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敬一專欄:不容奧客對台灣科技產業侵門踏戶

2015-06-11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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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發科去年疑爆發內鬼,營業秘密下港商以挖角方式竊取。(網路圖片)

聯發科去年疑爆發內鬼,營業秘密下港商以挖角方式竊取。(網路圖片)

看到《風傳媒》宣明智西進對岸,協助大搶台灣人才的新聞,我感慨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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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業家正派而關懷自己的家鄉,但是也有些企業家一天到晚鬧出來的新聞,盡是全家串聯逃稅被逮、小三懷孕不知誰的種、到對岸炒房倒帳坑人、協助對岸掏空自己家鄉等。尤其是掏空科技產業,其對台灣的危害程度不下於頂新事件。真想請張大春兄參酌,看看有沒有辦法發起個類似「滅頂」的民間運動,給這些幫助外國流氓魚肉台灣廠商的人,一點點民間的「關切」。

除了民間,我認為政府也該有所作為。對岸與韓國的的經濟,都不是純粹的自由市場經濟,甚至有些時候是利用台灣的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彈性,去掏空我們、欺負我們。例如,有些公司在竹科台灣X公司的對門,開一家經過外資包裝的甲公司,大舉挖角對門的X台灣公司,從人資長到工程師,明目張膽地挖角掏空。雖然這種以挖角行遂實質技術移轉,是百分之百違反營業秘密法,但由於台灣司法制度欠缺竊取營業秘密的揭露彈性,被竊密的X公司幾乎是被綁起來打。此外,X若是去甲公司的母國打官司,在母國全無司法公信力又「愛國」的前提下,結果不問可知。


可是如果甲公司的作為嚴重傷害台灣的經濟競爭力,它經過包裝的假外資營業執照,政府難道不能快速撤銷嗎?甲公司匯進匯出的款項,政府難道不能徹查其適法性嗎?甲公司這種對台灣侵門踏戶的奧客,新竹科學園區的廠房租約不能立刻停止嗎?如果侵門踏戶事件的媒介主角在台灣有逃漏稅惡劣記錄,難道不能用稅捐稽徵法41條的種種規定,去做適當處理?這些,都是政府可以施以的行政援手。這一切行政手段都在法律範圍之內,只是國家面對的其他國家的囂張暴力,把主客地位翻轉而已。

美國對於不公平貿易,動輒祭出301條款,用國家力量做對應式的報復。韓國行政當局的黑手,自匯率操控到油耗做假,在在都是令人瞠目結舌。對岸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障」,更是出了名的胳膊向內彎。我們的行政院,是否應該成立專案小組,針對嚴重影響台灣產業實力之非市場威脅,整合科技(各種重大科技竊取,如台積電案)、檢調(如觸犯營業秘密法等各種犯罪嫌疑)、經濟(各種假外資包裝的中資)、財政(各種涉及研發外移的逃漏稅),予以快速處置?只要是在法律範圍之內,對於非以市場手段、利用台灣疏漏的行政空間,行遂掏空我們經濟競爭力者,政府都該考慮給予行政快速處分,沒有道理放任外國流氓在台灣撒野,欺負台灣廠商。

當然,前述作為要堅守依法治國的大原則,選案要謹慎,執法要嚴謹。對於友善而守法的外國廠商,台灣一定要友善;但是對於來自於惡劣國家又有內奸幫忙的奧客,我們的反應一定要快速,一定要有因應彈性,一定要行政機關的積極介入。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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