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年國中生寫信淚訴陳情,邢泰釗在北檢放話「辦不出來就下跪道歉?」及自「上了新聞」廣為周知,事後北檢改稱:「是鞠躬,非下跪?」邢泰釗作秀成癮成癖,也不知有檢方多少冤假錯案,邢某應下跪道歉?同此,如細心觀察,略如《屏東明陽大火案》,屏檢檢察長陳盈錦「親赴現場」接受媒體訪問?廢土傾倒之《美濃大峽谷案》,橋檢檢察長張春暉「帶隊會勘、接受民眾攔路陳情?」曾幾何時,檢察長「親臨現場(查案)」體察民苦民冤?(註:陳盈錦「一萬八抄家案」、張春暉「驅魔麵館」等,詳歷年拙文)
邢泰釗食人日記(一):重大經濟或貪污罪犯,鮮有受到法律制裁?
《食人日記》(下簡稱「該文」)作者為邢泰釗, 2004年6月刊載於日新(警方刊物)第三期。
細探分析,請看2004年邢泰釗該文(整段分成三小段分析):
一、「(原文)長久以來,國內詐得數十、百億以上鉅資之經濟或貪污罪犯,鮮有受到法律制裁者。近來國內司法運作,更有與國民感情相悖之勢。罔顧民情、無效率的刑事訴訟制度(諸如傳聞證據例外規定)、寬嚴不一的證據法則與見解,讓偵查機關無所適從;重大案件久懸不決。《邢泰釗、食人日記》」
以上該段,所言乍看有理。但魔鬼藏在細節裡,當論證「重大經濟貪汙罪犯等」之訴追、判決及執行刑罰,依序之三個層次為「檢方依法訴追」、「案經起訴,由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及「檢方依法發監執行」等;是以,觀察邢稱「無效率的刑事訴訟制度、寬嚴不一的證據法則與見解」,時任高檢署檢察官及警政署政風室主任之邢泰釗,將之定性為「偵查機關無所適從?」準此,請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二、「(原文)不義之人,美食華屋逍遙法外。極少數定罪者(如曾正仁者流),則逃逸無蹤。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云,有如笑談。《邢泰釗、食人日記》」
該段先談一下「曾正仁」,年輕讀者們應較少聽聞。曾為昔年《廣三集團》總裁(旗下例如:廣三SOGO,1999年百貨前槍擊案或仍有印象),嗣因掏空等弊案判刑11年,潛逃至大陸地區,迄今不知所蹤。(10/29)截稿前為止,調查局之通緝犯曾正仁資料仍存。
智者以喻而明。姑不論日前「陳敏薰買官案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且陳水扁免訴確定」。僅論證陳水扁遭判刑定讞個案,筆者請問:「陳水扁保外就醫案」,迄今阿扁在外趴趴走?邢泰釗所稱:「『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云,有如笑談。」無聲處聽驚雷,當真猶如天雷巨響。賴清德是否特赦阿扁?檢方是否「為阿扁、扁嫂翻案,提出再審,平冤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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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二十年,老邢妙招「發函外交部註銷護照?」
思及老邢「昔年」稱「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云,有如笑談。」望之儼然,但請別忘了,邢泰釗一路由「雄檢、北檢、高檢檢察長,再到目前之檢察總長」,老邢為檢方龍頭,自2020年3月任高檢署檢察長及2022年5月上任檢察總長,迄今請問多少重大經濟要犯「潛逃境外?」
先前2024年2月最高檢「發函請外交部註銷彼等護照,宣稱落實國家刑罰執行?」一併比對觀察「林秉文(百億賭王、檢方命交保)、涂誠文(黃金大亨)、朱國榮(國寶集團)、鍾文智(鮑魚大亨)、郭再添(屏縣前議員)、徐少東之流」潛逃不知所蹤,暨「林秉文、徐少東」發文嗆聲檢調,邢泰釗等務虛成癖,檢方成日呼籲「自行投案?」終究是一場空談及笑談!(詳拙文《邢泰釗貽笑國際?淺談妨害司法公正及棄保潛逃罪》)
響鼓不用重捶。徐少東「今年5月」由澎湖搭船出境,時至2025年,且看邢泰釗愛將澎檢檢察長之周士榆(先前涉《IMB飲宴案》,詳拙文《再論「總長、最高檢抄襲記及周士榆im.B飲宴案」》)之處理應對?澎檢2025年8月20日新聞稿載:「(原文、節錄)一、案件事實:徐少東因案經法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另其因『對4294 人』『吸金達22億6780萬元』…嗣徐少東於114年5月9 日上午持以他人證件購買船票搭船抵達澎湖,翌日快艇載運偷渡出境。二、偵查結果:徐少東因渠已逃匿,依法發布通緝,並『發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並『註銷』徐少東護照,『使其無法繼續逍遙海外』。」
所以呢?從2004年邢泰釗正氣凜然稱「曾正仁者流」,到2024年2月起最高檢「一波波」狂發新聞稿(詳拙文《最高檢巧偽作秀記—淺談外逃人犯註銷護照案》),再到2025年澎檢對徐少東潛逃案,結論是「發函外交部註銷護照、使其無法繼續逍遙海外?」老邢搞了二十年,想出「妙招」是「發函外交部」註銷外逃要犯之護照?(笑)
如何預防重大犯罪者潛逃出境,略如預防性羈押、保全羈押(制度)、落實被告報到(回報)程序、科技監控(電子腳鐐監控)等,屬於刑事政策因應,包含兼顧人權保障及檢方刑罰執行等層面,細部請容略。
簡要言之,檢方讓人跑了?大剌剌發函請外交部註銷護照及宣示「使其無法繼續逍遙海外」,然後?然後下面沒有了….。
邢泰釗食人日記(二):老邢指責司法機關「過度夸談」程序正義?
(接續前文)三、「(原文)司法機關號稱『正義的守護神』,如過度夸談『程序正義』,而不能兼顧人民冀盼的『實質正義』,無異食人社會之共犯。《邢泰釗、食人日記》」
以上該段,當真句句珠璣,足為「司法反面教材」及「名留司法青史」。老邢棄現代法制於不論,漠視刑訴之正當法律程序、程序正當性等,令人震驚無比!筆者痛斥:「程序正義為近代法制基石,本於基本人權保障而依法恪守之,若無視程序正義,昧於實質正義之求,無異自囚於古代舊法之人治。」
邢泰釗《食人日記》撰文於2004年,當時邢為高檢署檢察官轉至警政署政風室主任,老邢時值壯年(當時約47歲),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舊法/檢察官羈押權》(1995年12月作成)闡述「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法意義」,邢泰釗不可能未曾讀閱,邢怎會在2004年撰文提出:「(司法機關)過度夸談『程序正義』,而不能兼顧人民冀盼的『實質正義』?」
(長註:類似期間之釋字603號《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案》於2005年作成,當時由立委賴清德等提出;較後期則有釋字631號《通訊監察案》:「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為犯罪偵查目的,而有監察人民秘密通訊之需要時,原則上應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方符憲法上正當程序之要求。」)
或有疑者問:「實質正義不是民眾或法律人為社會公義所宗?」此語「似是而非」,懇請切記「程序及實質(實體)」相輔相成,必以客觀證據為刑案之根本論證,若一味追求實體正義,忽略正當程序保障,則司法客觀公正必然崩壞。
由近代法學以觀,英美法《毒樹果實理論》、歐陸法系《證據禁止原則》等,學界及實務均有論證及闡述,國家機關之取證應著重「合法性、正當性及必要性等」,若取證違法,則首應動搖其證據基礎而原則禁用之,唯有例外才進入「權衡理論」審酌,今觀察邢泰釗該文,當時邢為高檢署檢察官暨警政署政風室主任,怎會說出「此類」悖於現代法制之言論?當真匪夷所思。
請問是否警察、刑警、調查官或檢察官等,可罔顧民主法制而「恣意違法監聽或違法搜索?」此可議之處,在於昧於法制違法妄為,切不能以「有疑」則恣意枉法,「無證」而刻意誣陷,此種違法之蒐羅,無視客觀證據之程序正當性,說句誅心之論,焉知刻意羅織或栽贓誣陷,卻漫稱依法蒐證及落實正義?此種假名的正義才是最可怖的!食人於無形,啖食如惡鬼?
老邢若違心講一堆,我不是這個意思,老臉一紅辯稱:「(模擬)檢調廉當然要守法,該文是為檢警叫屈,在在呼籲要對惡徒繩之以法,維護百姓保障人民。」云云。話講的異常好聽,究其實質,倡導違反程序正義,法律所明定之《刑事訴訟》(程序正義)證據蒐證都做不到?這怎會是現代檢察官該講出來的心聲?
再次說句誅心之論,檢察官膽敢「蔑視刑訴程序、變相鼓勵違法蒐證?」台語稱:「讀書讀到背脊去!」法國大革命之名言:「自由,多少假汝之名為之?」蔑視現代法制《刑訴正當程序》,無視法治才是真正食人之惡!老邢若願找幕僚大談「權衡理論」,筆者自當奉陪!且問朱富美(邢泰釗配偶、現任大法官)及林麗瑩(大法官提名人、最高檢檢察官):「檢察官是否應恪守刑訴之法律正當程序及遵守程序正當性,用以維護程序正義?」當舉林麗瑩自傳語:「人性尊嚴大原則下,反覆論辯個人基本權與國家公權力的抗衡。」
例如包拯,歷史上有其風評,近代文人胡適稱為「包拯之流」,觀包拯《牛舌案》辦案之史料記載,「以違法之事,唆民犯法」以之查案,「巧而詐,偶中耳?(虛偽巧詐唆使犯法,抓到犯人或許是巧合?)」現代法制訴追及判決,均應本於客觀證據,禁止釣魚執法!詎料沉迷戲曲者,妄想當包青天太久,久而久之唱戲唱到失心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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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人無端指責法院「食人社會之共犯?」
內行看門道。老邢該文:「(原文)…無異食人社會之共犯。」等語,詳整段內容,老邢核心意旨在於「實質正義」這四大字!按「共犯」一詞,法律上係指「教唆犯及幫助犯」,換言之,邢泰釗昔年「劍指法院」,認為「恪守程序正義之法院(法官)」為「食人社會之教唆犯及幫助犯?」寧有斯理!
中國古代所推崇的包青天,戲曲、話本或小說中,說得玄乎入神,惟回到法制細心觀察,高舉《糾舉主義(院檢不分)》大纛,「漠視程序正義」造就多少冤案?又如明代魏忠賢及其義子們(五虎、五彪、十狗、四十孫等),彼獠東廠緹騎「肆虐黎民百姓」卻佯稱正義,焉知嚴刑拷打大板伺候之下,多少冤假錯案血淚斑斑?請問:「孰人為食人社會之正犯(共同正犯)?」
至於邢泰釗逢人送包公像之怪癖,老邢愛怎送就怎送。筆者有意見是「北檢歡送老邢」送了黑壓壓的坐姿「包公像」,上面銅版鑲嵌「泰山可倚、昭如日星(藏字「泰昭=泰釗」)」這八大字!此中媚舔之風,肇因於老邢歡送顏大和之「顏怡色和、總綰虎符、長才廣度、功德圓滿」(藏頭四字)」話說,邢泰釗歷年之諂媚諛詞、馬屁潤如春風,拙文歷年評論案例多有,文繁略之,懇請鑒察。
某次與檢方前輩談論,已退休之長輩語重心長嘆道:「檢方不起訴處分,僅表示依照現況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犯罪之充分證據,並不表示時空中該被告未曾犯案;同此,依照現行法制,若證據不足證明被告有罪已達起訴標準,依照《罪疑唯輕》及《無罪推定》,檢察官依法即不能主觀恣意推論被告有罪,以免害於人權保障,更應避免淪為主觀苛求及剛愎入於魔障,類如古代酷吏刑求逼供,陷無辜民眾於水火,危害為禍甚鉅,造業無窮。」智者之語,如明鏡在前,如今思之,令人不勝唏噓。
筆者先前引用《老殘遊記、第五回》評論:「考《老殘遊記》其前後回之內容,那老董嘆口氣道:『玉大人初起還辦著幾個強盜,後來強盜摸著他的脾氣,這玉大人倒反做了強盜的兵器了。』此類酷吏虐民之深,因之急於事功,深冤白骨如山,血染頂珠紅,守一府則一府傷,撫一省則一省殘,宰天下則天下死!」
《八八會館案》檢察官王涂芝罰俸、《坤達閃兵案》新北帥檢
茲引用二審懲戒判決理由,關鍵如下(加入雙引號):「被付懲戒人(王涂芝)前開『兩次』至『私人招待所』『無償接受招待』的違失,係受其信賴的『資深檢察官黃錦秋』及警察同仁邀請而赴約,『與會者均為檢警人員』,亦無其他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在場,致警覺性降低,而『疏於查證場所的適當性』,且其『偵辦郭哲敏刑事案件』,未能謹慎使用『拘票』並妥為填載系爭管制表…又被付懲戒人(王涂芝)有四次拘提郭哲敏的機會,但沒有執行,適足以證明其開立拘票有欠謹慎。」是以,如該判決所示:「致外界對其後續偵辦郭哲敏所涉刑事案件的公正性產生質疑,確減損公眾對司法的信賴。」王涂芝該案,確實無實證認為「不執行拘提係包庇或縱放郭哲敏」,能非難者僅為「兩次至私人招待所」飲宴該事。
筆者在意的是該案懲戒判決所載此段:「被付懲戒人(王涂芝)於媒體揭露檢警在『八八會館』及『睿森銀樓地下室』接受招待後,行政調查時,『坦承』曾在檢察官『黃錦秋』及員警『邀約』下前往八八會館,並主動說明亦『有至』睿森銀樓地下室接受招待,且自行簽請迴避郭哲敏刑事案件的承辦,無隱瞞之情,亦『未因黃錦秋的慫恿而否認有至八八會館』,有被付懲戒人與黃錦秋使用通訊軟體『Line的對話截圖』可以證明。」以上該段,法律人可以細看查悉。至於黃錦秋懲戒案上訴中,尚待結果定讞。未免文繁,八八會館案請詳拙文歷年評論,略如:《寧不羞愧?痛評檢方對八八會館調查報告》、《八八會館檢座懲戒案》更可觀察《乃公五檢夜宴評鑑案》。此部分就談到這裡,盼諒。畫龍點睛之語,在此句「與會者均為檢警人員?」
近期《藝人閃兵案》喧騰一時,最高檢2025年10月27日(10/24)發新聞稿稱:「少數知名人士充分享受社會資源,卻以不正當手段逃避兵役,嚴重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應予嚴厲追訴」。最高檢(發函各檢察機關)更稱:「檢察機關應從嚴從速追究(逃兵)及目前我國兵役制度存在諸多缺失與漏洞。」、「最高檢察署『呼籲』有關機關應『重新檢討兵役制度』,杜絕不法逃避兵役的管道」等語,以上啪啦拉講了一堆,細究實情為何?也不知最高檢在呼籲什麼?
一言以蔽之,逃避兵役為萬年課題,該類妨礙兵役罪數及罪責悉依法明定,請問:「本次藝人閃兵案,其偽造病歷等為多久以前?」
最高檢突然宣稱「從嚴從速追究?檢討兵役法漏洞?」話說,若非藝人王某搞出一場「詐欺報案」,焉知多位藝人閃兵多年矣?筆者笑稱:「最高檢邢泰釗蹭新聞的功力,當真曠古鑠今。還好老邢明年五月即將卸任,再也不用每兩週左右看到最高檢蹭新聞整天放話?」例如回到「打詐議題」,今年10月統計資料顯示「上個月(九月)詐騙財損台幣67.1億」,老邢要不要出來呼籲一下「國人受騙人數及財損數字有下降?用以宣揚政府打詐成效及德政?」且看七月間《台中豐原五口自殺案》全家陳屍租屋處,懇請老邢睜大眼睛看看「王姓老翁62歲及其妻子,成年子女28歲、34歲、35歲」全家自殺,這才是痛苦的真相!
順此簡要談談《坤達閃兵案之新北帥檢》,不論媒體稱「油頭檢察官」之戲稱。(註:「油頭檢察官」為新聞報導所稱;至於網傳花多少錢做頭髮,此為個人儀容之私事。油頭(弄頭髮)著重外觀無妨,焉知要赴機場鎂光燈圍繞,先洗豆一下?(日語「セット(set-to)」、台灣俚俗意指「梳妝」)
細心觀察,可以查見藝人坤達至桃園機場時,於「機場電扶梯C位」、「地檢署下車」之「粘檢察官位置」。一般而言,檢察官較為低調,多會默默跟隨在旁,或是戴上口罩;是以,坤達回台時之拘提,粘檢是否高調,或由老邢及諸位檢察官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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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常常在想,老邢身邊檢方吏員,美捧之後總有人翻車?例如黃睦涵被老邢找來演微電影《正氣》,然後被爆「檢察官私加被告line及私訊被告?」(黃睦涵違反檢察官倫理、處分警告了事);又如輕微車禍,北檢陳立儒《對女大生做愛肉償說》,檢察官陳立儒稱:「我也不管妳有沒有18?(陳立儒送懲戒,改任檢察事務官)」,再到最高檢(調辦事)檢察官林錦鴻參加「乃公夜宴?」(林稱不知情,以為學長徐某付費,實際上商人陳董買單,林錦鴻不付懲戒)
本次這次《坤達閃兵案》檢察官至機場拘提,檢察官執法及依法施用戒具,乃至多位藝人上銬帶回,是否檢方約談即可?(註:粘鑫學生時期私生活傳聞,非檢察官之職務範圍;但北檢李頲翰上交友軟體錯失主任檢察官提名,也屬於私生活範疇)
有趣的是,新北檢粘鑫曾被老邢找來拍「男帥女美之最高檢2023公益桌曆」,不妨問問檢察官林達,林對於2023最高檢公益桌曆曾表示支持,當可直接問林達,請問粘鑫這次「站在坤達旁的C位等」,有無刻意?是否有作秀之情?請正心查微而論。若無法微查其弊,或言鄉愿,難免有愧。
「禪宗正心明心,何苦一味掩蓋?」林達或係相忍為國,或係忽略「老邢檢方作秀習癖」之風行草偃?
結語:真正的食人日記:濫權或惡用之司法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邢泰釗《食人日記》結尾提到:「(原文)否則無用的司法,徒然浪費民脂民膏不也是喫人。」偉哉斯言,細部不說,光是老邢編書成癮成癖、浪費公帑及涉嫌公器私用等,請問「作秀的檢方高層,浪費浪費民脂民膏不也是喫人?」也不知立委諸公,有無興趣徹查「老邢歷年編書共花了多少錢?有多少拿去做公關加宣傳,餽贈給哪些機關或何人?」只見劉靜怡教授(大法官提名人)九月初在臉書稱:「總長請記得如往常慣例送我一本囉。」還是要筆者再度談談老邢在《犯保協會》任董事長,找了成立未滿一年之獨資公司「印製犯保公務書籍《被害保護工作指引》?」
按警政署政風室主任,慣例多由高檢署(資深)檢察官出任,該職位統攝檢方、政風及警方等單位聯繫,屬於警察政風之重要樞紐職位,例如:黃錦秋及邢泰釗均曾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前者身陷《八八會館(睿森銀樓會所)》之飲宴招待風波,尚待懲戒法院審理定讞結果,後者則一路高升至檢察總長,預計明年五月卸任。邢泰釗《食人日記》係撰寫於二十年前,如今時空荏苒,察微以明。
古代之食人案例,殆因陋俗或飢荒等,亦有「易牙蒸其子」媚上之典範。觀察蘇轍上書:「災沴薦至,非水即旱。淮南飢饉,人至相食。民力已困,國用已竭,臣未知朝廷何以待此?」此為人間慘劇,當思杜防。請問「濫權、枉法或惡用之司法(檢方),不也是喫人?」遑論檢方近年風氣丕變,迭有東廠訾議或淪為鷹犬之譏?
拙文《現代官場現形記》曾提及:「成語《衣冠禽獸》類同於『衣冠梟獍、人面獸心』,意指品德敗壞之人,空有外表而行同禽獸。又,古代官員服制(官服補子,即官袍之胸口繡飾),文官用禽鳥、武官用走獸,是以對貪官、惡官、奸佞或酷吏等,戲稱為『衣冠禽獸』。」類如惡獸窮奇,其聲似狗,狗頭人形,鉤爪鋸牙,逢忠信之人,齧而食之,逢姦邪則擒禽獸而伺之。此類惡獸,毀信惡忠,好食善人,助惡者無暴不歡,時至今日,業流橫肆,多少窮奇偽飾獬豸,以行司法?
【後記】司法趣聞:農神噬子與「土星吞噬下他的孩子?」
文末,談談《司法趣聞》乙則。邢泰釗《食人日記》該文引用哥雅名畫《農神噬子圖》,該系列畫作以陰暗及震撼人心著稱,例如:「噬子圖」為農神撒頓(Saturnus、薩圖爾努斯)因詛咒「汝將會被汝子所殺」而瘋癲狂悖,或說心懼諸子奪權而啖食之。在哥雅的原畫,如賞析其細節,略如撒頓瘋癲眼神舉止、口中吞噬無頭殘缺的屍體,更者其下體充斥著「性與暴力」之隱徵。
邢泰釗該文將此畫引稱「土星吞噬下他的孩子」(笑),或因取意「Saturnus(拉丁語、土星)」,惟查,Saturnus是神名,老邢顯然搞混或搞錯,令人啼笑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