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賠的商業保險,政府不該強逼人民買!

2023-11-03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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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半年以上未投保強制車險超過半年,金管會表示5次提醒後將註銷牌照,作者認為,此舉可能已違反保險的「無危險,無保險」基本精神(圖片來源:盧逸峰攝)

車輛半年以上未投保強制車險超過半年,金管會表示5次提醒後將註銷牌照,作者認為,此舉可能已違反保險的「無危險,無保險」基本精神(圖片來源:盧逸峰攝)

今年(2023)金管會依去年新增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1條[1],將未投保強制車險超過半年的車輛,函請車輛監理機關註銷牌照,這形同處罰,遭受議論。金管會對此的回應是,車主前後會收到5次通知,在5次通知後都未投保,才有可能通報註銷牌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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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5次不買保險才會處罰,這話好像很寬容、很佛心,但這對於不需要買保險的人來說,不論講幾次,有多佛心,感覺就是遇上攔路虎被迫交錢。強制車險怎麼會是搶錢的工具?請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可知強制車險目的是要迅速給車禍受害者錢,以及維護交通安全等兩個目的,並沒有強制所有的車主一定要交錢給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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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車輛都需要買強制車險,例如在馬路上常見的腳踏車、堆高機、電動輪椅等,雖然有發生車禍而導致他人傷亡的可能,但因傷害性較小或管理不易等原因,而被政府免除強制投保。另外,長時間停用而放在家裡的汽機車[3],也常見不投保,筆者曾是其中之一。因為強制車險只賠交通事故所致傷亡,而停用在家的車,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強制車險一定不會賠,且不買的話,也不妨礙上述強制車險的兩個目的,所以於私於公都無害就沒買。此情況合情合理,也是過去24年,民眾不買強制車險也不會被罰的原因。還有,這情況屬於保險基本原則中的「無危險,無保險」,意思是說沒有危險的事情就不能保險或不需要保險,這原則也規定在《保險法》第 51 條「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如今,停用在家的車輛沒有交通事故危險,卻被政府強逼購買強制車險,雖然有新增的法律作依據,但保險不是稅,保險是自助互助的制度;當車輛停用在家,沒有交通事故方面的互助需求,依理、依法都不應被當成課稅標的而「隨車徵收」費用,又即使被當成稅,人民奉獻的錢該進國庫,不應是進業者口袋,該新政策顯然不當。

新政策違背保險基本精神

或有人說金管會是依法行政,無可妄議。請不要忘了,「無危險,無保險」也是有法律依據;又有人會說,惡法亦法,除非再修法,不然還是要遵行。這更不能忘記,本國還有憲法,第22條明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如前述,停用在家車輛不買強制車險,無害該保險的目的,也就是不會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人民口袋的這份錢,依憲法應受保障,怎麼反而被政府強逼白繳給保險公司?憲法比較大,不是金管會仗著新法律,再通知5次要繳錢,人民就得乖乖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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