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資本主義的雙重面孔:《你真的可以選擇不原諒》選摘(3)

2023-06-13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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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示意圖,路上行人剪影。(資料照,柯承惠攝)

犯罪被害人,示意圖,路上行人剪影。(資料照,柯承惠攝)

在資本主義社會裡,「用金錢來補償損失」是相當理所當然的事情。但對被害者來說,並不是拿到賠償金之後創傷後壓力症狀就會消失,不能彎曲而無法工作的手指就突然可以彎曲,在身體及精神痛苦中度過的時間就可以倒轉。當然,賠償金可以多少可以填補大大小小的經濟困境,但若因此認為光靠這些賠償金,就能完全恢復所有損失,不過就只是幻想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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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如此,許多被害者在領取賠償金的同時,覺得自己從國家得到保護的權利消失了,亦即不少被害者透過協商和解得到金錢和罪惡感,而自行放棄了被害者的權利。

之所以會這樣,有兩個方向可以說明。資本主義社會裡瀰漫著拜金主義的社會氛圍。把這種價值內化的被害者,拿到賠償金的事實會導致他產生「因為錢而和壞人和解」的感覺(至於因為痛恨這種感覺而不願和解的人,則更多),於是認為自己沒有資格繼續痛恨犯人。一旦被害者有了這種不合理的想法,就會覺得自己身為被害者,不再應該得到國家的保護與照顧。

幾乎所有和解書上都包含原諒犯人、不希望處罰犯人的意思,但這樣更是在被害者這種想法上火上澆油。即使內心恨不得可以處罰犯人,但既已決定和對方和解了,在和解協議書上不可能不寫上「不願意處罰對方」等字句。被害者表示不願意處罰犯人,是量刑最明確的事由(獲得較低刑度)。假設被害者在協議書上不肯明確表達原諒犯人等字句,那麼要犯人支付賠償金的可能性很渺茫。

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對犯罪者來說,提出賠償金並不是出自於犯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被害者痛苦,而感到真心的憐憫與後悔;也不是出自補償的意圖,只不過是減輕刑罰的手段而已。

因此即使被害者不接受和解,犯人在法庭上也會強調自己為了和解付出了多少努力。如果法院不採信,犯人還可向法院提出金錢擔保,讓法院展現自己正在努力和解,甚至還會提出捐錢給被害者支援團體的收據。法院往往會認為這是被告努力試圖和解的證據,因此積極考慮降低量刑。

我的確是犯了罪,是因為偏偏那時候我沒辦法控制衝動,偏偏那時候被害者在那裡,我也是很冤枉。儘管如此,為了能夠立刻免除刑罰或減少刑期,本來想寬宏大量給被害者一個協商的機會,但是被害者竟敢拒絕我的提議,我被重判都是因為被害者不和我達成和解,我真的很委屈。

既然法律無法洗刷我的委屈,那我不得不親自出手了。

──犯下報復犯罪的犯人想法

被害者在達成協議之後,自行放棄被害者權利的另一個理由,很可能是為了解決認知失調(cognitive disso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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