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行觀點:小心!別成為訴訟蟑螂的祭品

2022-06-1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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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論法來說,林義傑大概不會成立任何犯罪。或許可以說網友透過BT下載影片,違法在先,也沒什麼資格說林義傑是著作權蟑螂。但林義傑這樣的作為,難道就沒有錯嗎?(圖/pixabay)

就法論法來說,林義傑大概不會成立任何犯罪。或許可以說網友透過BT下載影片,違法在先,也沒什麼資格說林義傑是著作權蟑螂。但林義傑這樣的作為,難道就沒有錯嗎?(圖/pixabay)

近來有媒體報導稱,超馬好手林義傑於2021年成立「真相智財顧問有限公司」,取得未在台灣公開播映的電影授權,再利用BT上傳電影種子,引誘網友下載。對下載的網友向檢警提出告訴,並與下載者談和解,藉此索取和解金,據悉近一年該公司提告就接近千件。網友實不應下載影片,因會直接構成犯罪行為,但林義傑的舉動恐怕也不會成立任何犯罪,因此希望我國立法機關應儘速考慮修法。暫不討論有沒有偵查不公開的疑問,就現有資訊,討論為何林義傑不會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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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應不成立挑唆訴訟

刑法第157條規定:「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林義傑獲得國外電影授權應是屬於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之專屬授權,依照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既然如此,對於網友透過BT下載電影,屬於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以重製方法侵害他林義傑成立的真相智財公司著作權,真相公司對於網友違法下載侵害著作權,自可向檢警提出告訴。這個「告訴」是「自己」訴訟,非刑法第157條之「他人」訴訟。除非林義傑利用這個手段,將這些網友相關案件全部都包給一位律師辦理,那律師辦林義傑案件,可能就有「包攬」訴訟問題。

2.本件恐不成立詐欺取財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要件是以「詐術」使第三人交付財物,並有不法所有意圖。真相公司若上傳影片目的若在引誘網友下載後,與網友談和解賺取和解金,是否符合「詐術」要件?其實也是有困難的,因為網友透過BT下載影片的行為,實質上也是犯罪行為,並沒有陷入錯誤可言,因此很難說是因為網友限於朔戊而交付財物。

20191216-國民黨總統競選主委朱立倫召開「跨域領航戰隊」成立記者會,圖為超馬名將林義傑。(蔡親傑攝)
超馬名將林義傑。(資料照,蔡親傑攝)

舉例來說,把鑽石放在一個很好偷的地方,小偷看到鑽石直接偷走,對於鑽石所有權人,不會成立犯罪。對於林義傑而言,他也只是對侵害著作財產權的網友依法告訴,因此也不會有詐欺取財的問題。

3.現行法的難題

就法論法來說,林義傑大概不會成立任何犯罪。或許可以說網友透過BT下載影片,違法在先,也沒什麼資格說林義傑是著作權蟑螂。但林義傑這樣的作為,難道就沒有錯嗎?

林義傑透過公司獲得電影授權,正常情況應該是讓這些電影被更多人看到,藉由公開播送或獲得廣告收益,但林義傑似乎沒有這樣做,反其道而行,將正版的影片上傳到BT供他人下載。老實說,網友透過BT下載影片是犯法,屬於未經同意重置他人擁有著作權的影片。但網友之所以會犯法,難道不是林義傑將他的著作權濫用,引誘網友犯罪嗎?這顯然是利用國家資源,向檢察官提告,網友畏懼自己遭判刑,只好乖乖拿錢出來和解。這樣的作為,根本就是在合法施用詐術行為。

還未修法前,網友實不應利用BT這種類共享的方式下載影片,以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但對於這種利用國家司法資源獲取利益者,簡直是訴訟蟑螂。下載盜版影片的網友應成立犯罪,但引誘他人犯罪,再利用司法資源獲得利益,更是應該有明確的法源加以制裁,以使著作權人可以正常使用自己的著作財產權。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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