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改革—折磨當事人43年的痛苦訴訟案例?

2022-03-2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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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司法制度與訴訟結構上的缺陷,可能導致冤獄。示意圖。(資料照,Klaus Hausmann@Pixabay)

筆者認為,司法制度與訴訟結構上的缺陷,可能導致冤獄。示意圖。(資料照,Klaus Hausmann@Pixabay)

少將韓豫平因加菜金核銷餐費2880元被判刑4年6個月定讞,該案或因法院量刑過重引發爭議,2022年3月15日司法院發新聞稿稱:「本案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係現行有效之法律,若認為該條例之法定刑度過高,無法兼顧所有案情,而需另行修法,本院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自當予以尊重。」更令人震撼在該新聞稿這句:「使用上開加菜金核銷宴請下屬之眷屬所生費用,是否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本案已確定,可受公評,若循非常上訴、再審等法定途徑尋求救濟,本院亦表尊重;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不便就法律解釋、適用等審判核心事項表示意見,以維護審判純淨空間。」內行看門道,筆者「引號內」可是全文引用該新聞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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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豫平該案  將暫緩「刑之執行」請問暫緩多久?

按韓少將該案引起各界關注,媒體報導蔡清祥日前指示,研究此案是否有司法救濟的途徑,嗣最高檢察署已向花檢調閱全案卷證得依《刑訴規定》提出「非常上訴」或由花檢提出「再審」以茲救濟;據此花檢原則上對韓案應會暫緩該案刑之執行。實務上此類問題,例如:「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適用《貪汙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最高檢去年12月9日召開「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與貪污罪的關係研討會」,由各地檢察署投票表決,結論是「(檢方起訴)普通詐欺罪論罪!」重點來了,法院審判或判決會認同嗎?歸根究柢,還是一場法律適用的論戰。筆者問一句話就好:「有智識的公務員都『貪小便宜詐領費用』,一般民眾多可憐?」而韓少將定讞該案將再開啟另一法律上論戰,請問:「他內心面對的折磨是什麼?」答案是隨時要面臨入監服刑,尤其是「報導熱潮過後,突然間收到一紙檢察署通知入監報到。那怕他內心想,我是冤枉的,該案不是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了?花檢提出再審了?」依法,韓先生是要入監服刑的,不是嗎?沒人肯戳破,筆者戳破,好嗎?事過境遷,難道只能等著看「韓先生將來入監服刑的報導?」還是又要「昨是今非,透過非常上訴、再審個案救濟」的司法突然大轉彎,公路賽車的髮夾彎麼?

2022年3月15日司法院公布年度司法院的立法計畫,內容包括減輕司法過勞、公平法院及人權維護三個方向,包含「建構金字塔訴訟制度、職務法庭公開審理、制定刑事案件妥適量刑」,以及涉及社會安全網的監護處分相關修法。以上都是妥善的立法及修法方向,立意良善且值得嘉許,讓筆者想起先前司法改革關於《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簡稱,速審法)》的立法,速審法於2010年5月立法,其主旨在於「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立法道盡人權保障內涵,避免因長年纏訟之刑訴程序對刑案被告之心靈折磨,可說是功德無量。考國外法制,美國聯邦憲法第六條修正案:「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引用美國在台協會翻譯版本)。」用以保障刑事被告有接受迅速審判的權利(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美國國會1974年制定速審法(Speedy Trial Act of 1974),日本憲法第37條第一項規定:「在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享有受公平法院之迅速且公開審判之權利(すべて刑事事件においては、被告人は、公平な裁判所の迅速な公開裁判を受ける権利を有する)。」並於2003年制定「裁判迅速化之法律(裁判の迅速化に関する法律)」,以因應迅速審判之要求。以此觀之,台灣2010年之《速審法》立法並不算遲滯,也可謂跟上時代的腳步。然而看著司法院「制定刑事案件妥適量刑」一語,不經悲從中來,時至2022年的重點立法計畫,居然是「妥適量刑?」那反向到底是在表達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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