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司法與「正義」的距離─有關司改新主張之三點芻議

2020-03-02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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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對於司改提出三點主張。(示意圖,取自方格子)

筆者對於司改提出三點主張。(示意圖,取自方格子)

司法與正義的距離有多遠,代表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之高低。距離愈近,信任度愈高,反之則愈低。蔡英文政府力推的司法改革至今四年多,固然在某些方面取得具體建樹,值得肯定。但在不少地方仍存有尚待改進的空間。除了人民參與審判制與揭弊者保護法外,其他在行政訴訟審理領域仍存有許多司法造法以及法制規範不周延等問題,進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弊存在。以下筆者提出三大改革新主張供參考。其一,改革檢察實務長年不當之見解,回歸刑事訴訟法第132條法條本意,不應限縮間接被害人救濟之權利;其二,檢討行政訴訟原告調閱卷宗受限於相關法規不當限制,進而造成當事人武器不對等的問題;其三,以及將行政法對原告最為不利的「判斷餘地」之實務見解,可思考採「層級化審判密度」之差別對待方式,以免不當限縮人民在訴訟上面臨的訴訟權剝奪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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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總統蔡英文14日視察「臺灣菸酒公司隆田酒廠」75度防疫用酒精生產情形。(顏麟宇攝)
總統蔡英文力推司法改革4年多,筆者認為還有改進空間。(資料照,顏麟宇攝)

一、司法審判核心之規範與運作

司法由偵查與審判兩大領域所組成,分別由檢察官與法官扮演偵查與審判之主體地位。司法運作的兩大基本原則分別是,依法偵查及依法審判,而當中法律理應是其運作的主要依據與遵循之標準。司法的核心主要體現在偵查階段的強制處分與審理階段的證據調查程序上。規範證據相關內涵的理論就是所謂「證據法則」。不管在民事法、刑事法,抑或行政法上各有其相關的證據法則加以規範,而此就成為司法審判的主要核心領域所在。

民事法基於當事人主義原則,其證據法則通常立於對等地位,原則上由當事人各自主張;刑事法則為國家為追訴行為人侵害刑事「法益」而為處罰之目的,故而有檢察官做為國家公益代表人之設計,作為偵查與起訴犯罪行為之主體,在尊重人權前提下,設計出一套相應的證據法則。所謂「證據法則」大致從證據如何取得,其合法性為何加以規範,此即證據能否為法院所採納之資格條件,即「證據能力」之謂。當證據能夠進入法院審理之階段後,再來法院就會判斷該證據資料之證明程度有多少,此即「證據力」強弱之謂。

民事法與刑事法前述證據法則之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必須立於「武器對等原則」之地位,倘若有一方因故無法取得其所欲之證據資料,將嚴重影響其訴訟權之行使,而構成違憲之問題。雙方當事人依據其各自的舉證責任,合法取得應有的證據資料後,法院應照一定的規範法則,就合法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以之作為裁判之依據,依照各自證據力之強弱,依照自由心證原則,製作出裁判書。此即目前司法審判實務大致上之規範與運作模式。亦即,具有武器對等原則、依照證據裁判法則審理,最終依據法律加以判決。這是民主憲政國家司法審判運作的大致原則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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