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想觀點》府城的240天─賴神的囚徒困境

2015-08-2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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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長賴清德當選就任迄今不進議會,遭監察院彈劾並送公懲會。(資料照/林韶安攝)

台南市長賴清德當選就任迄今不進議會,遭監察院彈劾並送公懲會。(資料照/林韶安攝)

2014年的臺南市長選舉中,賴清德可謂以秋風掃落葉之姿取得雪崩式的勝利。依據申報資料,賴清德於選舉中僅支出917萬元(link is external),卻以72.9%的得票率遠勝對手黃秀霜的27.1。該次選舉中,賴清德提出「五不(link is external)」:「不中斷市政」、「不設競選總部」、「不插競選旗幟」、「不立選舉看板」及「不使用宣傳車」,這樣的選舉策略前所未有,可謂透過最小程度的付出,達成最高效益的大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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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的中央、地方行政首長都希望能夠在「府會同黨」、「完全執政」的情形下開展市政藍圖。2014年的臺南市議員選舉中,在執政優勢、賴神旋風及大環境的助力下,民進黨拿下了28席,國民黨僅有16席,無黨籍12席,台聯1席。泛綠陣營拿下29席,原則上綠營對於議長一職十拿九穩。後來的議長選舉中,國民黨李全教拿下29票,民進黨賴美惠只拿到26票,原本穩拿的議長飛了,非常明顯的,民進黨內有人跑票。綠營過於托大,內部產生風紀、溝通上的失當,而造成臺南市議長的大挫敗。身為臺南市民進黨的指揮官,這樣的大敗賴清德難辭其咎。

不與罪犯同堂?賴清德長達兩百多日的「無議會生活」

市議長選舉後,李全教涉向部分議員行求賄選(link is external)的傳聞甚囂塵上,賴清德以此為由拒絕進入議會接受備詢。李全教後遭檢察官起訴,然而於審理期間中賴清德亦拒絕進入議會備詢,甚至喊出了「進議會不是問題 李全教不進法院才是問題(link is external)」。賴清德拒絕進入議會,無疑是彰顯其對於議長選舉賄選疑雲的深惡痛絕,但難以否認的,這樣的政治動作,其實也是賴清德對於「臺南市議長大敗」的反制手段。賴清德不進議會的舉動,一開始因其高人氣及李全教於司法審理中似乎確有行賄之情形,大致而言受到輿論的支持。然而隨著時間的拉長,賴清德不進議會受到的批評越來越大,到2015年4月左右,已經有部分同黨議員認為賴清德應該要進議會接受備詢(link is external)。對賴清德而言,風向逐漸轉向,李全教案件於一審又遲未判決,臺南市府會關係也降至冰點。此時監察院的彈劾,全面引爆了衝突。

在我國憲法、地方制度法的框架下,直轄市市長於市議會提出施政報告屬其義務,原則上應該沒有拒絕的權力。由憲法第124條可知,地方政府之「立法權」屬地方議會權限。又地方制度法第48條已明定地方行政首長於議會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及民意代表質群權力。而司法院釋字498號解釋理由書曾對此類型爭議表示意見:「地方立法機關行使其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應將總預算案提請其立法機關審議。地方立法機關開會時,其行政機關首長應提出施政報告,民意代表並有向該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行使質詢之權;就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時,則得邀請其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此乃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則,地方行政與地方立法機關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故「權力分立」的憲政架構下,行政權對立法權負責的具體展現,就是透過事前的預算審核及事後的施政報告、問政質詢。坦白來說,若拿掉了這塊,權力分立的三根柱子可謂斷了半根。賴清德不進議會有沒有實害?身為市長,忽略憲政體制、代議政治重要性,且不顧市議員的民意基礎,對我國的民主發展,就是實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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