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盜版差在哪?哪個判比較重?律師從《著作權法》談起⋯

2019-02-12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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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在法律上何為抄襲、何為盜版?圖為示意圖。(資料照,取自推特)

究竟在法律上何為抄襲、何為盜版?圖為示意圖。(資料照,取自推特)

漫畫家蕭言中遭抄襲案,日前智財法院針對刑事部分,判處侵權者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此項結果,卻引發漫畫工會不滿,認為是對侵權「輕輕放下」。而綜觀國內,除了抄襲外,同為侵犯著作權的盜版,究竟在法律上何為抄襲、何為盜版,以及法律對兩者的處理,是否採取不同標準,也常引發創作者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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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盜版都是口語說法 律師:法律上為重製、改作

針對此問題,台北市漫畫工會法律顧問、律師蔣昕佑說明,抄襲跟盜版,其實都是比較口語的說法,法律上就要看著作權的定義,一種叫重製,就是說把別人的漫畫印刷出來,比較簡單的改變,抄襲有可能是重製,盜版也可能是重製;另外一種可能叫做改作,就是把別人的東西略加修改,或是翻譯、衍生創作,其實還有其他的面向,如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

蔣昕佑進一步說明,抄襲這個用語,事實上法院判決已經漸漸在使用,但最終還是要回歸到,有沒有構成重製、改作,或其他的侵權行為,盜版的部分,基本上就會比較著重在重製的部分,像以前的大補帖光碟,或在網路上放其他人的漫畫、動畫,其實某種程度上就是沒有經過他人同意,把他人的創作素材提供給其他人,至少拷貝到他自己的伺服器,就是重製。

DVD CD VCD 光碟 (Disk Depot Ltd.@Wikipedia / CC BY-SA 4.0)
蔣昕佑說明,盜版的部分,就會比較著重在重製的部分,像以前的大補帖光碟。圖為光碟示意圖。 (Disk Depot Ltd.@Wikipedia / CC BY-SA 4.0)

抄襲方面,蔣昕佑談到,法院基本上一個說法可以參考,就是要證明兩個要件:接觸跟實質相似,如果原告要告,要證明對方有接觸過原告的創作,通常若是非常知名的漫畫家或影音,在證明上會非常容易,且如果被告的東西非常接近,近到可能就是直接印原告的,那舉證就會反過來,變成被告要證明是獨立創作,證明真的沒有接觸過。

蔣昕佑舉例,如果一本漫畫整頁一模一樣,以機率來講就是零,像是《海賊王》的角色魯夫,別人畫一個戴草帽的角色,那沒問題,但若是畫一個魯夫出來,說這是自己想到的,機率就是零。

「抄襲有稍微調整,沒有100%完全像」

台北市漫畫工會理事長賴有賢,則以創作者角度指出,這是設定跟角色辨識度的問題,盜版就是基本上已經有90、100%相近,是把別人的著作,直接重製成一本書去做銷售、發行,那個就比較明確,類似直接拷貝的概念,抄襲的話,可能是從角色形象上,做部分的接近跟使用,可能有重製跟稍微調整的部分,沒有100%完全像,或是說抄襲故事、角色方面。

三一八運動結餘款捐贈法扶記者會,信託受託律師蔣昕佑-甘岱民攝
蔣昕佑指出,抄襲跟盜版哪一個判比較輕、哪一個判比較重,還是要看整體背後的案例事實。(資料照,甘岱民攝)

針對盜版、抄襲在法律判決上的差異,蔣昕佑也說明,盜版除非是在家自己看,不然通常大部分都是商業行為,可能是拷貝光碟、小說或漫畫,跑去地下賣等,其實回歸到著作權法,他只是構成重製或改作,但因為範圍大,所以比較重,回歸抄襲的部分,如果說他是看人家東西去抄襲,原則上會用改作去抓,因為不見得完全一致,而如果太像的話,會用重製去抓,原則是這樣 ,不是說這兩個比較起來,哪一個判比較輕、哪一個判比較重,還是要看整體背後的案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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