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認為,房子都已經拆掉、不存在了,房屋稅自然也就不用再繳,其實事情沒有這麼簡單。依現行規定,房屋拆除後,納稅義務人仍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查證屬實後才會停止課徵房屋稅;如果房子早就拆了,卻一直沒有辦理註銷,又拿不出實際拆除日期的證明,過去這段期間仍可能被課房屋稅。
房子拆掉就不用繳房屋稅?少做1動作還是可能收到稅單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曾有民眾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才發現明明房屋早已拆除,稅籍卻仍然存在,原因就是拆屋後沒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如果遇到焚燬、坍塌或拆除至不堪居住的程度,必須由納稅義務人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經查實後,在尚未重建完成期間停止課稅。因此,「房屋已經不存在」和「稅務機關已經把房屋稅籍註銷」是兩件事,不能單純認為拆完房子,房屋稅就會自動消失。
房屋拆除後30天內記得申報 才能避免繼續被課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房屋拆除完成後,應儘速、並在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稅務機關查證確實已拆除,即可依規定辦理註銷並停止課徵。
真正容易吃虧的情況,是房子拆掉好幾個月甚至好幾年後,屋主才發現房屋稅籍還在。
如果超過期限才申報,卻無法提出可以證明房屋「實際拆除日期」的資料,稅務機關通常只能從申報當月起辦理註銷並停止課徵,所以不能只憑屋主表示「這間房子早就拆了」,就把過去已核課的期間全部往前追溯取消。
若能提出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物滅失登記資料等足以證明實際拆除日期的文件,則可由稅捐機關依個案資料認定。因此,拆屋後除了申報註銷稅籍,相關拆除、滅失證明也最好妥善保存。
房屋稅不是拆掉就整年不用繳 拆除前月份仍要算
另一個常見誤解,是以為只要當年度把房屋拆掉,整年度房屋稅就全部不用繳。
依現行《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當期拆除的房屋,仍會依實際存在期間按月比例計算房屋稅,未滿1個月者則不計。
舉例來說,如果一間房屋在1月拆除並完成申報,並不代表前一年7月至12月的房屋稅也一併消失,房屋尚未拆除的月份仍然要繳稅,只是拆除後的期間不再課徵。財政部稅務入口網2026年資料也以類似案例說明,1月完成拆除申報者,原則上仍須繳納前一年7月至12月共6個月的房屋稅。
只拆掉2樓也能申報?部分拆除同樣可減少房屋稅
不一定要整棟房子全部拆光才能申報。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2026年8月14日指出,如果只是「部分拆除」,例如原本兩層樓的房屋把2樓整層拆掉,或將獨立存在的磚造加蓋廚房拆除,只要該部分面積確實已不存在,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經派員實地勘查確認後,可依實際拆除面積扣除,進而減少房屋稅。 (相關報導: 每月匯5萬生活費給小孩會被課贈與稅嗎?父母最常做的金流,免稅關鍵一次看 | 更多文章 )
不過,所謂部分拆除必須是房屋部分面積確實「不復存在」,如果只是拆掉室內隔間、重新裝潢或進行局部整修,並不等於房屋面積消失,自然不能直接以部分拆除為由要求減少房屋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