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為何被彈劾?監委揭關鍵理由,全因管中閔犯了這個大忌…

2019-01-15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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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彈劾案是否會影響管中閔台大校長職位?陳師孟表示,這要看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會做怎樣的裁決,彈劾只是做一個起訴,懲罰的刑度怎樣,要由委員會裁決,可能只是很輕的申誡、記過、扣薪,當然也會有較嚴峻的撤職等懲罰,但監察院沒有權力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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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崇義表示,今天只是彈劾政務官期間的兼職,其他擔任教授期間、中研院所長期間,儘管時效消滅,但有沒有其他問題,都會在調查報告提出來;陳師孟則說明,調查報告會在每月的委員會例會中通過,本月已開過,最快也要2到3月才會有例會。

20190108-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於8日上午舉行就職典禮,並發表就職演說。(甘岱民攝)
針對彈劾案是否會影響管中閔(見圖)的台大校長職位?監委表示,這要看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會做怎樣的裁決。(資料照,甘岱民攝)

管中閔:等收到監院公文後再討論

管中閔傍晚於台大校長室外受訪表示,他還沒看到公文,看到後會完整說明,也要跟律師團討論,其實律師團已經幫他寫過書狀給監察院, 現在只是要確認相關內容,是否都有到監察院等,「我想應該先等到監察院公文,我現在有的資訊比大家還少。」

台大主秘孫效智也對媒體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公文,無法發表任何看法,會等收到公文後,會再來做釐清。

註:

銓敍部76年2月23日台銓華參字第82025號函:

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而在私人行號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以為零星家庭副業而賺取薄利,如其本職所任工作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之專業技術性,且所 兼之計件工作並無損公務員尊嚴者,尚非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稱之『經營商業』及第14條所稱之「兼任他項業務」 。

銓敍部86年3月12日86台法二字第1429235號書函:

一、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 項公職或業務,為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4 條所明定。 

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第 1 項)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招攬保險。(第 2 項)前項登錄業務由財政部指定公會辦理之。」及同規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關公會辦理登錄。」是以,目前從事保險招攬者,須通過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及格, 領得登錄證後始能為之。準此,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推銷保險業務......應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 所指業務範圍,自應受此限制。 

銓敍部92年7月18日部法一字第0922267760號書函: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 業或投機事業。......」行政院52年5月28日臺(52)人字第3510號令:「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 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所謂經營商 業是否應以其實際發生營業行為為認定標準,抑並申請 商業許可執照亦予包括在內,法律上尚乏明文規定,以 往亦無類似解釋可循。惟依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公務員經 營商業之立法意旨而言,原在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 舞弊,有辱官常,益以事關社會風氣,是以本院對於公 務員經商限制向採從嚴解釋。關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稱『經營商業』,......應包括實際發生 營業行為及申請商業執照之行為在內......」準此,公務 員自不得在家開設讀經班從事營業或營利之行為;惟倘係與他人共同合資聘請師資教導雙方之小孩者,尚無牴 觸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銓敍部99年3月31日部法一字第 0993185240 號書函: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揆其本旨,期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不兼任他項業務,俾能固守職分以免影響公務。本部86年12月2日86台法二字第1553441號書函略以,公務員倘應邀擔任電視或廣播電台節目 主持人,其性質應屬非常態且未支薪者為限。本部87年4月16日87台法二字第1611027號書函略以,政府機關為使政務推動順利,藉由各種傳播媒體與 民眾溝通意見,間有其必要,故各機關衡酌實際,亦得指派所屬公務員定期或 不定期於傳播媒體提供與本職業務相關之資訊,以增加民眾了解政府施政理管道,並助業務之遂行。準此,公務員得否受邀赴電視台長期擔任節目與談人一 節,如屬本職業務有關政令宣導之性質,且不支薪者,得參照前開本部87年4月16日書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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