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獵巫蘇宏達,洗不白林智堅

2022-07-29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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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鄭運鵬(左)、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委任律師黃帝穎(右)記者會,高掛台大社科院長蘇宏達人頭,要他迴避論文審定。(柯承惠攝)

立委鄭運鵬(左)、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委任律師黃帝穎(右)記者會,高掛台大社科院長蘇宏達人頭,要他迴避論文審定。(柯承惠攝)

林智堅論文抄襲爭議延燒三周,疑雲變風暴,愈解釋漏洞愈大,還逼到始終沈默的另一位當事人余正煌聘請律師,發出聲明,強調自己遵守學術倫理絕無抄襲;林智堅肯定不明白,有時候在權勢面前,尋常人的言語比政客更有力,事態演變至此,林智堅沒弄明白的錯事何止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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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操作無益於學術誠信

第一,林智堅的碩士雙論文,不是蔡英文總統遠在海外找不到原本的博士論文,打不了迷糊仗,論文是否抄襲在學術倫理上,有客觀判定的標準,這也是為什麼余正煌聲明再簡短,還是不能不說,畢竟兩本論文如此雷同的情況下,「抄襲」幾乎實打實,要進一步確認的是誰抄誰。

第二,林智堅固然曾為新竹市長,是正在參選桃園市長的民進黨躍升之星,但在學術殿堂之前,他就是拿到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擺譜」擺不出論文正主的真相,拒絕出席台大論文審定委員會,只會更啟人疑竇,加深社會惡感。

第三,余正煌並未在第一時間與林智堅糾纏,相反的,他是在出席審定委員會後才發出聲明,換言之,身為調查員的他無意將事件政治化,誠如余正煌律師所言,余正煌抄襲無關公共利益,他要接受的只有學術倫理的檢驗;林智堅不然,做為公眾人物、參選中的政客,無可避免要接受社會對其誠信的檢驗,遺憾的是,林智堅陣營的所有操作,都圍繞著選戰打轉,偏偏愈是選舉操作愈是無益於學術誠信,這是一個矛盾的惡循環,不肯誠實面對自己的林智堅掉進去了。

20220724-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24日舉行記者會,說明自己的碩士論文 。(柯承惠攝)
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舉行記者會,強調自己碩士論文的「原創性」 。(柯承惠攝)

余正煌的人生不比林智堅的政治生涯更輕賤

第四,學術之前人人平等,沒有誰能高於誰。林智堅捲入抄襲爭議,就算被撤銷學位,可能衝擊選情,但他不退,民進黨不換,都影響不了他的參選,至於選不選得上,就看選票檢驗,即使發生新竹市立棒球場未驗收就開打,致使球員受傷事件,民進黨的算盤迄今未變;余正煌則不然,若抄襲的是他,碩士學位被撤銷,他正在攻讀的博士學程不是得戛然而止,就是得推倒重來,還要面對公費賠償甚至懲戒,余正煌的人生並不比林智堅的政治生涯更輕賤,兩人的論文份量等重。

這也說明,為什麼林智堅指導教授陳明通二度聲明迴護林智堅,不論是出於主動或被動,都是敗筆,因為他犧牲的是另一位學生的權益和可能因此被打亂的人生,即使陳明通甚至是余正煌的博士指導教授,還羞辱了余正煌的掛名指導教授李碧涵,而她到現在甚至一語不發。不論是民調資料、研究架構、研究方法相同,都不能表示論文文字內容可以大比例雷同,以「沒有抄襲動機」更不能等同「沒有抄襲」,因為論文不是誹謗官司,只看結果不論犯意,即使無心抄了就是抄了。

就像陳明通用「動機」、「犯意」掩護抄襲無用,林智堅律師、曾為蔡英文博士論文律師黃帝穎企圖用繁複的「司法程序」升高藍綠對決,用處也極有限。如前述,林智堅和蔡英文的兩道「論文門」,頗有落差,林智堅打不了迷糊仗,蔡英文身為國家元首,有司法豁免權,她不想上法庭對質,法官不能奈她何,最多就是不做出不利於被告的判決,司法在權勢面前低頭,只能讓被告彭文正一直頂著「唯一誹謗案通緝犯」的笑話,這個笑話,當然也是蔡英文的,更是台灣司法的。當林智堅律師團掛蘇宏達人頭施壓其迴避的時候,蘇宏達固然難免精神壓力,林智堅面對的卻是更實際形象傷害─原來他也是以權勢壓人的政客。

針對余正煌論文第11頁、林智堅論文第9頁提及,新竹市前市長許明財的碩士學歷在選舉公報記載是「多明尼克肯大學」,余正煌透過律師解釋,「多明尼克肯大學」的出處是國民黨官網資料。(截自YouTube頻道52 News Club直播)
針對余正煌論文第11頁、林智堅論文第9頁提及,新竹市前市長許明財的碩士學歷在選舉公報記載是「多明尼克肯大學」,余正煌透過律師解釋,「多明尼克肯大學」的出處是國民黨官網資料,並以此證明抄襲論文的不是他(截自YouTube頻道52 News Club直播)

司法煙幕反成學術公審

林智堅面對的不是司法,而是「教育」、是「學校」,審定論文是否抄襲的權責在學校,就算上法庭,法官判斷的依據還是台大(或中華大學)論文審定委員會的判定結果;律師認為委員會召集人蘇宏達偏藍,依台大〈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行政程序法》,要求蘇宏達迴避否則不出席,如果這個訴求合理,那蔡英文論文案的被告要求主審法官迴避,豈不更理所當然?何況,依照處理要點,「被檢舉人之論文指導教授、口試委員、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學術合作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擔任調查小組與審定委員,蘇宏達並不符合任何一項,這也是為什麼台大審定委員會在蘇宏達離席後會做出「不必迴避」的一致決定,論文抄襲只問事實不問政黨顏色,遑論結論需要三分之二委員出席三分之二委員同意,才能做出決議,蘇宏達不是蔡英文,有一人獨斷之權。

更重要的,根據《行政程序法》,「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該法規定,換言之,林智堅律師要將「蘇宏達迴避案」提請教育部「覆決」,也是「於法無據」的;只有在台大審定委員會做出抄襲結論並做出處分─包括限期修正、公開道歉、註銷學位論證書或撤銷學位,而當事人不服時,可以提請行政救濟,包括訴願(教育部)和訴訟(行政法院),因為這影響當事人的學位權益,然而,根據大法官解釋(五六三號、四六二號),論文審定屬大學自治事項,除非極其特殊的情況,多半也會尊重學校的審定結果。

林智堅不出席審定委員會,卻讓律師公布十八頁六千字交給委員會的聲明,律師認為「邏輯比余正煌更通」,卻立刻被名嘴抓包根本不通,就像余正煌簡短聲明沒抄襲後,林智堅律師竟會做出「和我們一致」的奇怪結論,逼得余正煌律師再次出面「嚴正駁斥」,簡單講,司法煙幕遮蔽不了論文是否抄襲的事實,卻陷林智堅形同被「學術公審」的處境,林智堅怨不得旁人,誰叫他相信慣性以司法充當政治工具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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