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民粹式的社會運動走向集體反智的立法行為

2016-04-27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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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制度修法最後一哩路記者會(陳明仁攝)

罷免制度修法最後一哩路記者會(陳明仁攝)

日前內政委員會通過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初審,其中最具話題性的改變莫過於罷免門檻的修正,將現行罷免提議人比例,由選舉區總數的2%調降為1%,將連署人的門檻,由選舉區總人數的13%調降為10%,罷免通過門檻刪除原投票率須達50%的限制,改為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人舉人總數的4分之1以上即為通過。這看似公民權利的勝利,其實背後隱含許多民主政治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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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許多民眾認為我國的罷免門檻之高是世界之最,並舉出美國、英國的例子,以支持其論點。但殊不知美國多數州的連署門檻為25%的合格選民連署或是最近一次州選舉投票人數的25%為連署門檻,只有少數州有條件將連署門檻訂為10%,但也僅限於全州性的公職罷免。若輔以美國地方選舉之投票率多為50%以下,且幅員廣大、人口散居等特性,美國將罷免連署門檻訂為25%的合格選民連署,甚至10%的合格選民,其難度都不可謂不高。此外,再以英國論之,2015年英國將下議院議員罷免門檻訂為10%的合格選民連署,即可舉行罷免投票,看似簡單。但該法規定要罷免下議院議員需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第一,被罷免人必須被法院宣告有罪。第二,被下議院宣告停權21日以上。換句話說,若是國會議員沒有滿足上述任一條件,選民是沒有權利要求舉行罷免投票。 

各國罷免制度均視連署門檻與成立條件互為犄角,兩者一寬一嚴,既賦予公民罷免的權力,亦保障政治穩定。然而,我國此次選罷法的修正,既下修連署門檻,又取消投票率限制,實為罕見。筆者認為此次修法看似公民權的一大進步,實為政治穩定投下一大變數。以英國為例,雖罷免連署門檻寬鬆,但發動罷免投票前,須符合嚴格的前提要件,非任意為之。美國制度之設計亦有此精神。

反觀我國罷免之制度設計,發動前,既無嚴格的前提要件限制,正式成案後,罷免通過門檻亦低。顯然,兩者之間並無配套制度設計、互為制肘。這樣的結果恐會帶來幾個重大影響。第一,政治的公正性受到質疑。我國立法委員選舉的投票率幾乎都有65%左右,相較於其他國家,仍屬公民積極參與的國家。倘若以65%投票率計算,候選人獲得51%當選,則合理推估候選人得票率約為獲得選區約33%支持而當選,如今卻有可能被25%的少數人所罷免,顯然有違民主制度。

第二,社會集體反智。民主政治中,參與與不參與都是一種意見表達,選民可以積極表達意見,亦可消極抵抗。因此,只要我國選舉制度在沒有改成強制投票前,都不應該剝奪民眾拒絕參與選舉投票的權利。然而,過低門檻的罷免制度,間接造成支持或反對罷免投票的所有人都必須參與,否則極有可能造成自己支持的代議士被少數意見所推翻,形同剝奪消極抵抗的權利。或許有人會說,如果民眾擔心自己支持的代議士被罷免,就應該積極參與投票。但我們更應該反思的是,不贊成罷免選舉者,為何要被迫參與一場連自己都認為沒有意義選舉?反對罷免者甚至可能必需付出其他的額外機會成本,例如放棄旅遊或減少收入等。這樣的制度設計形同社會多數被少數綁架、把持,無疑是一種社會集體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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