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債,子女要還:律師解釋3大迷思,免得你莫名其妙欠一大筆錢!

2021-02-2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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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法院介入的清算程序的好處是可藉由債權催告程序,了解被繼承人到底欠哪些債權人多少債務,而且可以一併處理,至於日後才跳出來討債的債權人,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繼承人違反法院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參見民法第1161條第1項)。相對而言,如果繼承人不依法院介入的清算程序,而自己辦理清算程序,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參見民法第1162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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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例,若繼承人小張未依債權比例清償,或是日後跳出新的債權人丁來討債,小張仍須按丁應受償比例償還債務。而老張的債權人可以就應該受償還但還沒獲得償還的部分,對小張行使權利(參見民法第1162條之2第1項),此時則繼承人小張自己的財產就有可能會被追償。

除上開情形外,繼承人於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參見民法第1148條之1),而仍需用來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又繼承人若是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或是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等情事,則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參見民法第1163條)。

誤區三:拋棄繼承只用嘴巴講講

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有限卻債臺高築,可能還有很多看不到的債務冰山,繼承人另須考量拋棄繼承。然而一般人常誤以為只要跟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說自己不要繼承,抑或是對外宣稱斷絕親屬關係,這樣就算是拋棄繼承,但卻忽略拋棄繼承須依法按時進行特定的程序。

依民法相關規定,繼承人可以拋棄其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可以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參見民法第1174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參見民法第1175條)。基上,辦理拋棄繼承須依法定時限向法院為之,還要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依繼承順位應為繼承之人(應繼分拋棄之歸屬可參見民法第1176條)。關於拋棄繼承聲明狀之格式可參照司法院網站所示(參見附錄七)。

自己拋棄繼承還不夠,還要通知自己拋棄繼承後,該應繼分依法歸屬之其他繼承之人,例如父親死亡後,第一順位繼承人中之大哥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會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人之母親及弟妹。如此一來,該歸屬之人才會注意到自己也需要辦理拋棄,而不致於橫生意外之債。而若是其他應繼承之人是自己的子女,更須要一併幫他們辦理拋棄,才不會讓債務隔代遺傳,禍延子孫。若是得為繼承之人都拋棄遺產,則遺產於清償債務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遺產繼承避免債留子孫

社會上常見有人因賭博或投資借款而負債累累,其親人乃聲稱斷絕親屬關係,拒絕再幫忙還債,可說是人倫悲劇。另據109年3月間的新聞報導,西班牙國王費利佩六世放棄繼承父親卡洛斯一世的個人財產,以與深陷財務醜聞的父王劃清界線。以上均凸顯一個人走完一生固然會累積相當財產,但也可能產生不少的負債與壞名聲。後代子孫未必會希望概括繼承長輩所有的一切財富與「財負」,「負二代」比富二代更難承受上一代留下來的恩怨情仇,宜善用法律機制避免債留子孫!

《高年級法律課》(圖片來源:三民書局)
《高年級法律課》(圖片來源:三民書局)

作者/ 陳佑寰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高年級法律課》,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責任編輯/ 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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