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紹煒專欄:報告市長 BOT與設定地上權真有不同耶!

2015-05-11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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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市府認為BOT問題太多,未來準備都改採設定地上權方式即可;不過,這二者其實是不同的政策工具。(蘇仲泓攝)

柯市府認為BOT問題太多,未來準備都改採設定地上權方式即可;不過,這二者其實是不同的政策工具。(蘇仲泓攝)

因幾個BOT案與企業打得不可開交的台北市政府,日前有財政局官員說未來要改採設定地上權方式,因為這樣較簡單、收的租金較高、管理更方便;而市長柯文哲私下更氣得說「以後不作BOT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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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番狀似有道理的話,卻有點讓人聽得「膽顫心驚」─主管官署對BOT與單純設定地上權的差別,竟有此誤解;當然,真要省事純搞設定地上權,絕對可以,但那卻可能代表政府從都市機能與規劃領域的退卻。

BOT與單純設定地上權最大的不同在:BOT主要是公共建設,設定地上權則幾乎是純然的私人經濟行為,只不過其使用的土地是向政府承租的而已。BOT既為公共建設,許多時候又是政府給予的特許權,政府在招標前後對建設內容、規範要求高又多,政府與投資者算是「夥伴關係」,合約期滿政府收回繼續營運。

除了最近與市府爭吵不休的幾個BOT案外,其它較純粹為公共建設的BOT案中,最著名、民眾耳熟能詳的案例當然是高鐵、ETC收費系統,此外還有海生館、台北港、台北轉運站、高雄捷運等。

至於單純的設定地上權,則是只要投資者興建與營運是合乎土地分區管理即可,政府幾乎不介入;政府與投資者的關係,政府只是收取租金的「寓公」,期滿收回土地。台北市不少豪宅、旅館就是標下地上權興建的。

當然,正如搞BOT者喜歡說的「每個BOT都長得不一樣」,從純粹公共建設的BOT到單純設定地上權之間,還是有許多「變形」存在。例如使用分區為住宅的公有土地,如政府標售地上權時,特別限定是要興建銀髮住宅、學生住宅等,而且對未來的售價或租金都有限制時,就是往BOT方向靠攏。台北地標101大樓也是BOT案,但其屬私人、商業性質的成份就較高,算是屬於這類的變形BOT。

而是否有更多限制與規定,也影響著權利金高低─最著名的案例是台北市杭州南路的一塊公有地,當財政部以限制興建學生住宅為條件標地上權時,權利金只有3000多萬元,但把興建學生住宅的條件取消再招標時,得標者出的權利金立刻暴漲為7.68億,差距20倍以上;因為投資者可在此菁華地段蓋單價高的「精品住宅」。

因此,如果只是要簡單、減少爭議、收取更高租金、甚至只為「偷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確實該全部搞地上權標售即可;而且,只要符合都市計劃分區使用即可,不要有任何限制;最好大家標了都去蓋豪宅,這樣獲利最高、投資者願意出價的權利金也最高。政府啥事不幹、坐收高額租金,豈不快哉?

但如果政府對公共資源─特別是在台北最具稀有性的土地,其想法、理念就是如此,沒有政策方向、沒有施政重點、沒有補充都市機能不足的想法,只要標土地收租金即可,那也確實讓人無言─但市民對柯市府的期待恐怕不僅於「收多一點租金」而已吧?

更何況BOT能在國內外蔚為風潮,是有其需求與背景,一來大部份政府財政短絀,必須引進民間資金補其不足,才會把自償性較高的公共建設以BOT型式推動;二來民間的效率與靈活度遠高於政府,中外皆然,BOT引進民間興建與經營,對整體經濟效益有幫助。如果台北需要一個「秋葉原」、一個文創基地,坦白說,讓民間來負責一定是優於政府自己搞。過去的案例看,政府經營的事業只能在有獨占、壟斷性質的事業上保有盈餘,其它成為錢坑的機率是高了一點。出問題的計劃問題不在「BOT本身」,而是在其它地方─最重要的是程序正義問題,為此而捨棄整個BOT,是因噎廢食。

如果未來真要捨BOT、走純粹地上權設定,市府政策決定即可,問題不大;但在此之前,先別把2者混為一談、甚至劃上等號;而且,要想清楚可能的影響與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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