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總統賴清德在國安高層會議後,宣布將恢復軍法審判,引發各界熱議。國民黨立院黨團發出聲明表示,雖不反對討論恢復軍事法庭議題,但賴清德打臉自己和過去民進黨的提案與說法,要求賴清德回答軍事人權、開戰及國軍使命感和榮譽感等問題?而當年軍事審判法因「洪仲丘事件」而改變之洪仲丘姊姊洪慈庸則稱,軍審法當年修法是為了終止威權時期軍審留下的遺毒。如今賴清德總統要有條件地針對「境外敵對勢力」重啟,那配套務必要做足。
姑不論各方對於當年軍事審判法限縮在「戰時」,乃至如今的恢復(重啟),到底是因為意識形態作祟,還是另有其他考量,以致引發各界對民進黨的昨非今是做法,多所指摘與撻伐?個人希冀純就軍事審判制度之存在,乃至必要性,略表拙見,用供參考。 有云「國家有綱常,軍隊有軍紀,軍紀是軍隊的命脈,而軍法是軍紀的後盾。」這段文字已明確揭櫫軍事審判制度在國家軍隊之良寙,以及戰力強大與否等,立於舉足輕重之關鍵地位。 回首過去軍事審判制度雖廣受各界質疑有「黑箱作業」及「侵害人權」等情事,也即「軍事法庭之審判成員組成,需事先簽請軍事長官核定」、「軍事法庭隸屬於國防部及各級司令部等軍事機關,軍法案件之起訴及審判,均受國防部等軍事機關之管轄,並無《審檢分隸》之可言」、「軍事審判官及軍事檢察官均未享有法官、檢察官相同之身分保障」以及「軍事長官對於軍事法庭之判決,擁有核定及覆議權」等問題存在。
呈現出軍人由軍法機關負責審判,不論在程序上,或對被告之保障明顯不足! 然而在大法官釋字第 436 號解釋後,立法院隨即在1999 年 10 月 1 日,針對《軍事審判法》進行大幅度修正,三讀通過,做出以下重大變革: 一、軍法機關由隸屬制改為地區制:軍事審判機關原本隸屬於部隊,修正後改採地區制,由國防部在各地區設置軍事法院;至於軍事法庭的組織,也不用再經過軍事長官核定,可以獨立行使審判權;二、取消軍官參審制度:修正前之「審判官」包括軍事審判官及「軍官參與審判者」在內,修正後將軍官參審的規定刪除,不復存在;三、刪除軍事長官判決核定權及覆議權:對於修正前之軍法官作成判決之後,軍事審判機關長官在核定判決時,如認為判決不當或違背法令,依法可將判決發交覆議。修法後則全部刪除,以宣示審判獨立的精神。 繼之在實現司法權一元化,並保障軍中人權立基上,立法院又102年8月6日三讀通過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及第237條條文修正案。
就軍事審判制度區分「平時」與「戰時」之分別規範。也就是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於戰時仍應受軍事審判,在平時則移歸司法審判迄今。 按討論事件之利害得失時,必須首先研究利害得失之關係,以明其輕重與是非。而論述得失利害比較容易,辨別是非輕重則顯困難。個人認為,軍事審判之恢復(重啟)不應根據一己之利害來論斷事件之是非與對錯。尤不應因眼前之執念而貽誤軍事審判制度之根本性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