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租稅協議簽署 社民黨籲通過反避稅條款

2015-08-25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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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協會長陳德銘(左)與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右)的努力之下,兩會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資料照,新華網)

在海協會長陳德銘(左)與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右)的努力之下,兩會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資料照,新華網)

談了6年的《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簡稱兩岸租稅協議)終於在今(25)日下午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完成簽署,接下來將送立法院審查,財政部表示通過後將能比免兩岸重複課稅問題;對此,社民黨擔憂未來恐有透過第三地公司避稅之虞,呼籲立院也應將反避稅條款納入所得稅法中才能避免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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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該條例可避免兩岸重複課稅,適用之稅目主要為所得稅,海空運輸收入另可適用營業稅免稅,適用對象則為兩岸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臺商經由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約占對大陸投資總金額75%),該第三地區公司之實際管理處所在臺灣並依臺灣稅法居住者相關規定納稅者,為臺灣地區居住者可依臺灣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居住者證明在大陸適用該協議。

財政部並強調,協議僅同意交換「為實施本協議」或「為課徵所得稅」相關且必要之資訊,並有4不原則,包括「不溯及既往」、「不作刑事事件使用」、「不作稅務外用途」、「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

財政部表示,自2009年起財政部配合陸委會透過兩會建立平台,與中國國稅於洽簽《兩岸租稅協議》,6年間積極與各界溝通,並參照《兩岸監督條例》草案完成2 階段國家審查,辦理北、中、南3場公聽會擴大公共參與,接下來將併同兩岸關係條例第25條之2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

儘管財政部強調簽署過程程序之正義、資訊之保密,但外界仍有不少質疑聲浪。社民黨指出,透過第三地設立空殼公司再轉投資到其他地區,一直都是企業界經常使用的避稅手法,雖然兩岸租稅協議中使用公司實際管理處所在應可避免企業海外避稅,但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中,卻非以實際管理處所在為標準,即若第三地公司未分配收益回母公司,且母公司若未向投審會申報,台灣政府同樣課不到第三地公司的稅。

而過去有「反避稅條款」之稱的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43條之4修正案過去卻遭立法院國民黨團阻擋,當時國民黨團辯稱待《兩岸租稅協議》通過後再來修正,社民黨呼籲應儘快修法將「受控外國公司法則」及「實際管理處所在」兩大海外避稅條款,納入所得稅法之中,才能徹地解決第三地公司避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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