紀略》記載:「阿猴林,則大樹蔽天,材木於是乎出。」季麒光《臺灣雜記》一文載:「深林茂竹,行數日不見日色。路徑錯雜,傀儡番常伏於此截人,取頭而去。」
(二)邢泰釗文章:「屏東坐落大山之西、國之南境,1640年間荷人因平埔馬卡道族Akauw社而得名「阿猴」,其時「大樹蔽天,林木乎出」、「深林茂竹,行數日不見日色,路徑錯雜,蕃常隱伏,截人取頭。」
(三)請比對前揭(一、二)內容,請問邢泰釗此段是否構成抄襲?
(一)原文出處:連橫《台灣通史序》:「夫史者,民族之精神,而人群之龜鑑也。代之盛衰,俗之文野,政之得失,物之盈虛,均於是乎在。…追懷先德,眷顧前途,若涉深淵,彌自儆惕。…我先王先民之景命,實式憑之。」
(二)邢泰釗文章:「史者,民族之精神,人群之龜鑑,得失盈虛,均在其間。…追陵先德,眷顧前程,如臨深淵,彌自儆惕,司法景命,實式憑之。」
(三)請比對前揭(一、二)內容,請問邢泰釗此段是否構成抄襲?
(一)原文出處:《Preet Bharara、DOING JUSTICE(尋找正義)》中文序:「律師達洛(Clarence Darrow)說:『生在這個世上的每一個人,都無可避免地會與其他人有所交集。』…案件處理失當,通常全部都是人為的結果,而非有如機器般客觀的司法出現了瑕疵。」以及其序文標題為「能伸張正義的是人,不是法律。」
(二)最高檢察署2022年5月9日新聞稿(檢察總長邢泰釗道):「世上的每一個人,都無可避免的與其他人有所交集,司法案件處理失當,通常都是人為因素,能伸張正義的是人,不是法律。」
以上三個問題,就AI分析可多次檢閱(註:結論等會稍有不同,另涉《著作權法》等問題),簡要言之:ChatGPT、AI對「問題一」結論:「若邢泰釗未標示引用出處,則此段內容構成抄襲。」問題二結論:「綜合判斷:學術倫理上,構成抄襲。(理由分析):高度文字重合、結構相同、僅同義替換、無標示出處。著作權法上:不構成侵權,原文已進入公有領域。」準此,可徵邢泰釗「抄襲古賢著作,確實無著作權法等法律責任。」惟查,邢泰釗抄襲就是抄襲,邢某為檢察官及檢察長,當以之查徵其人品及癖習!
「問題三」分析:「與原文相比:句型高度近似、核心概念一致、結構幾乎相同。」、「若從:文責嚴謹性、公文引用透明度、尊重原著精神角度看,則可認為應註明來源較為妥適。」換句話說,邢泰釗任總長之抄襲癖,連帶拖著最高檢(發新聞稿)一起下水?公器淪落至此,令人感慨。
(註解:以上提問及ChatGPT回覆,均有截圖及錄影存證,又分次或多次向AI詢問,其整理或結論會稍有不同。最後紀錄時間:2026/02/24)
引用筆者先前三個問題測試,綜合結論:「1.《台灣通史序》部分:邢泰釗的段落與《台灣通史序》極為相似,且未進行充分的改寫或引用,構成抄襲。2.《澎湖臺灣紀略》部分:邢泰釗直接使用季麒光的語句,若未標註來源,這構成抄襲。3.《DOING JUSTICE》部分:邢泰釗的段落與《DOING JUSTICE》的序文高度相似,若未標註來源,這也是抄襲。總結來說,邢泰釗在這三段文字中未進行足夠的改寫和引用,若未進行適當的標註來源,這三段文字均可視為抄襲。」、另則測試內容結論則為:「三題皆涉及『高度近似表達未標示來源』。問題一、二:屬倫理層面抄襲。問題三:屬倫理層面抄襲,且可能涉及著作權法問題。若以學術標準評斷:三段皆構成抄襲。」以上均引用ChatGPT(免費版)AI分析。
有趣的是,將問題一至三詢問Gemini,AI分析之結論為:「《文字原創性》:缺乏。這三段文字顯示出邢泰釗高度依賴現成文獻,並將其剪貼、微調後放入自己的文章或演講稿中。《抄襲判定》:構成寫作倫理上的抄襲。雖然法律上未必犯法,但在寫作倫理上,未經適當引註而大量挪用他人文字(包括古人與現代譯者),確實符合『不當抄襲』的定義。」、「總結來說:邢先生的寫作風格傾向於『拼貼式引用』。在學術標準下,這是不及格的抄襲行為;在政務官的公關稿或序文中,這反映了撰稿團隊或作者本人對引註規範的忽視。」筆者見之捧腹大笑,老邢這是被AI認證抄襲吧?還被AI狠狠酸了一頓(笑)。
AI認證之邢泰釗抄襲癖(二):檢察長抄襲成癖,是否可責問其誠信及社會信賴? (邢泰釗抄襲比對圖,楊岡儒提供)
針對前揭問題一至三,經AI分析「邢泰釗抄襲」之後,筆者提問:
接續以上的詢問(邢泰釗抄襲他人文章),請分析邢泰釗身為檢察總長,長年稱「檢察官為法律守護者、公益代表人」,請具體分析若構成學術抄襲(違反學術倫理、未引用出處等)且長年抄襲,對於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職位有何影響?慣於抄襲之人,如果身為檢察官職司犯罪偵查,是否值得信賴?
響鼓不用重捶。以下為Gemini之結論:「一名長年抄襲的檢察官或檢察長,其『誠信資本』已破產。在犯罪偵查中,檢察官擁有巨大的裁量權與強制處分權,這些權力必須建立在『絕對透明與誠實』的基礎上。若一名檢察官在文書中慣於誤導讀者關於其文字的來源,其在法庭上關於『真實』的陳述,確實難以獲得法律上的高度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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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之分析及結論,略以:「違反公務員誠信義務、影響形象;社會信賴明顯受影響;一名慣於抄襲的人,可能被質疑是否尊重他人權利?是否對規範採選擇性遵守?是否習於模糊界線?」其中神來一筆回覆:「誠信是核心價值,如果行為呈現長期故意,未悔改持續否認則會削弱其『道德說服力』。檢察官不是單靠權力辦案,而是靠社會對其客觀性的信任。若信任崩解,制度成本會升高:每件起訴都被質疑動機每次法律見解都被懷疑『雙標』司法威信下降。」(以上為AI分析原文)
先前筆者詢問ChatGPT、AI之結論,分享如下:「 綜合結論:
道德與專業性 :如果邢泰釗身為檢察總長,長期抄襲他人文章,這將對其道德形象、誠信及專業性造成嚴重損害。檢察官的職位要求誠實、專業和無私的行為,抄襲行為直接挑戰了這些基本要求。 信任與偵查工作:長期抄襲可能表明其缺乏創造性思維與獨立判斷力,這對刑事偵查工作有負面影響。偵查工作要求高度的專業性和獨立性,對一個慣於抄襲的檢察官而言,其偵查能力、對案件的處理是否公正和客觀都會受到質疑。 公信力與領導力 :作為檢察總長,邢泰釗的道德信譽若受損,將直接削弱其領導檢察機構的能力,影響其在法律界和公眾中的威信。這不僅會破壞其個人形象,還會影響整體司法機構的公信力。 因此,若邢泰釗確實存在長期抄襲行為,這將對其在檢察機構中的領導地位及司法機構的整體公信力造成嚴重損害,並且讓公眾與法律界對其執法、判決的公正性與專業性產生懷疑。」(以上為AI分析原文)
申言之,檢察總長(檢察長)邢泰釗之抄襲內容「用於公務出版品」或「最高檢新聞稿」,恰如AI分析涉及「『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倫理責任與公共信賴』等層次。而司法公信力建立於『可問責性(Accountability)』」,筆者無意申論或論證「問責、當責」或「負責、職責(Responsibility)」等,邢某身為檢察官,乃至已膺任檢察長再到檢察總長,化他人文章及名句挪為己用,抄襲成癖怎堪?筆者國外好友討論時笑到肚子痛,稱:「台灣的檢察官(檢察長)發函給英國法院,然後公文用一張信紙沒有用公印?(詳拙文《邢泰釗貽笑國際?淺談妨害司法公正及棄保潛逃罪 》)」、「檢察官之官方書籍出版品,抄襲他人句子?(引用他人句子未援引出處)」此中貽笑國際,筆者聞之深感羞愧。
「邢泰釗見筆者拙文,絲毫不會羞愧吧?」筆者嘆了一口氣。
簡論:中檢發監執行重大疏失案(臺中地檢署漏未刑事執行案) 中檢漏未刑罰執行案(下簡稱「該執行案」或「該案」),被告施男遭法院判刑定讞,依法應由檢察署(地檢署)發監執行,程序上高檢署將卷宗移送該管地檢署併發函函知,該案觀察「高檢署(執行案)發函」,可查徵「施O傑、葉O泓二人加重詐欺案卷件已確定部分先予執行。」嗣中檢「僅就葉男部份分案執行,施男部分卻漏未分案。」(以上請檢閱監察院《調查報告 》)
觀察該加重詐欺案之四位共同被告(台中高分院上訴字第1342號、中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4號),男性被告綽號分別為「資金魔法師(施男)、金虎爺(吳男)、葉肥(葉男)」。該案件事實略以(整理):「被告施O傑指示吳男以免費機票及食宿之利益為代價,由張女、葉男招募被告A、B、C等人頭至香港開戶,作為詐騙集團取得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被害人匯款所用帳戶之事實。」細探可查,該詐騙集團涉及「提供免費『至香港』食宿及機票、貸款(傭金)代價」用以跨境虛設帳戶及供詐團轉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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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院之公開判決,例如證人B證稱:「當時出於貪心,伊的工作性質不需要用到香港的戶頭,當時貪圖不用付出代價就有人『招待伊玩樂』,所以就答應到香港等語。」、證人C則證稱:「伊在臺南認識的大哥知道伊很缺錢,就以辦戶頭『可取得1萬元報酬』及提供『香港機票食宿』之條件,安排伊到香港開戶,及把簿子『交給』香港的人等語。」(以上引用判決內容)。就施男該部分犯罪事實,遭判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已於2019年11月1日判決定讞。就施男該案觀察,涉及詐騙集團、組織性犯罪、跨境(帳戶申辦)之詐騙犯罪類型,應可認定。
未免文繁,該案之重大疏失及檢討措施,請讀閱監察院調查報告。簡要言之,被告經判刑定讞應由檢察署依程序「發監」執行,「刑之執行」範疇屬於檢方職權,案經移送該管地檢署,檢方「刑之執行」細部分成「分案、執行、歸檔」等程序(實務上詳見《檢察署之刑罰執行手冊》),請觀察《監察院調查報告》之兩個關鍵:
一、歸檔時,「承辦」之書記官、「覆核」之股長及「核定」之檢察官均未發現本案漏未執行(調查報告第11頁)。
二、是否仍有其他漏未執行案件,尚未浮現檯面,不無可能(調查報告第13頁)。
該案具重大疏失為定論,就檯面上之執行個案事實,似難以判斷「有無其他隱情或疑情?」設無其他隱情或涉嫌瀆職等疑問,至少可論證中檢就「該案刑罰執行」具有重大疏失,亦即「分案、執行、歸檔」三大「刑罰執行細部程序」均無發現「施男未發監之問題」 ,該個案一路疏失「書記官分案漏列、檢察官疏未執行」而最可議為「歸檔時」,「承辦」之書記官、「覆核」之股長及「核定」之檢察官均未發現本案漏未執行?
內行看門道。懇請注意該案係「判刑定讞四年餘(前後約五年),施男要出境遭阻」進而向監察院陳情而大爆(詳調查報告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6屆第65次會議紀錄)「2019年11月1日判決確定,經施男出境受阻陳情,甫於2024年7月10日入監執行,歷經近5年未予執行。」若非存有「高檢署『發函(執行)』及『施男應刑罰執行』卷證」,施男該案之加重詐欺案判決定讞,靜悄悄之間,近五年間檢察署未予刑罰執行?檢方此項重大疏失當真不可思議!歸根究柢,檢察行政「管考、監督」等確實出了嚴重問題,至於中檢之陳前檢長是否有責?筆者恝置不論。
真正問題在此。邢泰釗及檢方高層整天宣揚打詐,若以施男該個案論,請問:「加重詐欺案之被告,經判刑定讞,檢方執行案(執行刑罰、發監執行)都可以近五年未予執行?」 乃至被告施男自行陳情監察院,檢方猛然驚醒且後知後覺。老邢在最高檢『一波波』發新聞稿宣揚『函請外交部註銷護照,讓潛逃境外被告(含判刑定讞),使彼等無法逍遙海外?』最高檢是在宣誓自嗨及高興的?」又如周士榆在澎檢,實務上「(三聯集團、吸金洗錢案)徐少東潛逃出境」更對檢方嗆聲,澎檢依樣畫葫蘆「宣誓(宣示)」一遍?「徐少東涉嫌吸金達22億,檢方讓人跑了?徐某還在境外嗆聲?」筆者對檢方請問:「徐少東現在人在哪?」(註:筆者2026/2/24晚間截稿前,徐少東尚未落網或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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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檢方三要:「搏名、宣傳、升官為要?」檢方高層作秀之癖,何時可止?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邢泰釗任「北檢檢察長(2016年7月起)、高檢署檢察長(2020年3月起)、檢察總長(2022年5月起)」等檢方龍頭,檢方高層一路作秀及務虛成癮成癖,舉例以明「對潛逃境外被告等,最高檢狂發新聞稿大倡『落實國家刑罰權,使彼等無法逍遙法外?』」,回首《八八槍擊案》之紅龜「斷人雙掌經判刑定讞,在外趴趴走長達五年」及自開了八八槍,最高檢發新聞稿稱「人神共憤?」同此,中檢之施男該案同樣「判刑定讞、刑罰未予執行長達四年餘,還是施男『向監察院』陳情才爆開?」套句監察院調查報告所載:「是否仍有其他漏未執行案件,尚未浮現檯面。」也不知隱藏黑數有多少?是否有意無意遺漏未執行?當待查以明。
見微知著,邢泰釗任檢方龍頭,當檢方高層慣於務虛作秀,基層檢方之偵查、起訴、刑之執行、檢察行政等各項檢察事務,應回到落實管考、抽查、貫徹監督、案件人力(司法人力不足)、調整改良或改善機制,俾利因應檢方人力不足及司法人員過勞等問題。說句誅心之論,邢泰釗作秀成癖,慣於宣傳、作秀上新聞搏版面之餘,邢家軍及檢方有志青雲者「有樣學樣、風行草偃?」 然後?然後下面沒有了,且看下一場檢方繼續作秀?
當鑒察「檢方三要:檢方搏名為要、宣傳為要、升官為要?」遇事掩化(掩蓋、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各類問題紛呈,再到各類案件大增(例如詐騙案),基層司法人員苦不堪言,有此「檢方三要」,國家名器必然敗壞,檢方高層長年流於虛訛作秀,根本問題仍存,宣傳作秀「上新聞」之檢方表面光鮮健潔、內裡充斥膿包膿血乃至惡性腫瘤?且問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例如《蔡邢羅三人組》2022年3月21日一日連趕四場「大秀」,當時寫道:「筆者真心覺得『揭牌』及『宣示』超好用!不花一文錢,整天上新聞?筆者歷次撰文,《蔡邢羅三人組》合體比讚還怕少?」(詳拙文《檢方高層頻作秀?解析基層檢方離職潮 》)該文迄今時隔三年,再看仍是如此?萬幸的是,邢泰釗於今年五月將卸任總長,萬幸萬幸、萬萬幸矣!也不知徐錫洋代理期間是否「邢規徐隨?」還是老邢繼續「留在最高檢實質代理總長或實質影響?設邢泰釗類同萬年總長、萬萬年總長?」令人不寒而慄!筆者正評:「觀邢泰釗之歷年癮癖,挾檢方公器以用(涉嫌公器私用),彼僚作秀惡癖,貽害檢方,流毒無窮!盼戒慎之。」是為至禱。
後記:臨去秋波之最高檢狂發書籍?老邢轉任律師? 又,筆者且預言(2/24截稿),請看邢泰釗於檢察總長卸任前,最高檢猛拚一波又一波「老邢編輯之書籍出版?」諸位法律人及各地檢察官請捫心自問,邢泰釗歷年編這些書籍猶如大拜拜,真的有用?偶一為之無妨,編書慣習成癖,豈非勞費檢方人力及資源?姑不說最高檢如藝廊(請檢索拙文《評最高檢菁英講座 》),挾最高檢之名,廣邀名流夤緣演講!這是為「邢泰釗卸任總長,老邢將轉任律師攀緣鋪路之用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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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人走茶涼滿白髮。邢泰釗若轉任律師,屆時群官暨同僚來賀,筆者逐一點名,且問「蔡邢羅三人組之蔡清祥、羅秉成,昔年《雄檢四天王》莊王葉洪之莊榮松(前廉政署長、涉違反檢方中立)、王俊力(現任北檢檢察長)、葉淑文(前南檢檢察長、因八八擊案、光電利益案等下台)、洪信旭(前雄檢檢察長、現任法務部保護司司長)」,以及邢家軍之流,吳怡明(澎檢)、陳佳秀(基檢)、林彥良(屏檢)、周士榆(投檢)等,是否親自來賀?還是致贈花籃了事?筆者醜話說在前面,如果「老邢轉任律師之際(開設邢某事務所,或合署、或加入如勤業等大所顧問之流)」,現任仍有官職及公職者請用私人費用購買贈品,若膽敢用公帑送禮致贈花籃,莫怪筆者直接痛罵評論!又,公務之餘,若為上班期間前往祝賀老邢,且問「某官由A地奔赴B地」是否搭公務車、是否請假、若購買車票錢誰出?以上林林總總,概要先講在前,彼等官僚為公務員,若敢濫用公器或公帑,莫怪筆者屆時公開問責。至於老邢事務所若選在假日開張暨茶會,筆者也是祝賀。屆時再來審視「邢泰釗大律師」之律師事務。
回到「近期」邢泰釗率最高檢「眾官」到處「演講宣揚書展」,漫稱「打正義的卡?(打卡的意思)」有趣的是「最高檢先前將檢察官稱為『阿紫檢察官』或『檢察官阿紫』」(註:阿紫為小說天龍八部之刁蠻惡女,古代稱阿紫則為狐狸精或淫婦、山魅精怪之流),嗣經筆者去年12月撰文痛批,最高檢(2026/2/3、2/6)再發新聞稿,頓時已悄悄改成「神探阿紫?」自此阿紫檢察官絕跡台灣司法界矣!另外,近期(2/3等日)台北書展邢泰釗大談「卡拉馬助夫兄弟們」,乃至與(時任最高檢書記官長)吳怡明到場「邢吳二人組顧攤子」,各地檢察官不妨思索或評論看看?
針對《邢泰釗之抄襲癖》,筆者以此語贈之,盼邢泰釗當來蓋棺之時,萬千思及此句: 「抄襲成癖!泰山可倚矣?愧對古賢!昭如日星乎?」 筆者私揣,不知邢泰釗會不會開心的從棺材裡跳出來?原本慟哭群僚,見之大喜,狂呼曰:「泰山可倚、昭如日星!泰山復活矣,我等當賀!」嗩吶聲聲刺耳之餘,一時敲鑼打鼓,好不熱鬧耶?
人力有時而窮,只是人類壽盡終將死亡,恰如法律三段論法:「只要是人都會死、邢某是人、所以邢某(有一天)會死!」筆者套用(以下為戲稱,切勿當真):「只要是古人著作或無人提告就沒有抄襲責任、老邢抄襲、所以老邢無責?」台灣厘語稱:「讀書讀到背脊去!」老一輩教師邢兆昌見之,是否責令下跪笞背之?(墨子云:「有人其子強梁不材,故其父笞之。」)文人見之,莫不捧腹大笑,引為司法之恥。
又,邢泰釗抄襲成癖乙事,且看檢方何人出來護航?(預祝青雲直上,老邢龍心大悅)歡迎公開撰文或來函,筆者願筆戰以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