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祖傳的一筆土地,從王老先生傳給王先生,再傳給王先生的兒子小王。表面上看,是一段再自然不過的家庭財產傳承,沒想到其中竟藏著讓人冷汗直流的稅務陷阱。
同一塊土地5年內連續繼承免繳遺產稅?國稅局曝節稅關鍵!
事情要從111年說起:
王老先生在2月1日把公告土地現值1500萬元的不動產贈與給王先生。當年 5月8日,王老先生辭世。由於這筆贈與發生在死亡前兩年內,依法必須併入遺產課稅。王先生當時也很謹慎,依法申報並繳清父親的遺產稅。
沒想到才過三年,114年4月12日,王先生也突發疾病過世,遺產由小王繼承。翻出父親的財產資料,小王第一眼就看到那塊祖傳土地,腦中冒出一個大大的問號:「這不是三年前才課過一次遺產稅嗎?現在又要繳一次?」、「這樣傳幾代下來,每一代都要課一次,到最後都變政府的了?」
北區國稅局給出一個關鍵解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 若某筆財產在五年內發生連續繼承,且第一次就已「繳納遺產稅」,就可以不用再列入遺產總額課稅。這就是政府為了「避免重複課稅」所設計的保護條款。
根據財政部72年函(台財稅第31174號)補充說明:
如果被繼承人(如王先生)是生前透過贈與取得財產,當贈與人死亡時,該財產也已併入遺產課稅,那這筆財產仍可被認定為「已納遺產稅」,同樣享有不重複課稅的保障。小王這時終於鬆了一口氣:「還好爸爸當時有認真報稅,也真的繳遺產稅了,所以這一次我才可以省下一筆遺產稅!」
但你以為只要有報就好?錯了!
更重要的重點來了,台財稅第7521455號指出:只有「真的有繳過遺產稅」,才可以主張不列入遺產課稅。只是申報但當年未達課稅標準而免遺產稅者「不適用這個排除條款!」
政府的邏輯是這樣:「既然第一次就沒被課稅,就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所以第二次當然不能免。」
用一句話幫你記清楚: 有報 ≠ 有繳;有繳,才有免!
R姐提醒你:
我們常說「傳家寶」,但在傳承的路上,如果忽略申報細節,很可能讓一筆寶貝變成一場稅務災難。
所以你一定要記得三件事:
1. 每次申報繼承,都要留下完整資料+完稅證明
2.繼承不到五年內再次傳承的財產,才有「不再課稅」的可能
3.沒繳過,就不具備免第二次課稅的資格
R姐專業碎念:
很多人問我:「為什麼同一筆地要課兩次?」
我的回答是:「因為你沒付過一次,第二次可不會自動放過你!」
財產傳承,不是交出去就結束,而是要從稅務角度規劃清楚,才真的讓愛與資產一起傳下去。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 廖嘉紅-繼承與贈與
責任編輯/林俐 (相關報導: 爸爸生前買的壽險,死後子女竟要繳137萬遺產稅!國稅局曝忽略1細節,照樣計入遺產課稅 | 更多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