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是許多人的代步工具,不僅能降低排碳量保護環境,也能達到運動效果。過去台北市長蔣萬安為鼓勵民眾響應「周五綠運輸」發布影片,響應9/22國際無車日。不過,卻被眼尖的民眾觀察到其騎乘於在行人穿越線及人行道上,違反交通規則。
騎腳踏車看行人號誌,還是車輛號誌?
對此,北市府交通局回應,市長已繳交2筆罰單,分別為,騎在人行道上遭罰300元,以及騎在行人穿越線之罰鍰500元,共計800元。
除此,不少民眾也為騎乘自行車之規定感到困惑。根據交通部宣導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行車算「慢車」,騎乘自行車過馬路時要看「行車號誌」,必須行駛在自行車專用道或有標誌「人車共道」處;若是以「牽車」方式移動車隻,則參照「行人號誌」。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規定,慢車駕駛人,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罰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